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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姑蘇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暫行辦法蘇州市姑蘇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順利開展姑蘇區房屋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姑蘇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省、市房屋征收與補償有關規定,結合姑蘇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姑蘇區人民政府負責姑蘇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三條 姑蘇區房屋征收與補償辦公室為姑蘇區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區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姑蘇區范圍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街道辦事處(新城管委會)及相關單位作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區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姑蘇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和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姑蘇區人民政府、區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單位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七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要求,編制房屋征收年度計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姑蘇區房屋征收年度計劃應當向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八條 符合《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公共利益建設項目,確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向區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房屋征收申請,并提供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材料、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性質的證明材料、相關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舊城區改建,還應當提供列入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材料。 房屋征收范圍應當根據相關規劃確定。 第九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國土、住建、規劃、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門暫停辦理征收范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改變房屋和土地性質用途,房屋析產、買賣和租賃,戶口遷入或者分戶,房產公證,工商營業執照申領等會導致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相關手續,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土地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收集相關證據,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被征收人不配合的,以相關權證登記機關提供的資料為依據。 調查中發現有未經登記的建筑,由區房屋征收部門將相關調查材料移送規劃部門,規劃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認定和處理。 調查結束后,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調查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 第十一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在組織調查的同時,應當委托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進行采樣評估,測算征收成本。 第十二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應上報姑蘇區人民政府。 征收補償方案的內容,一般情況下,應當包括房屋征收范圍、實施時間、補償方式、補償標準、補助和獎勵、安置房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姑蘇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政府網站和征收范圍內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經論證的補償方案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姑蘇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在政府網站和征收范圍內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房屋征收條例規定的,姑蘇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四條 姑蘇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由區委政法委(維穩辦)負責協調,具體工作由區房屋征收部門和屬地街道辦事處(新城管委會)負責實施。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設立征收專戶,建立健全征收補償資金使用審批程序,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保證房屋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 監察、住建、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對征收補償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姑蘇區人民政府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實施的項目名稱、確切的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啟征日期、現場接待地點和聯系方式、監督舉報電話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征收涉及被征收人300戶(含300戶)以上的,應當經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 征收補償 第十七條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等標準以及其他有關補助和獎勵辦法,由姑蘇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后公布。 第十八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社會發布征收評估信息,并接受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報名。區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報名先后順序在征收范圍內公布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待選名單。公布后5個工作日內在征收現場登記被征收人的選擇意見,被征收人協商共同作出一致選擇的,視為協商選擇成功;協商選定不成,若超過50%的被征收人選擇同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視為多數決定;不足50%的,由區房屋征收部門通過抽簽、搖號等方式確定。多數決定和抽簽、搖號等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過程和結果,應當經過公證機構依法公證。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訂立評估委托合同。 受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規定完成征收評估業務及評估資料歸檔保管工作,并接受有關部門監督。 第十九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 征收非公益事業房屋附屬物的,不作產權調換。 征收租賃房屋,被征收人與繳納標準租金的政府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簡稱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人實行產權調換。 征收工業用房的,被征收人經營的產業不符合行政區域產業發展要求或不利于生態環境改善,屬于政府禁止和限制類產業目錄又不能轉產的,投資強度不夠的,土地面積偏小不宜單獨供地的,鼓勵按照貨幣補償方式進行補償。 第二十條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房屋的,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第二十一條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按照住房保障有關規定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第二十三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被征收房屋的性質分類、用途認定、合法面積認定、計戶規則,租賃房屋、落實政策房屋的補償,基本居住需求保障,安置房過渡期限等規定由姑蘇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實行房屋征收補償信息化管理,推行補償協議的網上簽約。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償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交付前,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自行過渡的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 第二十六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設置固定場所,公開征收政策依據、征收程序和操作方式、評估結果、特殊補助補貼、安置房源及選房情況、被征收人權利和義務、區房屋征收部門、征收實施單位、評估機構及工作人員和工作紀律等事項。 第二十七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確的,由區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姑蘇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補償決定報批程序,由姑蘇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確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姑蘇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制度,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審計部門對房屋征收補償費用和使用情況的審計結果應當公布。 征收補償結束后,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將征收補償檔案移交城建檔案館。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的征收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姑蘇區范圍內,涉及征收工作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來源:蘇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