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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專業拆遷律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一定要注意這四點
國有土地上房屋跟集體土地征收是一樣的,法律上對征收程序都做出了詳細的規定。雖然說,近幾年的征地拆遷相比以往來說要好得多,也進一步的維護了廣大被征收人的利益,有依法依規的征收。 但是實踐中,也難免有個別征收方為了短時間內完成征遷工作,為了降低征收成本,跳過法律規定的程序,做一些有損被征收人利益的行為,比如說未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評估機構未經被征收人協商同意,擅自選定等。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房屋征收當中,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以下四點,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 一、評估機構沒有在期限內協商選定的,需要通過抽簽等方式選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時,想必大家都知道,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是由具有專業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的。 但是評估機構并非是由征收方來選定,而是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第四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 被征收人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協商選定,那征收方也不能擅自決定,而是通過抽簽等方式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規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所以實踐中,如果評估機構是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的,那就侵害了被征收人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是不合法的,此時被征收人可以及時地提出,或是向上一級有關部門反映。 二、被征收人有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的權利 無論是集體土地征收,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均有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的權利,集體土地征收中,還有選擇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權利。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同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也有相關的規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所以實踐中,如果征收方只提供一種貨幣補償或是產權置換方式,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安置,那則是不合法的,侵害了被征收人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此時,如果征收方拿到補償協議讓簽,建議被征收人最好別簽,可以及時地向上一級有關部門反映,或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對補償安置方案不滿意,可要求聽證 在看到補償安置方案中的補償標準時,許多被征收人通常都會覺得不合理、不公平,但又只是嘴上說說,其實,如果對補償安置方案不滿意,我們廣大被征收人是有向上一級部門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所以,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征地拆遷事關自己切身利益,所以如果認為補償安置方案中的補償標準不合理時,那么一定要在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期間內,向相關部門以書面的形式申請聽證或是提出自己的意見,否則相關部門就會認為您對補償安置方案無異議,就會依據補償安置方案對您進行補償。 四、對被征收房屋評估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進行 實踐中,有的評估機構在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時往往僅憑幾張圖片或是航拍圖就確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這其實是很不合理的,對被征收人也很不公平。一般情況下,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時,必須要考慮到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否則則無法反映出被征收房屋的價值。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如果征收方在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時,未考慮上述因素,單憑幾張圖片就作出評估報告,那么建議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時地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自己拿到不合理的拆遷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