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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被征收人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去世,繼承人可以要求補償安置嗎?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被征收人可以獲得征地補償安置利益最好的憑據。一般情況下,雙方就補償事宜協商一致,并達成協議后,無論是被征收人還是征收方均需要按照協議中約定的履行各自的義務。 可是在簽訂完協議到真正拿到補償安置利益往往需要一段時間,但在這期間什么事情都有可能發生。我們都知道,在征地拆遷中,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置換,如果被征收人選擇的是貨幣補償,只要征收方能如約履行,那被征收人很快就可以拿到補償款,但如果被征收人在簽補償協議時選的是產權置換,由于絕大多數安置房是期房,所以是需要等很長一段時間才能拿到,那么在這期間,如果被征收人因各種原因去世的話,那補償怎么辦呢?繼承人可以要求征收方繼續履行補償安置嗎?下面我們就結合一個案例來告訴大家 張某某是北京市門頭溝某村村民,1967年,張某某與李某某結婚,婚后育有兩子。1985年,李某某去世。1999年,張某某申請宅基地并建有被征收房屋。2012年,張某某作為被征收人與征收辦、鎮政府簽訂補償協議。 2015年,張某某與門頭溝征收辦、鎮政府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安置張某某兩居室一套,一居室一套,其中兩居室安置房一套已交付被征收人。同年,由張某某之子張某軍選擇了安置房屋。同年年底,張某某去世,次年張某某之子,張某軍去世,此時安置房屋尚未交付。張某某之子張某成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為張某某唯一合法繼承人,請求判令征收辦、鎮政府交付涉案安置房屋。 但是一審法院以張某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為張某某的唯一合法繼承人為由駁回了張某成的訴求。 隨后,張某成提出上訴,最終二審法院以張某成可以繼承張某某在被拆協議和被訴補充協議中享有的權利,撤銷了一審判決,并判令征收辦與鎮政府向張某成交付涉案安置房屋。 另外,二審法院還審理認為,如果事后出現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張某某尚存在與張某成處于同等地位的其他繼承人,該繼承人亦有權向張某成主張涉案安置房屋的相關權利,有權要求共同分割該部分利益。 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是行政訴訟制度的一項重要功能。司法實踐中,行政協議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可能根源于基礎民事法律關系的確認。根據法律規定以及已有證據可以直接認定或者推定基礎民事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不宜再要求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本案中,二審法院為確認基礎民事法律關系是否真實存在,依職權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并在案件事實部分直接予以認定,可以減少當事人進一步證明“我就是我”的訴累,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及時兌現,促進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 同時,因可能存在推翻推定事實的證據,為保障潛在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二審法院為后續可能產生的爭議明確解決方案或者救濟路徑,可以實現裁判公平與效率的有機統一,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 事實上,如我們前面所說的一樣,在具體的補償安置過程中,一般情況下安置房的建設周期往往都會比較的長,有的是兩年,有的是三、四年,有的甚至超過了十余年,所以從簽訂完補償安置協議再到落實,被征收人需要等待很長一段時間,在這期間內,難免會出現一些讓人意想不到事情。 但無論如何,如果相關部門以各種理由拒絕履行補償安置協議,或是違約,不按時交付安置房,發放補償款的話,那么凱諾律師建議大家,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及時地啟動法律程序,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