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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南府規〔2020〕3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各城區、開發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以及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的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強對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領導,負責市級重大項目房屋征收工作。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市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市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項目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負責統一管理、指導、監督、考核全市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轄區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其房屋征收相關工作由市房屋征收部門委托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實施。 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其房屋征收相關工作可以由城區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委托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其他非營利組織作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超出委托范圍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發展改革、住建、財政、自然資源、信訪、公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司法、市場監督、稅務、民政、教育、市政園林、行政審批、工信、文廣旅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六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建立全市房屋征收工作人員信息庫,定期對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從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市級重大項目,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八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應當具備下列材料: (一)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審批、備案、核準文件; (二)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符合城鄉規劃、專項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材料以及項目用地藍線圖;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項目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要提交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材料。 第九條 經房屋征收部門審查符合規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根據項目用地藍線圖確定房屋征收范圍,發布房屋征收預公告,并告知被征收人相關權利義務。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并將調查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 被征收人對不動產登記證書或登記證明載明的內容有異議的,由當事人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認定。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房屋調查結果擬定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報市、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組織住建、自然資源、財政、司法、征拆中心、街道辦等有關部門進行論證。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應包括項目名稱、征收目的、征收依據、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征收范圍、補償方式、補償安置標準、差價結算標準、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補助和獎勵等內容。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在征收范圍和網站上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見的,應在征求意見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并附本人身份證和不動產權屬證明等文件的復印件一并提交房屋征收部門。 第十三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戶(含半數,以不動產登記證書或登記證明計,房屋共有的計為一戶,下同)對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提出異議的,市、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組織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房屋征收部門在聽證會召開15日前將召開時間、地點、聽證代表選取情況、聽證會出席人員等事項在項目現場內予以公告。聽證會應當如實記錄出席聽證會有關人員提出的意見、建議。 第十四條 市、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 應當按照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有關規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并根據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 。 第十五條 市、 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確保房屋征收補償資金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項目涉及被征收人數量達300戶以上(含300戶)的,市、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經政府常務會、開發區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討論決定。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分期辦理實施房屋征收手續。 第十七條 被征收戶少于300戶的,簽約期限不超過3個月;超過300戶(含300戶)的,簽約期限不超過6個月。簽約期限自房屋征收部門通知簽約之日起計算。房屋征收部門可通過在征收范圍現場張貼等方式公布簽約期限。 第十八條 市、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公告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征收項目概況,包括征收目的、征收依據、項目名稱等; (二)房屋征收范圍; (三)房屋征收部門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約期限; (四)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五)對征收范圍內單位、個人的約束行為; (六)獲取房屋征收相關資料的方法、途徑、項目咨詢電話、地點; (七)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 (八)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第十九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改變房屋用途和裝修房屋及其附屬物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條 在征收房屋期間,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組織自然資源、住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規劃、土地、建設報建批準手續不全的房屋,以及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事項不明確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房屋征收部門將調查認定結果告知被征收人。 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舊城區改建項目需要征收房屋的,可以采取預征收模式實施。本條所稱的預征收模式是指房屋征收部門與房屋所有權人協商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在預定期限內,計劃征收范圍內的簽約比例達到設定標準的,補償協議生效,政府依法實施征收。否則,補償協議不生效。 第二十二條 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加強對房屋拆除工程的管理,拆除房屋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將房屋拆除工程項目報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 征收評估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三級及以上(不含暫定期內的三級)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 房屋征收需進行資產評估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建房屋征收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評估專家委員會)。評估專家委員會負責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做出的復核結果進行鑒定。評估專家委員會設立專家庫,專家庫由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土地、城市規劃、法律、造價、工程建設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專家庫進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發布房屋征收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門應將房屋征收項目的名稱、范圍、戶數、建筑面積、聯系方式等相關情況在征收范圍、網站上進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可向房屋征收部門報名參與項目的征收評估工作。 第二十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將報名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基本情況,以及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相關事宜在征收范圍內公布。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期限為15個工作日。 半數以上被征收戶共同選定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且該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自愿接受委托的,視為協商選定有效。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無法在15個工作日內通過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從被征收人協商選定階段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得票數從高到低前5家(得票數為0的不計入,不足5家的,以實際數計)中,采取抽簽或搖號的方式選定評估機構。 報名參加房屋征收評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均未得票,或得票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少于3家(含3家)的,房屋征收部門采取公開抽簽、搖號的方式從所有報名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中確定。 采取抽簽或搖號的方式選定評估機構的,應同時選定第一和第二候選評估機構。當中簽(號)的評估機構不能接受委托時,第一候選評估機構作為被選定的評估機構,依次類推。 抽簽或搖號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邀請無利害關系第三方見證或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并書面告知被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托的房屋征收評估業務。 第三十條 房屋征收評估應當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將進行實地查勘的時間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被征收人和相關單位應當協助。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入戶實地查勘時,發現被征收房屋裝修標準高于房屋分戶評估結果設定的裝修標準的,應對房屋裝修進行評估。 第三十二條 被征收人拒絕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工作人員入戶查勘、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的,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有關情況應當在房屋分戶評估報告中說明。 因被征收人拒絕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工作人員入戶查勘,導致無法確認房屋裝修情況的,被征收房屋裝修標準高于房屋分戶評估結果設定的裝修標準的部分,不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的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含房屋和裝修)在征收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并安排注冊估價師進行現場說明解釋,聽取意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按房地產估價規范的相關要求,提供完整的分戶評估報告。 第三十四條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門對分戶評估結果(含房屋和裝修)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戶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并送達征收雙方當事人;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逾期不申請復核評估的,按分戶評估報告確定被征收房屋、裝修價值。 第三十五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逾期不申請鑒定的,按復核結果確定被征收房屋、裝修價值。 評估專家委員會的技術鑒定結論不得復核、重新鑒定。 第四章 征收補償 第三十六條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是指與被征收房屋的區位、 用途、權利性質、品質、新舊程度、規模、建筑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 。 第三十七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 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 第三十八條 產權調換房屋由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提供給被征收人選擇。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提供的產權調換房源應為全產權房屋。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面積,應最接近被征收房屋面積。 因產權調換房屋產生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和超出面積部份(含公攤面積)的契稅由被征收人承擔。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使用后產生的物業、水、電等費用由被征收人按規定支付。 第三十九條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原改建地塊或就近地段的房屋進行調換。存在土地級別差的,應按規定系數計算應置換房屋面積。 第四十條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原則上按房屋價值實行貨幣補償;非住宅房屋的價值,由評估機構結合土地使用權性質、土地類別、用途、取得方式和使用年限以及客觀收益對價值的影響等評估確定。 第四十一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征收住宅房屋因產權調換需要臨時過渡的,在過渡期內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房屋征收部門支付給被征收人臨時安置補助費。 在過渡期內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臨時周轉房的,房屋征收部門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房屋征收部門應支付給被征收人停產停業補償費。 第四十二條 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簽訂時,被征收人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被征收房屋不動產登記證書或登記證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向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注銷手續。不動產登記機構可憑房屋征收決定和補償協議(或征收補償決定)辦理不動產登記證書或登記證明注銷。 第四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市、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作出補償決定,補償決定作出后3日內,房屋征收部門應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四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拒不搬遷的,市、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房屋征收部門發布房屋征收預公告后,可按征收預公告發布的時間作為價值時點與被征收人協商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按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迎合被征收人的不當要求,采取虛假宣傳、承諾評估價格、給予回扣、詆毀他人抬高自己、虛假申報評估人員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征收評估業務。違反規定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列入信用記錄。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重大項目的范圍,按本市有關重大項目建設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項目,按原有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辦法實施后,國家、自治區有新政策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我市已發布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市轄縣人民政府可參照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來源:南寧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