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專業拆遷律師:地方“先征收、后補償”為何頻繁發生?遇到這種現象時怎么辦?房屋征收關系到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在此之前我們就一直強調,無論是集體土地征收還是國有土地征收中,相關部門必須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實施征收,并且必須要遵循《土地管理法》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的“先補償、后搬遷”原則,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權,任何人不能違法違規征收。 換句話說就是,無論征收目的是什么,無論是由誰主導的征收工作,“先補償、后搬遷”都是雷打不動的征收原則。 不過說到先補償、后搬遷,可能很多剛剛遇上征地拆遷的被征收人并不知道該條原則究竟是什么意思,或者說是其真正的目的是什么,這里凱諾律師稍微為大家來解釋一下,所謂的先補償,其實就是在征收方正式收回被征收人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拆除房屋、占用土地之前,征地方需要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先進行協商,倘若雙方就補償事宜協商成功了,那么就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的簽訂一份一式兩份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注意,補償安置協議中必須要有具體的補償方式、補償金額、支付期限以及安置房地點、位置、面積及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 雙方就補償事宜簽訂協議后,那么就必須要在協議中約定的時間內完成各自的義務,比如征收方需要按照給予被征收人補償,在補償全部落實到位之后,征收方方可作出征收決定,實施具體的征收行為。 而所謂的后征收,其實我們前面已經稍有提到,就是征收方按時支付了補償款,被征收人在拿到補償款后,在約定的時間內交出了土地或房屋,由征收方拆除,然后開始建設。 但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在簽訂完補償協議之后,如果征收方為急于完成征收工作,在未完全支付補償款,甚至是未落實全部的征收補償費用,便以已經簽訂了補償協議等為由,要求被征收人交出土地或是房屋,完成搬遷的話,那么這是不合法的,這點大家一定要記住了,千萬不要因征收方說“已經簽訂了補償協議,補償一定會如數支付”等之類的話所迷惑,千萬不要在這個時候交出房屋,否則會對自己有所不利。 當然了,如果補償款已經全部落實到位了,被征收人也拿到了相應的補償費、過渡費等,那么被征收人則可以按照約定將房屋或土地交由征收方處理,倘若拒不交出土地或房屋,那么征收方將會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總之,凱諾律師想要告訴大家的是,無論有沒有簽訂補償協議,只要補償沒有給到位,或是對補償不滿意,建議被征收人能不交出土地就不交出土地,因為只有土地或是房屋在,那么我們便可以找到征收方的違法點,那么才有可能會給征收方造成一定的壓力,試圖讓征收方主動找我們協商補償。 不過,在拒絕交出土地或房屋以后,被征收人不能啥也不干,必須要做到以下三點:一是,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二是,搜集相關的證據材料,比如土地使用證,土地征收公告,補償安置方案以及征收方下發的一些其他文件等,如果房屋已經被強制拆除或是土地已經被強行占用了,最好對現場進行拍照,保存好強拆時的照片、視頻等;三是,盡早讓律師介入案件中,找到征收方具體的違法點,然后有針對性地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