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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蘭溪市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更新改造補償安置實施意見(試行)》的修訂意見的通知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蘭溪市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更新改造補償安置實施意見(試行)》的修訂意見已經市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將修訂后的《蘭溪市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更新改造補償安置實施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組織實施。 蘭溪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蘭溪市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更新改造補償安置實施意見(試行)》的修訂意見 為進一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號)要求,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對《蘭溪市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更新改造補償安置實施意見(試行)》蘭政發〔2021〕49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的部分條款進行修訂。現將有關修訂內容明確如下: 一、調整公寓式安置比例 原內容:根據《蘭溪市農村居民建房管理辦法(試行)》(蘭委辦〔2016〕133號),以下簡稱《建房辦法》)相關規定確認的宅基地用地限額,予以2倍安置。安置戶需繳納建安費用,蘭溪市城市核心區范圍外建安價統一為每平方米1200元(城市核心區范圍建安價統一為每平方米1800元)。 修訂為:根據《蘭溪市農村居民建房管理辦法(試行)》(蘭委辦〔2016〕133號),以下簡稱《建房辦法》)相關規定確認的宅基地用地限額,予以3倍安置。安置戶需繳納建安費用,建安價、重置價隨市場情況按年度進行調整,另行公布。重新公布前,蘭溪市城市核心區范圍外建安價統一為每平方米1200元(城市核心區范圍建安價統一為每平方米1800元)。 二、調整公寓式安置用地選址規定 原內容:一般適用于在集鎮范圍安置。城區三個街道(蘭江、云山、上華)可在城市核心區范圍安置,視安置房所在區域在具體安置方案中另行明確。 修訂為:蘭江、云山、上華三個街道的拆遷安置用地,其安置地塊原則上在城市環線范圍(東至金蘭中線,南至規劃環城南路,西至環城西路,北至環城北路)以外選址確定(城中村按原規定執行)。其他鄉鎮(街道)原則上不再分別設置安置地塊,根據具體征收安置項目、城鎮化水平等情況,設置區域集中安置點,并保障5年內安置房建設需求。安置戶的安置一般遵循就近安置的原則,具體在補償安置方案中另行明確。安置地塊選址由鄉鎮(街道)提出申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后確定。 三、調整貨幣化安置款購房獎勵規定 (一)調整貨幣化安置購房獎勵 原內容:采取貨幣化安置的安置戶在被征收房屋主體評估價值(不含裝修、附屬用房價值)和安置款的總費用限額內,于規定時間在本市城區范圍內購買商品房的,給予15%的購房獎勵,在鄉鎮集鎮范圍購買商品房的給予10%的購房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修訂為:采取貨幣化安置的安置戶在被征收房屋主體評估價值(不含裝修、附屬用房價值)和安置款的總費用限額內,于規定時間在本市城區范圍內購買商品房的,給予購房款(不超過總費用限額)20%的購房獎勵,在集鎮范圍購買商品房的給予購房款(不超過總費用限額)15%的購房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二)增加購買國企商品房(住宅安置房)優惠政策 增加內容:安置戶選擇市屬國有企業建設安置房的,國有企業可根據安置地塊地段、戶型結構等因素,在原購房獎勵的基礎上再給予一定的優惠。具體優惠比例在補償安置方案中另行確定。 四、增加混合安置方式的組合種類 增加內容:混合安置是指同時采取公寓式安置和貨幣化安置,通過增加商業用房(以下簡稱:商鋪)和建筑面積在50㎡以下小套公寓(以下簡稱:小套公寓)等安置方式,因地制宜采用多樣化安置組合種類,增加安置戶財產性收入來源。 1.混合安置置換原則 在選擇一套公寓式安置用房的前提下(不含小套公寓),安置戶剩余安置面積可在相應地段選擇商鋪和小套公寓,并規定一定年限內不得交易,具體交易年限在補償安置方案中另行明確。(選擇安置商鋪和小套公寓在按規定辦理不動產權證6-8年后可上市交易)。 2.混合安置置換方式 公寓式安置房置換商鋪的比例最高不超過1:0.7(視安置地塊區域可調整比例,限選擇1間);公寓式安置房置換小公寓比例為1:1。 3.安置房房款結算 安置房建筑面積在安置標準范圍內,房款按建安價收取。因戶型關系超出安置標準面積5平方米以內(含)的,超出部分按建安價收取;超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場價收取。 4.剩余貨幣化安置資金購買商品房 安置戶在選擇安置房后,剩余安置面積兌現貨幣化安置資金在本市范圍內購買商品房的,享受以上同等獎勵政策。 五、增加其他配套政策 1.城鎮開發邊界外的安置戶,鼓勵實行公寓式安置;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安置戶,原則上實行公寓式安置,不再安排宅基地,確需安排宅基地的,須報經市政府批準。 2.在遵循“一戶一宅”的前提下,探索建立同一行政村被征收農戶與不在當期征收范圍的農戶進行宅基地置換體系。具體置換細則可在安置實施方案中另行確定。 3.因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等由政府主導實施的遷建項目可參照本實施意見實施。 六、本《修訂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修訂意見》公布前,已經發布征收公告但尚未完成征收的,仍適用原規定。本《修訂意見》公布后,原《實施意見》相關條款隨之調整。 附件:《蘭溪市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更新改造補償 安置實施意見(試行)(修訂)》 附件 蘭溪市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更新改造補償安置實施意見(試行)(修訂) 為進一步規范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更新改造補償安置行為,保障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浙江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等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意見(試行)。 一、基本原則 (一)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涉及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更新改造,需要對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實施意見。城中村改造涉及的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按相關規定執行。 (二)總體要求。 征收及更新改造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本實施意見以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更新改造補償安置為主體內容。 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是征收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組成部分。征收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程序按照國家 和省有關規定執行。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制定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的相關內容,經市政府批準后納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實施房屋征收應“先補償、后搬遷”。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三)主體責任。 市人民政府按照補償安置方案的內容,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單位)作為具體實施單位(以下簡稱征收執行人),承擔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與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利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發改、公安、財政、資規、住建、農業農村、審計、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互相配合,協同做好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工作。 二、征收補償 (一)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應當根據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補償內容主要包括: 1.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 被征收房屋附屬設施及裝飾費用的補償; 3. 搬遷、臨時安置費用的補償; 4. 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5. 被征收房屋宅基地超出可審批限額部分退出的補償。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應根據實際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 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二)本實施意見所稱的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非住宅用房是指除住宅用房及其附屬設施以外的房屋;附屬設施是指住宅用房附屬的經認定的廚房、畜舍、花壇、圍墻、墻門、庭院內構筑物及建于宅基地以外的廁所等設施。 未經縣級以上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批準改變用途的,征收時按原房屋規劃用途認定。 (三)被征收房屋可補償面積,按照被征收人提供的合法的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文件記載的建筑面積確定。被征收房屋宅基地面積按照合法的不動產權證所記載的土地使用權面積確定。 被征收人因正當原因確實無法提供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權屬來源證明,以及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文件未記載面積情況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和宅基地使用面積由相關部門進行審查,并經公告無異議后依法予以確認。 (四)征收范圍內未取得合法的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文件的建筑,使用人必須在搬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但按規定可以補辦相關手續予以確認房屋產權的除外。 (五)被征收房屋補償金額由具備評估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發布之日。重置價由市政府發布。 被征收房屋附屬設施及裝飾費用的補償金額由具備評估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相關規定評估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隨機選定需經公證機構公證。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被征收房屋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評估結果應予以公示。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出具報告的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 (六)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應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等。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具體標準參照當時物價水平合理、適當確定。 有條件安置臨時過渡用房的,應向被征收人提供臨時過渡用房,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正式安置后,應按雙方約定退還臨時過渡用房。 (七)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不予安置。非住宅房屋認定,應以不動產登記的用途或經確定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為依據。 (八)因征收造成的被征收人或實際承租人停產停業損失的,個體工商戶以連續繳納社保6個月以上人數為準(無社保繳納記錄的按1人核定),按統計部門發布的上一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補償4個月/人。生產企業按經評估的被征收房屋價值(不含附屬物、裝修、裝飾等其它費用)的5%計算補償。 生產企業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前款規定計算的補償費的,應向征收執行人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納稅憑證、停產停業期限等相關證明材料,征收執行人應當與生產企業共同委托依法設立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支付補償費。 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布時,已經停產停業6個月以上的,不予以停產停業補償。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布后新注冊的市場經濟主體不予以停產停業補償。 (九)被征收人經認定的合法有效現狀房屋宅基地面積大于《蘭溪市農村居民建房管理辦法(試行)》(蘭委辦﹝2016﹞133號,以下簡稱《建房辦法》)可審批限額面積的,超出部分實行有償退出。 被征收人有多處合法、有效集體土地住宅,能夠提供合法不動產權證的,按照權證所記載的土地使用權面積確定其宅基地面積;因正當原因確實無法提供不動產權證,以及不動產權證未記載面積情況的,其合并計算面積總和未超過《建房辦法》可審批宅基地最高限額面積的,可按照“一戶一宅”的規定,合并計算確定其宅基地面積。 宅基地有償退出補償金額按所在區域國有出讓住宅用地基準地價確定。 三、征收安置 (一)集體土地上住宅用房被征收的,予以安置。安置以戶為單位,戶的認定以《建房辦法》的相關規定為準。被征收人在本行政村區域內有多處住房的,遵循“一戶一宅”的原則合并為一戶安置。 (二)安置戶的人口認定 安置戶人口按照《建房辦法》的相關規定計算,以發布土地征收啟動公告之日為準。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列入安置戶人口: (1)原則上戶口在本村但不具有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財政供養機構的正式在編人員; (3)已享受過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人員; (4)被征收人家庭成年子女在本村區域外另有農村宅基地房屋的; (5)其他特殊人員。 (三)安置采取實物安置、貨幣化安置和混合安置三種方式: 1. 實物安置包括宅基地安置和公寓式安置。宅基地安置是由被征收人按農村居民建房管理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后,按規劃要求建設住宅房屋;公寓式安置是指在集鎮范圍或就近統一建造公寓用于安置被征收人。 2. 貨幣化安置是指對被征收人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提供一次性貨幣補償,由被征收人自行解決住宅用房; 3. 混合安置是指同時采取公寓式安置和貨幣化安置。 (四)安置方式確定原則 選擇宅基地安置的安置戶不得另行選擇其他安置方式;選擇混合安置的,根據安置戶減少的公寓式安置房面積,同比例置換貨幣化安置資金。 在征收范圍內,已經選擇貨幣化安置或公寓式安置的,今后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由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建立公寓式、貨幣化安置監管體系。 (五)實物安置 1.宅基地安置 原則上根據“統一政策、統一規劃、統一報批、自行建設”的規定,按照中心村規劃實施。異地宅基地安置的,由征收執行人負責安置地塊的落實和“三通一平”等工作。 城郊村和園中村根據城鄉建設規劃,也可采取就近統一安排宅基地。安置地塊基礎設施配套由政府(鄉鎮、街道)負責。 2.公寓式安置 (1)蘭江、云山、上華三個街道的拆遷安置用地,其安置地塊原則上在城市環線范圍(東至金蘭中線,南至規劃環城南路,西至環城西路,北至環城北路)以外選址確定(城中村按原規定執行)。其他鄉鎮(街道)原則上不再分別設置安置地塊,根據具體征收安置項目、城鎮化水平等情況,設置區域集中安置點,并保障5年內安置房建設需求。安置戶的安置一般遵循就近安置的原則,具體在補償安置方案中另行明確。安置地塊選址由鄉鎮(街道)提出申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后確定。安置房由政府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或購買,建設安置房的土地供應方式為國有出讓住宅用地,購買的安置房為商品房。安置房在按規定辦理不動產權證3-5年后可上市交易。具體可上市交易時限由住建會同資規等部門決定。 (2)具體安置方式:根據《建房辦法》相關規定確認的宅基地用地限額,予以3倍安置。安置戶需繳納建安費用,建安價、重置價隨市場情況按年度進行調整,另行公布。重新公布前,蘭溪市城市核心區范圍外建安價統一為每平方米1200元(城市核心區范圍建安價統一為每平方米1800元)。 (3)安置房的建設、房款結算等具體辦法在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 (六)貨幣化安置 安置戶以蘭溪市農村居民建房審批限額面積確定安置土地面積,折算成貨幣兌現。安置款以安置價乘以安置土地面積結算。 安置價以我市現行城鎮基準地價中的住宅區片范圍(不包括已公布過的蘭溪市城市核心區范圍內行政村)確定區片,結合我市以往安置標準經評估、論證后與本《意見》一并公布。具體價格在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 采取貨幣化安置的安置戶在被征收房屋主體評估價值(不含裝修、附屬用房價值)和安置款的總費用限額內,于規定時間在本市城區范圍內購買商品房的,給予購房款(不超過總費用限額)20%的購房獎勵,在集鎮范圍購買商品房的給予購房款(不超過總費用限額)15%的購房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安置戶選擇市屬國有企業建設安置房的,國有企業可根據安置地塊地段、戶型結構等因素,在原購房獎勵的基礎上再給予一定的優惠。具體優惠比例在補償安置方案中另行確定。 (七)混合安置 混合安置是指同時采取公寓式安置和貨幣化安置,通過增加商業用房(以下簡稱:商鋪)和建筑面積在50㎡以下小套公寓(以下簡稱:小套公寓)等安置方式,因地制宜采用多樣化安置組合種類,增加安置戶財產性收入來源。混合安置比例視存量安置房及房地產市場情況進行調控,在補償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確。 1.混合安置置換原則 在選擇一套公寓式安置用房的前提下(不含小套公寓),安置戶剩余安置面積可在相應地段選擇商鋪和小套公寓,并規定一定年限內不得交易,具體交易年限在補償安置方案中另行明確。(選擇安置商鋪和小套公寓在按規定辦理不動產權證6-8年后可上市交易, 具體可上市交易時限由住建會同資規等部門決定)。 2.混合安置置換方式 公寓式安置房置換商鋪的比例最高不超過1:0.7(視安置地塊區域可調整比例,限選擇1間);公寓式安置房置換小公寓比例為1:1。 3.安置房房款結算 安置房建筑面積在安置標準范圍內,房款按建安價收取。因戶型關系超出安置標準面積5平方米以內(含)的,超出部分按建安價收取;超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場價收取。 4.剩余貨幣化安置資金購買商品房 安置戶在選擇安置房后,剩余安置面積兌現貨幣化安置資金在本市范圍內購買商品房的,享受以上同等獎勵政策。 (八)其他配套政策 1.城鎮開發邊界外的安置戶,鼓勵實行公寓式安置;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安置戶,原則上實行公寓式安置,不再安排宅基地,確需安排宅基地的,須報經市政府批準。 2.在遵循“一戶一宅”的前提下,探索建立同一行政村被征收農戶與不在當期征收范圍的農戶進行宅基地置換體系。具體置換細則可在安置實施方案中另行確定。 3.因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等由政府主導實施的遷建項目可參照本實施意見實施。 四、監督管理 (一)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實施意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單位應當及時予以核實、處理。 (二)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加強對安置戶的農村建房審批管理,審計部門依法對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開展審計監督。 (三)有關部門、單位及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意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并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被征收人弄虛作假,偽造、涂改被征收房屋的有效權屬文件或者戶籍資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附則 (一)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見公布前,已經發布征收公告但尚未完成征收的,仍適用原規定。國家、省對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征收執行人根據工作需要,應在本實施意見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內,根據土地現場調查結果,制定相應的補償安置方案,并報市政府批準。經批準的補償安置方案與本實施意見具有同等效力。 (三)各鄉鎮(街道)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方案保障特別困難戶的住房需求,探索建立養老保障用房體系。 附件:蘭溪市農村宅基地區片安置價表及區片圖(不包括 已公布過的蘭溪市城市核心區范圍內行政村) 來源:蘭溪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