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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補償、后搬遷,進行“保底”安置!杭州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了“新規矩”,8月1日起施行記者從市規劃資源局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國土整治中心)獲悉:我市新制定的《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下簡稱《條例》)已獲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將于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杭州此次出臺的《條例》,是以地方性法規形式規范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工作,效力層級比較高,在全國省會城市并不多見。”市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條例》共四十六條,不分章節,規定了我市國有土地上征收工作的職責分工、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征收決定、補償安置等內容。 《條例》適用于全市域,既對我市征收工作實踐中常見但上位法未具體明確的問題進行了補充、細化,也將長期以來我市比較成熟的征收工作實踐經驗上升為法規制度。 “如《條例》第九條,明確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年度房屋征收計劃。”市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我市通過強化“計劃引領”設置征收“門檻”,有效控制在外過渡的被征收人數量,確保征收項目實施的科學性、前瞻性和可行性。 《條例》全面規范了征收程序,明確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尤其對“安置房”的要求進行了細化,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權益。 “從今年8月1日《條例》施行之日起,如市民張三市區的住宅被征收,按照《條例》,如張三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方式補償,即使張三被征收的房屋建筑面積小于48平方米,屬地征收主體也應以最低48平方米的標準進行‘保底’安置,且安置的房屋應當符合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產權清晰、無權利限制;屬地征收主體有條件的,應當安排現房。如被征收人是高齡老人,一般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安排。同時,征收部門還應及時向被征收人提供辦理不動產證的相關資料。”市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相關負責人舉例介紹,“如果安置房尚未建成,在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中應該明確安置房的區位、建設進度和配套設施、交付時間等情況。”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還結合省、市數字化改革趨勢,明確規定各級房屋征收部門應通過建立、完善房屋征收與補償數字化管理基礎平臺,全面提升房屋征收數字化管理水平,助力房屋征收陽光透明。 市規劃資源局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整治中心)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在全市域范圍做好《條例》宣貫的同時,將加快建設“數智征收”場景,通過法治賦能、數智賦能,持續推進我市土地房屋征收工作高質量發展,助力杭州爭當浙江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城市范例”。 《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下簡稱《條例》)解讀 一、此次杭州《條例》出臺的背景和過程是什么? 現行《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于2002年5月修訂后施行,但該條例的兩個上位法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已分別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后廢止。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市房屋征收行為,提升征收工作法治化水平,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2021年,市人大常委會將《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新增為當年立法計劃。 根據立法計劃,市規資局于2021年3月正式啟動《條例》的起草工作,成立工作專班、制定工作方案,克服時間緊、任務重的困難,抓緊推進工作,經過前期調研、征求意見、研究論證、溝通協調等過程,于2021年6月完成了《條例》草案的起草和送審工作。后經 10 月 12 日市政府第 83 次常務會議審議討論,原則通過了該條例草案。 2021年10月,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了條例草案。2021年10月、12月,市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第四十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兩次審議。2022年3月7日,條例草案經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三次會議通過。 今年5月27日,《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準,將于8月1日正式施行。 二、杭州《條例》有哪些重要看點? (一) 對上位法未具體明確的問題進行細化 根據國務院、省條例等上位法規定,我市《條例》對實踐中常見但上位法未具體明確的問題進行了補充、細化和統一。 1、強化征收計劃管理,實現項目實施的科學性、前瞻性和可行性。 為了有序推進房屋征收工作,合理規劃、科學布局、有效落實用于產權調換房屋房源,《條例》第九條明確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年度房屋征收計劃。通過科學、合理地編制征收計劃和確定征收規模,有效控制在外過渡的被征收人數量。 2、優化完善征收程序,為進一步規范征收行為提供政策支撐。 《條例》在上位法基礎上,對與房屋征收決定作出有關的重要事項作了細化和補充,進一步規范征收行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四十三條分別規定:一是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暫停期限內未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期限屆滿后暫停事項自動解除;二是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尚未建成的,應當在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其區位、建設進度以及配套設施等基本情況和交付時間;三是確定的房屋征收范圍和作出的征收決定、補償決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二) 對我市現行政策經驗進行統籌固化 《條例》以我市房屋征收補償實踐取得的經驗為基礎,總結提煉,將現行房屋征收補償政策予以統籌固化,是本次立法的重點和亮點: 1、推進數字化管理和信息公開,助力房屋征收陽光透明。 為切實落實市委市政府有關“數字賦能、整體智治、高效協同”的工作要求,重點突出市委市政府推進數字化改革要求,條例第七條規定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征收與補償數字化管理基礎平臺,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納入數字化管理基礎平臺管理。該內容符合當前征收工作形勢發展需要,有助于加快推進我市房屋征收數字化改革工作,持續以數字賦能,全面提升智治水平。 為了加強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的信息公開,提高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透明度,減少矛盾糾紛,條例第八條還明確了信息公開的方式,并規定被征收人要求房屋征收部門單獨以書面形式向其提供調查結果、征收補償方案等信息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提供。 2、細化完善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條件。 一是實行住宅房屋征收保底安置。省《條例》僅對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屬于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明確了應給予建筑面積不小于四十五平方米的保底安置。市《條例》結合多年實踐操作經驗,保留并優化了我市現行房屋征收政策規范中有關保底安置的內容,相對于省《條例》,在保底范圍和保底標準上進行了擴大和提高,明確本市最低補償建筑面積不小于四十八平方米,充分體現了以民為先,以民為本,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立法理念,是本次立法的一個重大亮點。 二是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條件。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征收住宅房屋的,在作出補償決定時,被征收人逾期不選擇補償方式的,補償決定應當確定為房屋產權調換方式,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符合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產權清晰且無權利限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或者區、縣(市)人民政府有條件的,應當安排為現房,被征收人是高齡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安排。同時,在向被征收人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提供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所需的相關資料。 3、全市統籌、一套標準,助推全市房屋征收政策一體化。 現行房屋征收補償政策主要適用于原主城區,蕭山、余杭、富陽、臨安及三縣(市)為參照執行。市《條例》以政策融合、標準融合為導向,切實貫徹市委市政府市域一體化的決策部署,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將現行房屋征收補償政策進行市區統籌和整合,政策標準適用范圍為全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實現了政策標準的一致性、一貫性、一把尺子量到底,有效保障了征收補償的公開公平公正。 接下來,我市將制定出臺貫徹落實市《條例》的配套政策文件,對《條例》規定較為原則的內容,結合我市征收工作實際進行細化、補充和完善。目前,該配套文件草案起草已完成,現尚在征求意見階段。 來源:杭州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