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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強制拆遷律師:對行政賠償判決不服,可以向檢察院提出抗訴嗎?在征地拆遷中,合法房屋被征收方在未簽訂補償協議,未給予任何補償的情況下強制拆除以后,被征收人除了要及時地報警、收集證據之外,還需要及時地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相關部門因強拆給自己合法財產造成損失的一切賠償。 一般情況下,房屋被違法強制拆除以后,被征收人通過法律途徑確認了強拆行為違法在確認強拆行為時,需要及時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如果申請賠償后,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那么被征收人還需要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提起行政賠償之訴。 關于房屋被違法強制拆除后的賠償標準,從最新的《行政賠償司法解釋》中來看,法院判賠的標準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可以通過正常征收獲得的補償安置利益。也就是說,行政賠償只能高于行政補償,否則就無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新的《行政賠償司法解釋》中規定,違法行政行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害,不能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發生時該財產的市場價格計算損失。市場價格無法確定,或者該價格不足以彌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違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賠償,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應當獲得的安置補償權益。 不過實踐中,有的被征收人也會對法院判決書中的賠償結果不滿意,認為賠償不合理,那么如果廣大被征收人對行政賠償不滿意的話,是否還可以再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呢? 答案是可以的。根據《行政訴訟法》中的第九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相關案例 李某某是吉林省人,其在當地的無證房屋和有證房屋在舊城改造過程中被征收。但是因無證營業用房回遷安置問題,雙方一直未簽訂補償協議。后來,拆遷辦組織人員將李某某的房屋強制拆除。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李某某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可是一審、二審、再審均未支持李某某。事后雖然李某某與拆遷方簽了補償協議,但并沒有對無證房屋進行補償。 李某某又向人民檢察院申請了抗訴。經法院審理,撤銷了一、二審判決并確認拆遷裁決違法。2012年李某某依據生效的判決書向相關部門申請各項賠償,但是相關部門未作答復,李某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征收方賠償因違法拆遷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xx萬元,并要求為其原址回遷營業房屋或照價賠償。 但是李某某對法院作出的行政賠償決定不滿意,認為賠償不合理,于是李某某再次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省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賠償抗訴書。 針對本案,法院認為,李某某所購買的房屋建造時間明顯早于《城市規劃法》正式實施的時間,因此,雖然該無證房屋沒有合法產權證或行政審批手續,但是應視為歷史形成的合法房屋,進而應當比照完成產權登記的房屋給予合理補償或是賠償... 最終法院采納了抗訴機關關于“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案涉xx元款項包含對案涉無證房屋的補償”的觀點,判決相關部門在判決生效兩個月內為李某某提供與無證房屋面積相接近的住宅房屋及停產停業損失的賠償。 對此,凱諾律師最后提醒大家,房屋征地拆遷關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實踐中,倘若征收方以各種理由強制拆除了被征收人房屋,以起訴后,法院又以主體不適格駁回起訴或是對法院作出的判決不服,那么我們被征收人可就可以試圖通過向檢察院申請抗訴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