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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調整鄭州鐵路運輸兩級法院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印發《關于調整鄭州鐵路運輸兩級法院 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全省各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調整鄭州鐵路運輸兩級法院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意見》已于2022年6月6日經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2年6月6日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調整鄭州鐵路運輸兩級法院 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嚴格執行法律規定的管轄制度,優化行政審判職能配置,經研究,決定廢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的《關于調整行政訴訟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意見》(豫高法〔2019〕235號),鄭州鐵路運輸法院、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原則上不再管轄行政案件。根據《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對原鄭州鐵路運輸兩級法院行政案件管轄作如下調整: 一、原由鄭州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調整由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轄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具體包括: (一)以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被告的工傷認定行政案件; (二)以鄭州市有關行政機關為被告的土地、房屋登記行政案件; (三)以鄭州市各級公安機關為被告的公安管理類行政案件。 以省直廳局機關、中央駐豫機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由鄭州市有關人民法院管轄。 二、原由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管轄的以省政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由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以鄭州市金水區、中原區、二七區、管城回族區、惠濟區、上街區六個市區人民政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由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三、涉省內黃河流域的環境資源行政案件仍由鄭州鐵路運輸兩級法院管轄。 四、本意見施行前鄭州鐵路運輸法院、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已經接收材料但尚未立案的上述一審行政案件移交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及下轄的基層人民法院處理。 本意見施行前鄭州鐵路運輸法院、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已經立案的上述一審行政案件繼續由鄭州鐵路運輸法院、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按程序處理、審理。 五、本意見由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六、本意見施行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關于行政案件管轄的規定(意見、通知等),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來源:行政訴訟與行政合規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