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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房屋被強制拆除了?其實不是沒有預兆,只是你不夠重視征地拆遷中,如果廣大被征收人與征收方就補償事宜協商未果,且達不成協議的情況下,有的征收方可能會為了盡快完成征收工作,在未對被征收人發放補償款,簽訂補償協議時,可能就會對被征收人采取各種措施,試圖讓被征收人搬遷,比如斷水、斷電或是以其他威逼利誘的方式強迫被征收人交出土地,而有的則是直接對被征收人房屋實施拆除行為。 不過,無論征收方使用的是哪種逼遷方式,其行為都是不合法的,尤其是直接強拆被征收人的房屋,這是嚴重損害被征收人合法利益的行為,因此,廣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在征地拆遷中提高警惕,必要時可及時地采取法律措施保障自己的權益。 但話說回來,許多被征收人在遇到自家房屋被強制拆除后,通常都會表現束手無策,往往不知道自己的房屋怎么突然間就被強拆了,征收方也沒有找自己談話,房屋就被拆了,但其實房屋被突然強拆并不是沒有預兆的,絕大多數的強拆,在發生之前,被征收人都會收到會對被征收人權益產生巨大影響的一份文件,這個文件就是征收補償決定或是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當被征收人與征收方未在補償安置方案中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時,或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不明確而未簽訂補償協議時,征收方則可以依據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作出補償決定。 法律法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圍、征收時間等具體工作安排,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從上述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被征收人在與征收方未簽訂補償協議時,征收方首先是需要對被征收人作出補償決定的。 如果被征收人在未簽訂補償協議后,收到了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或是征地補償安置決定,那么這則意味著征收方已經對被征收人下達了最后的“通牒”。 被征收人一旦收到房屋征收補償決定,那么凱諾律師在這里鄭重地告訴大家,一定要對該決定引起重視,如果認為補償決定或是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不合法,千萬不可置之不理,千萬不要認為自己不做任何回應的話,征收方就不會把自己怎么樣,這種想法對自己是非常不利的。 我國法律上賦予了對補償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如果大家不懂得運用自己的救濟權,那么一旦過了期限,房屋就有可能保不住了。 因為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都有明確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交出土地的話,那么征收方就會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這里需要大家明白一點,這里的強拆是指司法強拆,一旦征收方向法院申請后獲得了法院的同意,那么房屋就會被司法強拆,不過倘若征收方未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是直接強拆,那么該強拆行為便是行政強制,這是不合法的,實踐中的強拆多半都是行政強拆,所以拆除行為必然是不合法的。 但不管是行政強制還是司法強拆,凱諾律師在這里要再次提醒廣大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決定后,萬不可忽視,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切不可一味地等待,也不要與征收方打冷戰,不要等到房屋被強制拆除了,才想起來維護權益,這樣我們就失去了談判的籌碼。 總而言之,如果自己的合法權益已經受到威脅或是侵害,一定要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通過向相關部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等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權益被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