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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因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進行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作為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項目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作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受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委托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規劃報建情況和所在地塊規劃用地性質進行確認,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要求對征收范圍內的土地用途及安置房規劃用地進行確認;指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土地收回工作,核查收回范圍內土地批準使用情況;房屋征收決定生效后,辦理相關不動產注銷登記手續。 市財政局負責審核和撥付按規定應當由市財政承擔的投資項目征收補償資金。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市房地產估價專家委員會依申請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作出的復核結果進行鑒定;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征收人實施住房保障;定期公布我市不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參考價。 發展改革、公安、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文化、教育、民政、信訪、供電、工信、稅務、林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互相配合,推進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向市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市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和其他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 征收決定和征收程序 第七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確需征收房屋的,應當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 項目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結合轄區內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統籌資金、房源,科學制定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年度計劃。 第八條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確需征收房屋的,項目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向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申請啟動房屋征收程序,提交以下材料: (一)擬征收范圍和擬建項目符合公共利益的書面說明; (二)擬建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的書面說明,并附市發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資源局等部門的書面意見(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還應當附市發展和改革局對擬建項目是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書面意見); (三)征收項目和擬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摸底調查情況。 第九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房屋征收的一般程序為: (一)對征收范圍內房屋進行調查、測量和登記,并將調查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三)擬定征收補償方案; (四)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征收范圍內公布,征求公眾意見; (五)公布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 (六)進行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七)將房屋征收補償資金足額撥付到專用賬戶; (八)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公告; (九)進行分戶評估,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滿后向被征收人送達分戶評估報告; (十)開展房屋征收工作,與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條項目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送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審查后,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見的,應當在征求意見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交。 第十一條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及相關部門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項目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調查征收范圍內歷史文化遺產和古樹名木的情況;未完成調查的,不得開展房屋征收工作。 不得擅自拆除已公布的歷史建筑;因公共利益征收確需拆除的,應當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市自然資源局組織專家論證、制定補救措施后,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文物局批準。 在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的核心保護區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局、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批準。 嚴禁砍伐、遷移征收范圍內的古樹名木。建設單位必須提出古樹名木的保護方案,經市林業局批準后按照保護方案進行建設施工。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應當委托擬建項目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會同擬建項目主管部門等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形成評估報告和應急預案,作為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依據。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達300戶以上(含本數)的,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及相關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五條被征收人應當配合對征收房屋的調查、認定和評估工作,及時提供相關材料。被征收人拒不配合的,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應當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前款所列事項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 補償 第十七條對征收范圍內的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對被征收房屋價值(含裝修、附屬物價值)的補償; (二)對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費用的補償; (三)對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十八條已進行產權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為準;不動產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對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補償;對經有關部門認定的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前,擁有合法產權但未經自然資源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對房屋價值根據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簿登記的用途按市場評估價進行補償。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等有關規定評估確定。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錄。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多數被征收人共同選定一家評估機構的,視為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成功。協商不成的,通過搖珠、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組織實施。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疑問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其作出解釋和說明。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提出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門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書面提交鑒定申請,并提交房地產價格評估鑒定委托書及其他專家鑒定所需材料。 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如鑒定改變原評估結果的,則鑒定費用由出具原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鑒定費用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第二十三條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項目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項目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四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第二十五條被征收房屋為住宅的,對被征收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補助和獎勵: (一)建筑面積1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數)的房屋,每戶給予2萬元人民幣搬遷補助費;建筑面積1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每戶給予3萬元人民幣搬遷補助費。 (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交付前,由項目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提供周轉用房。項目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提供周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不提供周轉用房的,臨時安置費的計算期限為自被征收人實際搬遷之日起至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交付時為毛坯房或經項目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認定暫不符合入住條件的,另外增加3個月裝修期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參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的同類型房屋市場租金參考價按月支付。 (三)自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首日起,15日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主動完成搬遷的,給予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價值5%的搬遷獎勵;30日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主動完成搬遷的,給予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價值3%的搬遷獎勵;45日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主動完成搬遷的,給予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價值1%的搬遷獎勵。此項的被征收房屋價值不包含裝修、附屬物價值。 第二十六條對因征收合法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則上以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1年內實際月平均稅后利潤為準,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納稅情況等證明或無法核算稅后利潤的,按上年度本地區同行業平均稅后利潤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的同類型房屋市場租金參考價計算。 停產停業期限的確定,選擇貨幣補償的按6個月計算;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停產停業期限自被征收人實際搬遷之日起至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工廠企業生產設施、設備和庫存產品搬遷或報廢的費用通過評估方式確定。 第二十七條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應當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獎勵辦法和辦理不動產注銷登記等事項。 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訂立后,被征收人應當將被征收房屋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交回項目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根據項目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提交的房屋征收決定、補償協議及被征收房屋的不動產權屬證書等相關材料,辦理不動產注銷登記。 第二十九條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能達成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確、下落不明的,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報請市人民政府依照國家、省有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規定及本辦法,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市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約定或者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一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且在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不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制度,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發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和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22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12日。 來源:東莞市人民政府官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