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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法律資訊 >>法律法規 >> 《麗水市市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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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水市市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管理辦法》

  蓮都區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市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8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麗水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市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

  房屋補償管理辦法

  (2019年6月28日經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1年12月14日經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務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工作,保障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規定(試行)》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麗水市市區范圍內因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對具有合法產權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實施補償和安置(以下簡稱征地房屋補償),適用本辦法。

  麗水市市區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原安置在國有土地上的住宅再次被征收的,可以參照本辦法補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征地房屋補償是指根據法律法規等規定,征收集體所有土地的,由補償人對被補償人的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合理補償和安置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補償人是指市、區人民政府設立或者指定的實施征地房屋補償工作的部門、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補償人具體組織實施本轄區的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工作。被補償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涉及補償的房屋和附屬物的產權人,及符合公寓或遷建安置立戶條件的家庭成員。

  第四條  征地房屋補償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合理補償、妥善安置的原則。

  第五條  麗水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區集體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組織領導。蓮都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集體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依法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

  麗水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征地房屋補償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因征收集體所有土地而實施的房屋補償安置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公寓安置小區的規劃和遷建安置小區的控制性詳規編制等工作。

  麗水市人民政府土地和房屋征收研究指導中心負責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的政策研究、任務下達、督促、指導協調等工作。

  補償人可以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確定征地房屋補償受委托實施單位,承擔征地房屋補償的具體工作。受委托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征地房屋補償工作所需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麗水市人民政府、蓮都區人民政府、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指定相關部門開展公寓安置小區的設計、建設等工作。

  發改、財政、建設、公安、民政、衛健、綜合執法、市場監管、人力社保、文廣旅體、農業農村、殘聯、婦聯等部門或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補償工作。

  第二章  補償管理

  第六條  征地房屋補償工作實行統一計劃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改、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麗水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匯總、編制年度征地房屋補償安置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征地房屋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及時足額到位、專款用于征地房屋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征地房屋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補償人和受委托實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征地房屋補償的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征地房屋補償檔案管理。

  第九條  根據法律法規等規定征收集體所有土地的,蓮都區人民政府在門戶網站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同時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村民小組所在地張貼,公告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征收土地預公告應包括土地征收范圍、征收土地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安排、房屋補償安置地點等內容。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抄告法院、公安、自然資源、綜合執法、農業農村、建設、市場監管、文廣旅體等有關單位,通知有關部門在擬征地范圍內暫停辦理戶口遷入、分戶、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核發(變更)營業執照、房屋改(擴)建審批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第十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擬征地范圍內的被補償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戶口的遷入、分戶,但因出生、婚嫁、軍人退伍、大中專學生畢業、刑滿釋放人員回原籍確需辦理戶口遷入的除外;

  (二)房屋轉讓、互換、新(擴、改)建、析產、贈與、租賃、抵押、典當、裝修等;

  (三)領取營業執照等;

  (四)改變房屋用途;

  (五)其他不符合補償安置條件的。

  第十一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補償人應當依法實施現狀調查,查明被補償人的戶口、家庭常住人口、選擇安置意向、被補償房屋及其他住房情況,附屬物狀況等事項。被補償人應當如實申報戶口、被補償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產權等有關情況,并提供相關材料。公安、民政、建設、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組織人事、不動產登記、房改、檔案管理等單位應當配合補償人做好相關調查工作。

  被補償房屋經依法登記的,以登記內容為準;尚未登記或土地登記與房產登記不一致的,補償人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屬于遺產尚未登記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認定。調查認定結果應當在蓮都區政府門戶網站及擬征地范圍內公布。

  第十二條  補償人應當按照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有關規定,就征地房屋補償的合法性、合理性、合規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征地房屋補償可以和土地征收一并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補償人應當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現狀調查,擬定征地房屋補償實施方案,作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組成要件。征地房屋補償實施方案應當包括:補償人、實施范圍、補償安置的方式和標準、安置地點、過渡方式、辦理補償安置登記地點和時限等內容。

  第十三條  征地房屋補償實施方案擬定后,作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組成要件由蓮都區人民政府在門戶網站發布,同時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村民小組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

  第十四條  補償人應當根據現狀調查結果擬訂具體安置方案,會同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建設等部門進行審查。審查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房地產評估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被補償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補償房屋的價值和安置房的價值,由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評估確定。

  第十六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補償人協商選定;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10個工作日內仍不能協商選定的,由補償人組織產權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隨機確定。

  參加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的候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有過半數的產權人參加,投票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獲得參加投票的產權人過半數選票。

  隨機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公證費用列入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成本。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被選定或者確定后,由補償人作為委托人與其簽訂評估委托合同。

  第十七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擬征地范圍內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

  被補償人或者補償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復核評估不收取費用。

  被補償人或者補償人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成立評估專家委員會。評估專家委員會由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產、土地、城鄉規劃、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十八條  被補償房屋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承擔。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鑒定撤銷原估價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鑒定費用標準按照省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臨時安置費、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房屋重置價格、附屬物補償、裝修補償等根據市政府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  被補償人依法享有使用權的土地,其面積超過被補償房屋按標準容積率占有的土地面積時,超過部分的土地按照建設用地區片綜合地價補償。

  第二十一條  在規定的簽約時限內,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與被補償人按照本辦法規定,就補償安置等事項簽訂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應當明確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方式、安置房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生效且被補償人騰空搬遷后,補償人應當將征收土地預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補償協議以及被補償房屋清單提供給不動產登記機構,并告知被補償人申請被補償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被補償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據征收土地預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補償協議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原權屬證書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第二十二條  被補償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并按時騰空搬遷的,給予適當獎勵;超過騰空搬遷期限的,不予獎勵。

  具體獎勵標準由市政府另行公布。

  第二十三條  補償人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施工資質的單位實施房屋拆除工作,并與其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十四條 公安、稅務、供水、供電、燃氣供應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憑補償人的證明及其他相關資料,及時辦理和安排被補償人的戶口遷移、購房稅收政策優惠、用水用電用氣等事宜。

  第二十五條  對未達成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的,由蓮都區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被補償人在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既不騰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由蓮都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已簽訂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的被補償人未履行協議的,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簽訂協議的行政機關或者蓮都區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要求履行協議的書面決定。被補償人在該書面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既不騰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由作出要求履行協議書面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實施強制執行前,應當就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申請證據保全。

  第三章  補償安置

  第二十六條  被補償房屋用途為住宅,被補償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公寓安置、遷建安置或產權調換中的一種補償安置方式,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被補償房屋用途為商業用房、工業用房、辦公用房,被補償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的補償安置方式。

  被補償房屋用途為農業生產用房,給予適當的補償,不予安置。

  被補償人在征地范圍內,有兩處以上住宅或兩本以上房屋所有權證(含原遷建安置、宅基地審批等集體所有土地或國有劃撥土地上住宅),應當合并補償安置。

  第二十七條  產權人既不屬于被征地村符合審批宅基地建房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又不屬于因土地征收而農轉非的城鎮居民,對被補償的住宅擁有房屋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在補償安置時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

  第二十八條  征地房屋補償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和涉外房屋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時,征地房屋補償涉及戶口在被征地村的華僑、歸僑、港澳臺同胞以及回國定居且戶口遷回被征地村的原外籍華人擁有的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的,補償安置參照被征地村符合審批宅基地建房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標準執行。

  華僑、歸僑、港澳臺同胞在補償中的權利義務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被補償房屋用途為住宅,產權人的子女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經產權人同意,可以根據被補償房屋按戶數平均分攤后的建筑面積、建筑占地面積,作為不同安置戶予以安置:

  (一)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二)附件1范圍內符合審批宅基地建房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戶口須在同一片區(即附件1范圍所列的村),附件2、3范圍內符合審批宅基地建房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戶口須在被征地村;

  (三)無其他集體所有土地上住宅和遷建安置、宅基地審批等國有劃撥土地上住宅,符合住房困難戶條件。

  第三十條 被補償房屋用途為住宅的,產權人在征收土地預公告前離異,被補償人符合審批宅基地建房條件,選擇公寓安置或遷建安置的,根據安置戶數平均分攤建筑面積、建筑占地面積后予以補償安置。

  第三十一條  被補償房屋用途為住宅,被補償人的子女為現役軍人(不含現役軍官和已在外結婚定居人口,下同),且原戶口在被征地村,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時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通知安置房或安置地基分配選擇前退伍或復員,將戶口遷回原籍并取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經產權人同意,可以根據被補償房屋按戶數平均分攤后的建筑面積、建筑占地面積,作為不同安置戶予以安置。

  與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的現役軍人,原戶口不在被征地村,未享受房改政策或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安置政策、未享受農村無房戶住房困難戶安排公寓住房、國有劃撥住宅用地、未作為戶主審批宅基地建房的,可計入安置人口。

  第三十二條  被補償房屋用途為住宅,被補償人及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公寓安置和遷建安置:

  (一)已享受房改政策(包括購買房改房、集資房、限價商品住房、安居房、解困房和微利房,經濟適用住房,領取經濟適用房價差補助,下同)或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安置政策的人口;已享受農村無房戶、住房困難戶給予安排公寓住宅或者國有劃撥住房用地的人口;已作為戶主(含夫妻雙方)審批宅基地建房的人口。

  (二)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已分戶的人口;

  (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

  (四)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出讓、贈與或以其他形式轉讓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的人員;

  (五)非直系血親掛靠戶口的人口;

  (六)不符合生效條件的遺囑確定的繼承人;

  (七)未按法定繼承順序確定繼承人的遺囑確定的繼承人;

  (八)其他不符合公寓安置和遷建安置條件的人員。

  第三十三條  被補償房屋用途為住宅,被補償人選擇公寓或遷建安置的,安置人口以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時被補償人家庭戶口簿登記的常住戶口,且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及符合審批宅基地建房條件的人數確定。但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增加一個安置人口:

  1.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時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2.夫妻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未生育二胎的;

  3.在附件3范圍內選擇遷建安置,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時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但未婚的。

  (二)產權人的父母屬于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符合審批宅基地建房條件,且無獨立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的,經被補償人及其父母共同申請,可計入安置人口。

  (三)被補償人家庭成員不屬于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計入安置人口:

  1.與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且具有戶口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并符合審批宅基地建房條件,未享受房改政策或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安置政策、未享受農村無房戶住房困難戶安排公寓住房、國有劃撥住宅用地、未作為戶主審批宅基地建房的配偶;

  2.與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屬于麗水市區戶口的城鎮居民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配偶;

  3.子女屬于麗水市區戶口的城鎮居民,未婚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

  4.戶口制度改革前原戶口在被征地村的現役軍人;

  5.戶口制度改革前原戶口在被征地村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

  6.戶口制度改革前原戶口在被征地村的監獄服刑人員;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四)附件3范圍的被補償人選擇遷建安置的,安置人口超過6人的,經自愿申請,超過6人以上,除被補償人以外的安置對象可以不計入安置人口。

  第三十四條  通知安置房或安置地基分配選擇前,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計入安置人口:

  (一)出生、合法收養的人口,可計入安置人口;

  (二)結婚并將戶口遷入被征地村,取得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并符合審批宅基地建房條件,且未享受房改政策或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安置政策、未享受農村無房戶住房困難戶安排公寓住房、國有劃撥住宅用地、未作為戶主(含夫妻雙方)審批宅基地建房的配偶,可計入安置人口。但離異并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再婚的,另一方及家庭成員不得計入安置人口;若原配偶戶口不在被征地村,且未在被征地村享受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安置政策、農村無房戶住房困難戶安排公寓住房、國有劃撥住房用地、作為戶主審批農村宅基地建房的,現配偶符合其他安置條件的,現配偶本人可計入安置人口;

  在被征地村無常住戶口的,與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且具有戶口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并符合審批宅基地建房條件,未享受房改政策或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安置政策、未享受農村無房戶住房困難戶安排公寓住房、國有劃撥住宅用地、未作為戶主審批宅基地建房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計入安置人口。

  第三十五條  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因離婚、析產、贈與、繼承、買賣等原因,轉讓或放棄集體土地房屋的,不予公寓安置或遷建安置。

  第三十六條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已改變房屋用途并以改變后的用途延續使用的,根據房屋所有權人的申請,經批準后按改變后的用途確定,農業生產用房除外。其中改為商業用房的,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等資料。

  按照改變后的用途補償的,對被補償人給予的補償中應當扣除被補償人依法應當補交的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出讓金。

  第三十七條  征地范圍內的違法建筑、臨時建筑及其他建筑,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經有關部門在審批中注明或兩違處理中要求無償拆除的建筑物,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不予補償,積極配合,主動自行拆除的,可給予適當誤工補貼;

  (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可以按重置價的50%給予補償;

  (三)經處罰后保留使用的房屋,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四)經危房修繕審批(或報備)的房屋,按原產權面積、現結構給予補償。

  第一節  貨幣補償

  第三十八條 貨幣補償是指由補償人根據被補償房屋的土地和房屋的評估價值,提供補償安置資金,由被補償人自行解決住房或生產經營用房的補償安置方式。

  第三十九條 被補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被補償房屋用途為住宅的,按照宅基地和住宅的評估價值給予補償,并給予適當獎勵。

  (二)被補償房屋用途為商業用房的,按照土地和房屋的評估價值給予補償,并給予適當獎勵。

  (三)被補償房屋用途為工業生產用房的,按照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及土地評估價之和給予補償,并給予適當獎勵,同時給予享受舊城區企業搬遷改造獎勵政策,每畝工業用地獎勵10萬元。

  上述(一)、(二)、(三)項的獎勵標準由市政府另行公布。

  第二節  公寓安置

  第四十條 公寓安置是指補償人向被補償人提供公寓式住宅,按照被補償人家庭人口,以人均方式確定安置面積,并結算差價的安置方式。

  附件1、2范圍內實行公寓安置,附件3范圍內有條件的可實行公寓安置。

  第四十一條  公寓式住宅土地供應方式為出讓,可以直接上市交易。

  公寓安置小區按照城市居住小區的標準進行統一規劃、設計。小區內的道路、供排水、供電、排污、綠化、物業管理用房等配套設施統一建設,與安置房建設同步到位。

  公寓式住宅分多層和高層。

  第四十二條  公寓安置小區可以打破行政村域界限,補償人應當提供不同套型面積的公寓式住宅供被補償人選擇。

  第四十三條 附件1范圍的公寓安置標準為人均建筑面積50平方米;附件2范圍的公寓安置標準為人均建筑面積55平方米。公寓安置標準包含公攤面積。

  附件3范圍的公寓安置標準參照附件2執行。

  第四十四條  被補償人選擇公寓安置的,被補償房屋按照以下方式補償:

  (一)被補償房屋的建筑面積等于或者少于安置房建筑面積的,按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進行補償。

  (二)被補償房屋的建筑面積大于安置房建筑面積部分(以下簡稱抵扣剩余面積),按照宅基地和住宅的評估價值進行補償。

  第四十五條 實行公寓安置,安置房價格分為廉購價、優惠價、市場價三種,并根據層次、朝向進行調節。

  廉購價、優惠價以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時,市政府另行公布的價格為準;廉購價不高于房屋重置價,優惠價不高于公寓建設的成本價。市場價結合安置房交付時同類地段商品房市場價評估合理確定。

  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廉購價、優惠價由市政府另行公布。

  第四十六條  公寓式住宅安置房的供應價格按照下列規定結算:

  (一)安置標準以內的面積按照廉購價結算,超過安置標準以上的面積按照市場價結算。

  (二)單套公寓式住宅因自然產權不可分割而使總安置面積增加在5平方米以內部分,以優惠價結算。

  (三)被補償人選擇高層公寓式住宅的,其安置房公攤面積部分的60%為無償供給,計入安置面積。被補償房屋與安置房的價值,在公寓式住宅安置房交付使用時結算差價。

  第四十七條  被補償人在征地范圍內既有集體所有土地上商業用房又有住宅,商業用房經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后,在公寓安置時,如被補償房屋住宅建筑面積大于等于安置面積的,其價格按原結算方式結算;如被補償房屋住宅建筑面積加上商業用房建筑面積小于等于安置面積的,其安置面積等同于商業用房建筑面積部分按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時的市場評估價結算;如被補償房屋住宅建筑面積小于安置面積但加上商業用房面積超過安置面積的,其安置面積多出被補償房屋住宅建筑面積部分按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時的市場評估價結算;如被補償人除商業用房外無其他住宅的,在作為無房戶住房困難戶安置時,安置面積等同于商業用房面積部分按市場評估價結算。

  第四十八條  公寓式住宅安置房的交房期限為三年,自被補償房屋騰空交付之月起計算。逾期交付的,補償人應當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三節  遷建安置

  第四十九條  遷建安置是指補償人向被補償人提供遷建安置用地,按照被補償人的家庭人口確定安置面積,由被補償人自行建房或由補償人進行統建的安置方式。

  第五十條  遷建安置土地供應方式為劃撥,并在《不動產權證書》中注明:未經批準,不得轉讓。

  遷建安置房可由政府統建或由被補償人自建。

  遷建安置小區實行集中統一規劃,遷建安置房建設實行統一設計、統一景觀式樣、統一外墻裝飾。

  遷建安置小區內的道路、供排水、供電、綠化等配套設施由補償人出資統一建設。

  附件1、2范圍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不實行遷建安置。

  第五十一條  附件3范圍遷建安置標準如下:

  1人戶,安置建筑占地面積38平方米(零起坡,下同);

  2人戶,安置建筑占地面積54平方米;

  3人戶,安置建筑占地面積72平方米;

  4人戶,安置建筑占地面積90平方米;

  5人戶,安置建筑占地面積108平方米;

  6人以上戶,安置建筑占地面積125平方米。

  建房層次以安置小區建設規劃要求為準。

  第五十二條 選擇遷建安置的,被補償房屋按以下方式補償:

  (一)被補償房屋建筑占地面積少于或等于安置房屋建筑占地面積:

  1.被補償房屋建筑面積少于或等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積時,被補償房屋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2.被補償房屋建筑面積大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積時,其中與安置房屋建筑面積相等部分的被補償房屋建筑面積,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其余部分按宅基地和住宅的評估價值扣除該部分建筑面積所分攤的土地成本費后給予補償。

  (二)被補償房屋建筑占地面積大于安置房屋建筑占地面積時:

  1.被補償房屋建筑占地面積與安置房屋建筑占地面積相等部分其上所對應的被補償房屋建筑面積小于或等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積部分,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2.被補償房屋建筑占地面積與安置房屋建筑占地面積相等部分其上所對應的被補償房屋建筑面積超過安置房屋建筑面積部分,按宅基地和住宅的評估價值扣除該部分建筑面積所分攤的土地成本費后給予補償;

  3.按本項1.2.計算后的其余部分被補償房屋建筑面積(即被補償房屋建筑占地面積超過安置房屋建筑占地面積部分其上所對應的被補償房屋建筑面積)按宅基地和住宅的評估價值給予補償。

  在上述補償標準中,同一戶如有不同層次的被補償房屋,其房屋建筑面積應按該房屋的建筑占地面積平均分攤計算。

  第五十三條 土地使用成本費包含土地劃撥價、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及相關稅費等。土地使用成本費由補償人根據具體項目核算,并報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安置房屋建筑占地面積大于被補償房屋建筑占地面積部分(包括間距)的土地使用成本費,以及安置房屋建筑面積大于被補償房屋建筑面積部分的各種規費由被補償人支付。

  第五十四條  安置房由被補償人自行建設的,補償人應當自被補償房屋騰空交付之日起1年內辦齊建房審批文件,交由被補償人動工建設。補償人逾期未辦齊建房審批文件的,應當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四節  產權調換

  第五十五條 產權調換是指由補償人提供不小于被補償房屋面積的安置房,并根據被補償房屋價值和安置房價值結算差價的安置方式。補償安置標準及結算方式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節  特殊情形處理

  第五十六條  被補償人在征地范圍以外,另有集體所有土地上住宅或原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遷建安置在國有劃撥土地上的住宅和公寓安置住宅(以下簡稱另有住宅),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附件 1、2 范圍內的被補償房屋累計建筑面積達到本辦法第四十三條安置標準的,或者附件3范圍內的被補償房屋累計建筑占地面積達到本辦法第五十一條遷建標準的,被補償人可以選擇本辦法規定的一種補償安置方式。

  (二)附件1范圍內的被補償房屋累計建筑面積未達到本辦法第四十三條安置標準的:

  1.另有住宅的累計建筑面積達到第四十三條安置標準的,被補償人只能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

  2.另有住宅的累計建筑面積未達到第四十三條安置標準的,被補償人可選擇公寓安置、產權調換、貨幣補償其中的一種方式。另有住宅面積與上述標準之差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被補償人方可選擇公寓安置,差值小于10平方米只能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差值大于等于10平方米小于50平方米,安置50平方米;差值大于等于50平方米小于70平方米的,安置70平方米;差值大于等于70平方米小于90平方米的,安置90平方米,以此類推(另有房屋屬危房的除外)。安置房價格按廉購價結算。被補償人另有住宅再次征收選擇公寓安置的,按照屆時公寓安置標準補足安置面積。公寓安置累計面積超過屆時公寓安置標準的部分,以另有住宅征收時點安置房市場價結算。

  (三)附件2范圍內的被補償房屋累計建筑面積未達到本辦法第四十三條標準的:

  1.另有住宅的累計建筑面積達到上述標準的,被補償人只能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

  2.另有住宅的累計建筑面積未達到上述標準的,被補償人可選擇公寓安置、產權調換、貨幣補償其中的一種方式。另有住宅面積與上述標準之差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被補償人方可選擇公寓安置,差值小于10平方米只能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差值大于等于10平方米小于50平方米,安置60平方米;差值大于等于50平方米小于70平方米的,安置80平方米;差值大于等于70平方米小于90平方米的,安置100平方米,以此類推(另有房屋屬危房的除外)。安置房價格按廉購價結算。被補償人另有住宅再次征收選擇公寓安置的,按照屆時公寓安置標準補足安置面積。公寓安置累計面積超過屆時公寓安置標準的部分,以另有住宅征收時點安置房市場價結算。

  (四)附件3 范圍內實行遷建安置的,被補償房屋累計建筑占地面積未達到本辦法第五十一條安置標準的:

  1.另有住宅累計建筑占地面積達到第五十一條安置標準的,被補償人只能選擇貨幣補償;

  2.另有住宅累計建筑占地面積未達到第五十一條安置標準,另有住宅累計建筑占地面積與安置標準的差值不足19平方米的,被補償人只能選擇貨幣補償;差值超過19平方米(含19平方米)的,安置38平方米;差值超過38平方米(含38平方米)的,安置54平方米,以此類推。

  (五)附件3范圍內實行公寓安置的,被補償人在征地范圍以外另有住宅的,參照附件2范圍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因土地征收而農轉非且未享受過房改政策的城鎮居民,其擁有的集體所有土地上住宅在補償安置時,可以選擇貨幣安置、公寓安置或產權調換。公寓安置補償結算標準參照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標準。

  第五十八條 原戶口在被征地村因土地征收而農轉非,既未享受過房改政策又無集體所有土地上住宅的城鎮居民,在其父母的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被補償安置時,可作為獨立戶選擇貨幣補償、公寓安置或產權調換,其公寓安置標準按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執行,結算辦法如下:

  安置房面積等同于被補償房屋分攤建筑面積部分以廉購價結算,超過分攤建筑面積部分以優惠價結算。超過安置標準以上的面積按照市場價結算。單套公寓式住宅因自然產權不可分割而使總安置面積增加在5平方米以內部分,以優惠價結算。

  第五十九條  被補償房屋按本辦法實行公寓或遷建安置抵扣后仍有剩余住宅面積,對其有合法繼承權但不能計入安置人口的城鎮居民子女,每戶可以按相應面積進行產權調換120平方米以內的安置房。若剩余住宅面積不足20平方米,不予以產權調換,給予貨幣補償;剩余住宅面積產權調換120平方米安置房后尚有多余部分,給予貨幣補償;但不再給予貨幣補償獎勵。

  第六十條  不屬于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原作為家庭成員計入被補償房屋的宅基地建房審批人口,除繼承外,通過其他方式取得房屋共有權,不予產權調換,不作為遷建或公寓安置的依據,按照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第六十一條 被補償人屬于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收入家庭或殘疾人的,補償安置時應當給予適當照顧:

  (一)被補償人屬于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收入家庭,被補償房屋面積或兩處以上房屋面積達不到公寓安置房面積的,其被補償房屋與安置房不結算差價。如果被補償人另有集體所有土地上住宅的,須在協議中注明,下次征地房屋補償時按重置價結合成新補償。

  (二)被補償人屬于殘疾人的,應當本著就地、就近、方便殘疾人生活的原則,在安置房的地段、樓層上予以照顧。

  (三)被補償人屬于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殘疾人的,發放臨時安置費、搬家補助費和停業損失補助費時,按照規定標準提高30%。選擇產權調換的,在差價結算方面給予20%的優惠,選擇遷建安置或者公寓安置的,在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補償的基礎上給予 20%的優惠,但已經享受第(一)項優惠的除外。

  第六十二條 選擇公寓安置、產權調換或遷建安置的被補償人,以拒絕、拖延搬遷等形式阻撓安置房施工或者基礎設施建設,不參加或干擾安置房、安置地基選定,選定后不按時辦理安置房、安置地基交接手續,以及逾期不動工建設的,補償人可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補償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支付補償款的,由主管部門責成其及時支付。

  第六十四條  被補償人違反規定,拒絕或不按期騰退過渡房的,由補償人督促限期騰退過渡房;逾期仍不騰退過渡房的,補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五條  被補償人弄虛作假,偽造、涂改被補償房屋的有效權屬文件或者戶口資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有關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拒絕、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征地房屋補償公務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征地房屋補償主管部門、補償人以及其他從事補償工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公務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戶口制度改革時間是指《麗水市蓮都區戶口遷移暫行規定》(蓮政辦發〔2017〕5號)施行的時間,即2017年2月26日。

  第七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麗水市市區是指附件1、附件2、附件3所列范圍。

  蓮都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或規劃修編需要,報市政府批準同意后,對附件1、附件2、附件3范圍的村莊進行調整并公告。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發布征收公告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政策規定辦理。

        來源:麗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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