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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遷律師:2022年拆遷中,遇到以“拆違”代替拆遷怎么辦?雖然現在的征地拆遷似乎沒有了幾年前那般風風火火,但是實踐中,仍然有不少的老百姓遇到了拆遷。當然了,遇到拆遷是好事,而且這也是眾多老百姓都盼望的,有的老百姓不僅因拆遷改變了居住環境,而且生活質量上也是突飛猛進,過上了好日子。 不過,也有的人因拆遷變得生靈涂炭。那么為何會這樣呢?在拆遷前期,有的征收方會為了盡快完成征遷工作,或是為了降低征收成本,將一些沒有簽訂補償協議,房屋沒有產權證書,沒有辦理審批手續的房屋一律認定為違法建筑。 有的老百姓在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后,會非常恐懼,往往不知道該怎么辦,直至房屋被強制拆除才想起來維護合法權益,有的甚至還會被征收方說的一些話唬住了,然后按照征收方的意思自行拆除房屋,簽訂補償極低的補償協議,完成搬遷,這樣一來,那補償自然就有可能會比別人低不少。 那么,征收方說房屋是“違建”就是“違建”嗎?是不是所有未辦理審批手續,未登記的房屋都是違法建筑且要被無償或是低補償拆除嗎? 答案顯然不是的。并不是所有的無證房屋,未辦理審批手續的房屋都是違法建筑,也不是征收方說房屋是違法建筑就是違法建筑的。 雖然《城鄉規劃法》及《土地管理法》中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但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還明確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那也就是說,在征地拆遷中,相關部門需要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房屋首先要進行調查,在實地調查了解情況之后才能確認房屋是否為合法還是違法,而不是說被征收人拿不出來合法手續及證件就當場口頭上認定為違法建筑,并按照違法建筑給予補償,甚至是直接強拆。 而且最主要的是,就算房屋沒有產權證,沒有辦理審批手續,那也不一定就是違法建筑,因為導致被征收人未辦理審批手續的原因有很多,有的可能是由于相關部門的原因,才沒有辦理相關手續,而有的則是因為歷史遺留問題等原因造成的。 對于因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的無證房屋或是因相關部門原因未辦理審批手續的房屋,原則上來說不僅不宜認定為違法建筑,而且在拆遷中也需要給予公平、合理的拆遷補償。 所以實踐中,征收方口頭上將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或是一律將無證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且不予補償的做法很明顯是不合法的,在遇到這種情況時,被征收人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 那么遇到征收方將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的情況時,被征收人如何做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被侵害呢? 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且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后,被征收人首先要知道,相關部門有沒有保障自己享有的救濟權,聽證權,陳述、申辯等相關權利。 在《行政處罰法》中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作出限期拆除決定之前,應當要依法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且要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必要時當事人可以提出聽證申請。 也就是說,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后,相關部門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告知當事人上述幾項權利,如果說沒有,那作出程序則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撤銷該限期拆除決定書。 其次,要看相關部門有沒有履行催告義務。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先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并且告知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在未履行催告義務等程序的情況下,便強制拆除被征收房屋,那么相關部門的拆除行為自然也是不合法的,此時作為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如果有必要,可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他們的強拆行為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