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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陜西省實施〈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細則》的通知陜西省農業農村廳 關于印發《陜西省實施〈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細則》的通知 各市(區)農業農村局: 為規范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行為,保障流轉當事人合法權益,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業農村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及有關規定,我廳組織制定了《陜西省實施<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細則》,現印發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強化流轉管理和服務,完善工作機制,促進農村土地資源優化配置。 陜西省農業農村廳 2021年11月3日 陜西省實施《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村土地經營權(以下簡稱“土地經營權”)流轉行為,保障流轉當事人合法權益,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業農村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農戶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制度,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遵循依法、自愿、有償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 第三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所有權性質及其農業用途,確保農地農用,優先用于糧食生產,制止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 第四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因地制宜、循序漸進,把握好流轉、集中、規模經營的度,流轉規模應當與城鎮化進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規模相適應,與農業科技進步和生產手段改進程度相適應,與農業社會化服務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五條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全省土地經營權流轉及流轉合同管理的指導。 市級農業農村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經營權流轉、流轉體系建設及流轉合同管理的指導。 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流轉服務相關建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經營權流轉及流轉合同管理,并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工作的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開展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指導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流轉當事人 第六條 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內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經營權是否流轉,以及流轉對象、方式、期限等。 第七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第八條 承包方自愿委托村集體經濟組織、中介組織或者他人流轉其土地經營權的,應當由承包方出具《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委托書》(附件1)。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簽字或者蓋章。 沒有承包方的書面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承包方的土地經營權。 第九條 鼓勵承包方與土地經營權流轉受讓方簽訂流轉合同。村集體經濟組織接受承包方委托與受讓方簽訂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后,應按委托書約定享有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第十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應當為具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的組織和個人。在有利于促進現代農業發展、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利于增加農民收入的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十一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方式、期限、價款和具體條件,由流轉雙方平等協商確定。流轉期限屆滿后,受讓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續約的權利。 第十二條 受讓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土地,禁止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禁止閑置、荒蕪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十三條 受讓方將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再流轉以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的,應當事先取得承包方書面同意(附件2、3、4、5),并向發包方備案。 第十四條 經承包方同意,受讓方依法投資改良土壤,建設農業生產附屬、配套設施,及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時,受讓方有權獲得合理補償。具體補償辦法可在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中約定或者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章 流轉方式 第十五條 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出租(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經營權,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入股,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經營權作價出資,成為公司、合作經濟組織等股東或者成員,并用于農業生產經營。 第十六條 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流轉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變。 第十七條 承包方自愿將土地經營權入股公司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的,一般應選擇產業項目前景良好、有龍頭企業參與、有能人帶頭領辦、各級政府支持的公司。 第十八條 土地經營權入股可以依法直接對公司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出資,還可以先出資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再由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土地經營權出資設立公司。探索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經營權評估作價機制,作價應考慮土地數量質量、入股期限長短、不同要素比價等因素,參考有關部門發布的土地經營權流轉指導價格,由公司股東、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等各方協商確定。探索財政資金形成資產股權量化和土地經營權入股聯動的有效方式,建立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與農戶的緊密利益聯結機制。 第十九條 土地經營權入股公司的,提倡同股同權同責,按股份比例分享決策權、分取收益、承擔責任;經全體公司股東約定或公司章程規定,也可實行股、權、責差異化配置,但應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加強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規范化建設,財務情況依法向農戶(成員)公開。保障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入股土地經營權的正常合法行使,經農戶或其委托代理人書面同意并向村民委員會或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備案,可以依法依規對土地集中連片整理改造和對土地經營權進行再流轉和抵押。 妥善處理農戶退出問題,探索通過限定最短入股期限、調換地塊等方式,穩定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土地經營的預期。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破產清算后,農戶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規定回購土地經營權。 第二十條 土地經營權入股公司的,可以探索“優先股”,讓農民在讓渡公司經營決策權的同時享有優先分紅的權利;探索“先租后股”,讓農民先出租土地,在公司具有穩定良好的經濟效益之后再入股。公司解散時入股土地應當退回原承包方。 第四章 流轉合同 第二十一條 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流轉合同,并向發包方備案。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第二十二條 承包方委托村集體經濟組織、中介組織或者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合同應當由承包方或者其書面委托的受托人簽訂。 第二十三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等; (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四至、面積、質量等級、土地類型、地塊代碼等;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方式; (五)流轉土地的用途; (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流轉價款或者股份分紅,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 (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時有關補償費的歸屬; (十)違約責任。 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采用農業農村部制定的示范文本(附件6、7)。 第二十四條 承包方不得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但受讓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二)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 (三)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 (四)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內不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發包方有權要求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 受讓方對土地和土地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五章 流轉服務 第二十五條 推進土地經營權流轉開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是發展現代農業的必由之路。市、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將推進土地經營權流轉作為農業農村發展的一項長期性基礎性工作,并納入財政預算,在經費和人員上予以保障,貫徹“放管服”改革要求,建設方便快捷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體系。 第二十六條 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提供土地性質查詢服務。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與自然資源部門建立聯系機制,在收到《承包地性質查詢申請書》后(附件8),于申請提出10日內給予書面答復(附件9),明確查詢耕地是否是永久基本農田,是否在糧食生產功能區,以便受讓方依據規劃開展農業生產。 第二十七條 各地應加快建立健全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或者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形成縣有土地流轉交易市場、鄉有土地流轉服務站、村有土地流轉信息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業務指導,督促其建立健全運行規則,規范開展土地經營權流轉政策咨詢、信息發布、交易審核、合同簽訂、交易鑒證、權益評估、經營權證辦理、融資擔保、檔案管理等服務。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統一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省、市(區)、縣(市、區)等互聯互通的農村土地承包信息管理平臺,建立健全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網簽制度,提升土地經營權流轉規范化、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九條 以縣(市、區)為單位探索建立移動終端土地流轉系統,實現移動終端查詢土地流轉行情、發布土地流轉信息、完成土地流轉合同網簽與鑒證,破解土地流轉信息不對稱、價格不透明、缺少市場發現土地經營權價值的困境,提升土地經營權流轉的便捷性。 第三十條 市級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統一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覆蓋市域統一的互聯互通土地經營權流轉平臺,促進市域內土地流轉市場形成。省農業農村廳應建立覆蓋省域統一的互聯互通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平臺,促進省域內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形成。 第三十一條 鼓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積極與社會專業網絡交易平臺開展合作,促進形成面向全國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 第三十二條 建立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價格發布制度,為流轉交易雙方提供價格參照。通過農村土地承包信息管理平臺發布省域內分區土地流轉交易價格,省級每半年發布1次,市級每季度發布1次,縣級每月發布1次(附件10)。 第三十三條 以縣(市、區)為單位設立土地經營權流轉風險保障金(附件11),或者探索試行土地經營權流轉費履約保證保險(附件12)。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負責制定本級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運行規范,加強對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的工作指導;及時制定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和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運行規范。 第三十五條 流轉交易雙方簽訂合同后,可以向縣級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中心申請出具流轉交易鑒證(附件13、14)。 申請交易鑒證時需提供簽訂的流轉合同文本一式五份;流轉方若為法人,應當提供法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流轉方若不是法人的,應當提供個人身份證明、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流轉土地的產權證明(承包合同);鑒定部門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交易鑒證主要審查雙方當事人是否具備簽訂流轉合同的資格;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合同條款是否安全完備,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是否明確。 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鑒證書應載明項目編號、簽約日期、流出方及委托人全稱、受讓方及委托人全稱、合同期限和起止日期、成交金額、支付方式等其他事項(附件15)。 第三十六條 土地經營權價值評估,應由有資質的價值評估機構實施。在縣(市、區)域范圍內缺少承包地流轉價值評估機構時,縣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或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中心可以對土地經營權價值進行評估。評估應按照“公平、公正,客觀、合理”的原則,綜合考慮土地所在區域、種植、養殖品種、基礎設施情況、現行收益、受讓雙方意愿等因素,參照同期同類型土地市場流轉價格進行土地經營權價值評估,確定土地經營權價值,出具土地經營權價值評估報告(附件16)。 第三十七條 要加強農村土地承包仲裁體系建設,做到村有土地調解員、鄉(鎮)有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委員會、縣(市、區)有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 發生土地經營權流轉糾紛,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土地調解員、鄉(鎮)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委員會等進行調解。 當事人不愿意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時,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向達成流轉意向的雙方提供統一格式的流轉合同,并指導簽訂。流轉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六章 流轉管理 第三十九條 發包方對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受讓方再流轉土地經營權以及承包方、受讓方利用土地經營權融資擔保的,應當辦理備案,并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 第四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土地經營權流轉臺賬,及時準確記載流轉情況。 第四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對土地經營權流轉有關文件、資料及流轉合同等進行歸檔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服務,鼓勵受讓方發展糧食生產;鼓勵和引導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等)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自然經濟條件、農村勞動力轉移情況、農業機械化水平等因素,引導受讓方發展適度規模經營,防止壘大戶。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土地經營權,依法建立分級資格審查和項目審核制度(附件17 )。 審查審核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受讓主體與承包方就流轉面積、期限、價款等進行協商并簽訂流轉意向協議書。涉及未承包到戶集體土地等集體資源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流轉意向協議書。 (二)受讓主體按照分級審查審核規定,分別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流轉意向協議書、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證明、流轉項目規劃等相關材料。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相關職能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專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讓主體農業經營能力,以及經營項目是否符合糧食生產等產業規劃等進行審查審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審核意見(附件18、19)。 (四)審查審核通過的,受讓主體與承包方簽訂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未按規定提交審查審核申請或者審查審核未通過的,不得開展土地經營權流轉活動。 第四十四條 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風險防范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及時查處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鼓勵承包方和受讓方在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或者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公開交易。 對整村(組)土地經營權流轉面積較大、涉及農戶較多、經營風險較高的項目,流轉雙方可以協商設立風險保障金。 鼓勵保險機構為土地經營權流轉提供流轉履約保證保險等多種形式保險服務。 第四十五條 簽訂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合同后,借貸雙方必須在縣級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辦理《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證》(附件20),由縣級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為貸款行出具《農村土地經營權他項權利證》(附件21),借貸雙方應向縣級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提供下列基本資料: (一)縣級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抵押登記申請書; (二)借款人、抵押人基本資料; (三)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五)抵押物共有權人同意抵押的書面資料; (六)通過合法流轉方式獲得農村土地經營權的農業經營主體需提供合法有效經營權流轉合同; (七)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方和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抵押的書面資料; (八)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或擔保公司同意,借款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流轉。 受理抵押登記部門應當對用于抵押土地經營權權屬進行審核、公示。 第四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土地經營權提供服務的,可以收取適量管理費用。收取管理費用的金額和方式應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方和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三方協商確定。管理費用應當納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主要用于農田基本建設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四十七條 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制定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實施細則。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農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 本實施細則所稱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是指在承包方與發包方承包關系保持不變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內將土地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通過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流轉土地經營權,其流轉管理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五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1月1日施行。 來源:陜西省農業農村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