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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師:土地征收主體是誰?誰可以強制拆除房屋?村委會是我們特別熟悉的一個群眾性自治組織,村里大大小小的事情都需要經過村委會之手,所以,許多村里的老百姓只要遇到了事關自己權益的事情,比如在土地征收中遇到了拆遷補償問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遇到了土地糾紛,鄰里鄰居因建房發生糾紛等問題,都會直接先找村委會解決或是向村委會反映。 可以肯定的是,在《村民委員會自治組織法》中規定,村委會是有權利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的,這也是其的職責。 不過在實踐中,我們還會看見一種現象,就是在征地拆遷中,我們常能看見村委會幫助征收方與被征收人協商補償、協助征收方強制拆除村民房屋,尤其是在城中村改造、舊村搬遷中,那么村委會是否有權拆除村民房屋或是代替征收方與被征收人協商補償呢? 首先我們先來看一下征收主體是誰?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因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以及其他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要征收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國家征收土地的,在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規定的法定程序依法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從上述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征收土地的主體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并非是村委會。所以,村委會是沒有權利直接拆除村民房屋的,而且,就算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是無權直接強拆村民房屋的。 因為我國去年9月實施的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明確規定,對個別未簽訂補償協議的,征收方可以依法作出補償決定,被征收人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在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中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相關部門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自新的法律法規施行后,無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還是集體土地征收,征收方若想盡快完成征收工作,其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委托村委會或是辦事處對村民的合法住宅實施強制拆除行為,那么則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