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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縣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征收管理,規范土地征收行為,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合理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皖政〔2020〕32號)、《阜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阜陽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等補償標準的通知》(阜政秘[2020]15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太和縣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及地上房屋、附屬物的征收補償安置(以下簡稱征收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政府為征收主體,負責組織落實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鄉鎮、街道辦事處為實施單位,承擔本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具體工作。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集體土地征收的審查報批、指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縣發展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城鄉建設、財政、民政、農業農村、公安、審計、信訪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做好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相關工作。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集體經濟組織和成員實施征地行為。 第四條 被征收的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其他權利人應當服從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妨礙、阻撓征收工作的實施。 第二章 征收土地程序 第五條 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縣政府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村(社區)、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 預公告內容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相關內容,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 有關部門在擬征地范圍內暫停辦理戶口遷入、分戶、房屋交易、翻(擴)建、裝潢、核發營業執照、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等審批手續。自發布土地征收預公告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搶種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種搶栽搶建的,不予補償安置。 第六條 土地現狀調查。縣政府組織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土地現狀調查的內容包括土地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含權屬、面積等)、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權屬、種類、數量等信息。 第七條 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縣政府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落實風險防范措施,制定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可結合項目立項審批、規劃選址、環境影響評價等前期工作一并進行。 第八條 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縣政府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需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村(社區)、村民小組范圍內進行公告,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擬征收土地范圍圖; (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三)社會保障措施; (四)申請聽證事項; (五)補償登記期限; (六)異議反饋渠道; (七)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聽證。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修改后應進行公告。 第十條 補償登記。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補償登記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未如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第十一條 補償安置公示。確保征收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嚴格落實公示制度。在征收補償登記工作結束后,應在征收范圍內的鄉鎮、村(社區)、村民小組張榜公示。 公示的內容主要包括:被征收人(戶主)姓名、擬安置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中間8位出生日期碼以*略去)及與被征收人(戶主)的關系、建筑面積、安置面積、補償金額等。 第十二條 簽訂協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縣政府審核同意后,應及時落實征地補償等費用,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其他權利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第十三條 土地征收申請審批。縣政府完成征地前期工作后,提出土地征收申請,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土地征收公告。土地征收申請經依法批準后,縣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用途、范圍、面積以及救濟途徑等內容在縣政府門戶網站發布,同時在被征收土地的鄉鎮、村(社區)、村民小組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十五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作出補償安置決定。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補償安置決定作出后,應當采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送交給被征收人。 第十六條 兌付征地補償費用。縣政府按照省、市制定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兌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補償到位后,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或其他權利人應當及時交付被征土地。 第十七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 征地補償安置 第十八條 征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省政府定期公布的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 青苗補償費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按照市政府定期公布的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 征地補償費支付方式: (一)征地補償費用應當足額撥付到位。屬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撥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屬補償被征地農民的,通過“一卡通”直接發放給被征地農民;屬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直接撥付社保基金專戶。 (二)征地補償費用發放情況要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公示。 第二十條 經依法批準的特殊種植、養殖以及設施農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自籌修建的農村道路、農電、水利、管線等公共基礎設施,因不可轉移造成的損失,由征收人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對評估報告認定后給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 因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探等需要臨時用地的,經批準后,根據臨時用地范圍,按原用地類型的統一年產值標準逐年補償。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 第四章 被征收土地上人口安置 第二十二條 安置人口認定標準: (一)房屋征收安置對象以被征收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基本認定標準。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房屋征收安置人員: 1.戶口簿上登記的實際居住的家庭人口; 2.原戶籍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居)委會的現役軍人(現役軍官除外)、在校學生、正在服刑人員; 3.新生嬰兒未辦理入戶手續的,憑相關出生證明,給予認定; 4.因婚姻戶口未遷入本地,但已實際在當地居住的,憑結婚證和村(社區)證明給予認定; 5.出嫁女戶口未遷出或離婚后戶口回遷,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憑公安、鎮、村(社區)證明予以認定,但不得重復安置: (1)長期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 (2)依法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和集體土地收益分配權,并且以土地收益為基本生活保障; (3)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4)未在嫁入地獲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6.在孕胎兒,憑縣級及以上人民醫院出具的醫學證明給予認定; 7.非農業戶口與其本村(社區)家庭成員共有的合法或視為合法房屋,且其本人及現婚配偶從未享受過房改房、集資建房或購房經濟適用房等屬國家福利性質的住房,經公示和確認后,予以認定; 8.因政策原因購買非農業戶口,或者其他原因農轉非,現仍為當地常住居民并實際居住的,給予認定; 9.其他應予認定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 1.掛戶人口; 2.征遷前死亡人口; 3.因集體土地征收已享受安置政策的人員; 4.其他不予認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安置人口審核程序 安置人口由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公示,報鄉鎮政府審核認定。 安置人口認定的截止時間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之日。 第二十四條 被征地農民符合規定條件的,納入社會保障體系。 社會保障部門對被依法批準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以村民小組為單位)的農業人口,辦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嚴格按照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政策執行。 鄉(鎮)街道和相關部門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鼓勵引導各類企事業單位、社區吸納失地農民就業,支持失地農民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督促指導用地單位優先安置失地農民就業。 失地農民參加有關就業扶持和免費就業服務所需資金,從再就業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 對失地農民,包括本辦法頒布前歷次征地已安置和參保的人員,符合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參加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符合城市低保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將其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體系。具體按安徽省、阜陽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 第二十六條 補償范圍 (一)經依法批準建設的房屋按照批準的建筑面積計算有效面積。 (二)無合法手續,房主確系被征地所在村組常住農業人口,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為合法房屋據實補償:(1)在2008年航拍圖上有顯示的房屋(面積以2015年航拍圖顯示為準);(2)2008年航拍圖上未顯示,但符合一戶一宅條件的磚混結構二等以上的房屋,人均面積6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在各征遷指揮部第一階段自行拆除完畢,并經過驗收符合條件的。 (三)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被征收土地上建設或買賣的房屋,原則上不予補償。對積極配合征遷工作、主動拆除房屋的,可以參照房屋的重置價給予獎勵。 (四)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補償: 1.突擊搶建的房屋; 2.經有關部門認定的違法建設; 3.其他不予補償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對征收時利用自有合法或視為合法的房屋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且連續經營1年以上的(需提供合法營業執照和繳稅證明),對其實際用于生產經營的建筑面積部分(人均最高不超過60平方米)除按住宅標準補償外,另增加每平方米150元的一次性補償。 第二十八條 征收經依法批準的設施農業、生產企業等,由評估機構對其另行評估后予以補償。 第二十九條 經批準的臨時建筑物,未超出批準期限的,按照重置價格結合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超出批準期限的,不予補償。 第三十條 安置方式 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安置方式分為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兩種。 (一)產權調換 選擇產權調換的,先發放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應安置房屋征收補償金在交付安置房時進行結算找補,按下列方法調換: 1.合法或視為合法房屋征收面積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給予安置。先按實際征收面積1:1給予調換,不找差價;不足部分按安置房綜合成本價結算,其中生活困難戶按每平方米100元繳納購房款。 2.合法或視為合法房屋的征收面積人均超過35平方米的,人均35平方米以內部分按照1:1給予產權調換,按照房屋結構標準從高向低抵扣,不找差價。超出人均35平方米部分按照安置房綜合成本價安置,找補差價,安置面積人均最高不超過60平方米。 3.按照安置房面積就近選擇戶型,每戶安置房實際面積因戶型等方面的原因超出應安置面積的,在10平方米以內(含10平方)按綜合成本價結算,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場價結算。 4.對獨生子女戶和二女戶家庭實行獎勵,每戶可以按安置房綜合成本價增加購買35平方米的安置房。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前,已婚夫婦無子女且未孕的,參照執行。 5.選房辦法。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按時搬遷完畢的,由征收人按房屋騰空交付的先后順序填發驗收序號。安置時被征收人憑驗收序號在指定安置區內選房,并辦理產權調換手續。 6.被征收人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應當及時足額支付。搬遷補助費按合法或視為合法建筑面積5元/㎡的標準計算。臨時安置補助費按應安置面積5元/㎡計算,臨時安置補助時間自房屋騰空驗收合格證填發之日起至交房之日止;超過三十個月未交房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原補助標準的兩倍支付,支付時間從逾期之日起至交房之日止。 (二)貨幣補償 選擇貨幣安置方式的,除按規定標準發放貨幣補償金外,在應安置房屋面積(人均最高不超過60平方米)補償數額的基礎上再增加100%補償金,但是不得要求再以其他方式安置。 貨幣補償的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與產權調換相應標準一致。臨時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支付十個月。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其家庭成員共有的合法房屋,且其本人及現婚配偶從未享受過房改房、集資建房或購買經濟適用房等屬國家福利性質的住房,經公示和確認后,可以按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補償安置;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以貨幣補償方式處理。 第三十二條 獎勵措施 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完成搬遷并通過驗收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有效面積給予適當獎勵,獎勵標準不超過200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被征收人提供虛假、偽造的房屋、土地、戶籍及重復安置人口等證件或者證明材料,騙取補償的,經調查屬實,簽訂的征收補償安置協議自始無效,依法追回已經發放的補償費和安置房屋; (二)貪污、挪用、私分、截留、侵占、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相關人員在實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四)建設用地單位和個人擅自進行征地補償安置的; (五)阻撓和破壞征地工作,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經國務院、省政府批準的能源、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需征收集體土地的,國家、省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太和縣城市規劃區外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經縣政府批準同意后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新農村規劃建設、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土地復墾整理中涉及到的房屋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和補償安置辦法由各鄉鎮參照本辦法制訂,報縣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太和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太和縣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征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修訂)〉的通知》(太政〔2015〕15號)及相關文件同時廢止。 在本辦法實施前,征遷工作已經啟動但尚未結束的項目,按照原政策執行;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但尚未實施具體征地的,按照本辦法實施。 來源:太和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