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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簽訂拆遷協議后房屋遭強拆,還能提起訴訟嗎?在征地拆遷中,論哪個環節最重要,自然是簽訂補償協議環節,可以說協議一旦簽訂,那么后續的征收工作便與被征收人沒有任何的瓜葛,只要雙方按時按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即可。 所以,凱諾律師先提醒大家,在簽訂補償協議時一定要仔細地查看拆遷協議,對協議內容不明確,不完整的,建議一律拒絕簽訂,因為一旦簽訂補償協議,那么該協議就會立即產生法律效力,所以,為了日后產生沒必要的協議糾紛,大家簽訂協議時要慎重。 不過,從實踐過程中來看,有許多房屋在征收方與被征收人簽訂完補償協議之后,便被征收方隨即強拆掉。一般情況下,在房屋被強拆之前如果征收雙方已經各自履行了自己的義務,被征收人也拿到了相應的拆遷補償款,那么強拆行為便不再與被征收人產生利害關系,被征收人的起訴那么就有可能被駁回。 但如果有以下幾種情況,就算征收方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簽訂了補償協議,那么其強拆行為依然與被征收人有利害關系,被征收人仍然可以就強拆行為提起行政訴訟。 一、安置補償協議的簽訂違反了被征收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在簽訂補償協議時,征收方以欺騙、脅迫等方式逼迫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的話,那么該協議就違反了被征收人真實意思表示,如果被征收人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在簽訂補償協議之前,遭受到這樣的情況,比如有錄音、聊天記錄什么的,那么被征收人則可以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強拆行為違法,并撤銷所簽訂的補償協議。 如果該補償協議被依法撤銷,且強拆行為也被依法確認違法,那么,被征收人就可以申請行政賠償了。 二、拆遷補償沒有真正的到位便強拆 有的征收方比較著急,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簽訂補償協議,但是補償還沒有打入被征收人賬戶,被征收人也沒有得到真正的安置,便迫不及待地強制拆除了被征收房屋,導致被征收人無家可歸。 此時就算已經簽訂了協議,那么被征收人也是有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強拆行為違法的。不過需要強調的一點是,必須要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合法權益確實遭到了侵害,否則立案都有可能立不上。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在行復【2021】140號《關于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后被征收人與強制拆除房屋行為是否具有利害關系等問題征求意見的復函》中就明確規定,依照原《物權法》第28條的規定,征收決定生效時被征收房屋發生物權變動。但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7條第1款的規定,應當補償安置在先、被征收人搬遷在后。 對房屋強制拆除行為提出起訴的,起訴人提供證據初步證明合法權益遭受不利影響,應當先認定其與被訴行政行為具有利害關系,依法予以立案。 立案之后,應當結合被征收人是否仍在房屋內居住生活、被征收人是否騰空交付房屋、房屋內是否存有物品等因素,實體審查被訴行政行為是否實際影響原告的實體利益、被訴行政行為作出時是否應考慮原告的合法權益等情況,對其與被訴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利害關系作出綜合認定。 上述這段話的意思,簡單點來說就是,房屋征收基于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就算已經簽訂了補償協議,被征收人仍未完全喪失對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等物權權利。當房屋被違法拆除后,若被征收人對該行為不服,且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其合法權益遭受到不利影響,那么法院應當就會依法予以立案。 等法院立案之后,那么就可以結合實際情況來申請相應的賠償。當然了,如果被征收人在簽訂完補償協議之后,領取了相關的拆遷補償并將房屋騰退等,那么再起訴確認強拆行為違法或是申請賠償可能會非常非常的困難。 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在房屋被強拆之后簽訂的 除此以外,還會有征收方讓被征收人先交出房屋,待拆除之后,再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針對這種情況,就算征收方與被征收人在強拆后簽訂了補償協議,那么其拆除行為仍然可能會與被征收人存在利害關系。 總之,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補償未落實之前,建議被征收人就算簽訂了補償協議,也不要擅自搬遷,一旦房屋被強拆,維護權益將會很麻煩,同時,在簽訂補償協議時如果存在欺詐、脅迫、顯失公平、遺漏等情形,或是補償未落實到位,便房屋就遭到強拆等,一定要盡早咨詢專業律師,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法撤銷所簽訂的補償協議、確認強拆行為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