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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評估管理辦法關于印發《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評估管理辦法》的通知 寧規劃資源規〔2020〕10號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中的評估行為,加強對估價機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南京市社會信用條例》及《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我局制定了《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評估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0年9月15日 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評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評估行為,加強對估價機構的管理,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南京市社會信用條例》及《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玄武、秦淮、建鄴、鼓樓、棲霞、雨花臺區范圍內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調查、評估活動,以及對相關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和鑒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是本市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中心負責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調查、評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根據估價機構的資質等級、從業經歷、技術力量、評估經驗、社會信譽等情況,建立“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估價機構備案名錄”。對估價機構采用備案管理,每半年公布一次備案結果。 進入備案名錄的估價機構,根據本辦法規定的程序,接受實施單位的委托,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調查、評估。 第五條 估價機構應該按照《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評估技術導則(試行)》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進行評估。 估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的開展調查、評估、鑒定工作,并對出具的調查成果、評估報告、鑒定意見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調查、評估、鑒定活動。 第六條 申請加入備案名錄的估價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房地產估價資質條件,且具備測繪資質(含房產測繪); (二)近三年未受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無信用不良記錄; (三)在本市有滿足評估業務需要的固定經營服務場所; (四)在本市在職征收評估人員須至少8名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征收評估人員必須與所屬的估價機構簽訂勞動合同且已在本市本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半年以上。 第七條 加入備案名錄的估價機構分為甲乙兩個等級,進入甲級備案名錄的估價機構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備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一級房地產評估資質條件或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超過(含)15人; (二)在本市設置有限責任公司或在本市設置的分支機構在本市從業滿3年; (三)在本市參加過2個或以上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或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項目。 其他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機構,進入乙級備案名錄。 第八條 甲級備案名錄內的機構可以承接所有規模的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項目,乙級備案名錄內的機構可承接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下的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項目。 備案名錄內的估價機構可同時承接兩個征收項目,承接的項目簽約期結束后,方可參加新征收項目的機構選定。 第九條 估價機構申請加入備案名錄的,應當向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中心提交以下資料,并承諾提供的材料真實可信: (一)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相關證明; (三)估價、測繪(含房產測繪)資質證書或備案情況; (四)專業技術職稱證書。主要指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證書、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書等; (五)符合國家規定的正規勞動合同及估價師自注冊或轉入注冊以來在本市連續繳納保險的證明; (六)估價機構相關業績證明和從業人員基本情況; (七)固定經營服務場所的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或租賃協議); (八)其它相關材料。 第十條 估價機構備案管理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受理申請; (二)審核資料; (三)形成意見; (四)公布備案結果。 第十一條 擬征收項目范圍確定后,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中心通知備案名錄內的估價機構進行報名,審核確認后將估價機構名單告知區征收實施單位,由區征收實施單位在該項目現場進行公示,供被征收人選擇。 第十二條 估價機構名單公示之日起5日內,實施單位應當書面征求被征收人意見,超過50%被征收人選擇同一估價機構的,則選定該項目的估價機構;未超過50%(含)的,由實施單位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中心采取搖號方式產生。 估價機構應當與實施單位簽訂委托合同,并按合同約定履行職責。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十二條涉及公證機構公證搖號的,公證費用由實施單位列入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成本中。 第十四條 估價機構應當按照與實施單位簽訂的委托合同約定,向實施單位提交被征收人初步評估結果。實施單位應當將初步評估結果在項目現場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估價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解釋。存在錯誤的,估價機構應當修正。 第十五條 公示期滿后,估價機構應當向實施單位提交評估報告。實施單位應當向被征收人送達評估報告。 評估報告應由估價機構兩名以上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進行簽字,并加蓋估價機構公章。 實施單位、被征收人等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出具評估報告的估價機構應當向其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十六條 實施單位、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出具評估報告的估價機構書面提出復核評估申請。 估價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重新出具評估報告;維持原評估結果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估價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十七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建立評估專家委員會。評估專家委員會由房地產估價師、土地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土地、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選派成員組成專家組,對復核結果進行鑒定。專家組成員為3人(含)以上單數,其中房地產估價師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意見。經鑒定,評估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當維持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出具評估報告的估價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第十八條 備案名錄中的估價機構在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從業活動中的行為,納入信用管理。估價機構出現以下失信行為的,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中心將進行信息記錄: (一)受到行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二)因估價機構管理不善等原因,其估價師在房屋征收補償方面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提供虛假信息、資料,出具虛假結論和報告的; (四)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托的評估業務的; (五)未按行業規范出具結論或報告的; (六)不配合評估鑒定專家組進行評估結果鑒定的; (七)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中心認定的其他失信行為。 第十九條 估價機構出現失信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中心將進行警示約談并督促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備案資格,并按照《南京市社會信用條例》相關規定認定失信嚴重程度,將失信信息報送至市社會信用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中心在記錄失信行為時,應當加強核實,確認無誤后告知所涉機構。所涉機構有異議且提出申辯理由、證據的,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中心應當進一步核查后予以確定。 第二十一條 估價機構的失信信息登記期限和信用修復參照《南京市社會信用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江寧、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區的評估管理工作,由各區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5日起實施,《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評估管理規定(試行)》(寧集拆字〔2018〕1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前已報批或已取得征地批文而開展的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來源:南京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