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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專業拆遷律師:遲遲不發放補償款怎么辦?房屋拆遷過程中,征收方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達成一致后,一般都會就補償方式、補償款具體金額、安置房位置、朝向,何時發放補償款,交付安置房時間等事項簽訂一式兩份的拆遷協議。按理說,一旦簽訂補償協議后,雙方都需要按照協議里約定的履行各自的義務。 不過實踐過程中,卻常有征收方在與被征收人簽訂完補償協議后遲遲不將補償款發放給被征收人,或是給予被征收人極少補償的情況,對被征收人來說,不論是征收方不按時發放補償款,或是給予自己極少的補償款,勢必都會威脅到被征收人的相關權益。那么,面對征收方的這種行為,作為被征收人應當怎么辦呢? 補償款遲遲不發放可起訴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征收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落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社會保障費用等,并保證足額到位,?顚S。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 實踐中,如果征收方在簽訂補償協議后,未依照協議里約定的及時履行補償職責,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及時地向法院起訴。 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中的規定,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協議的,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 除此以外,《合同法》中也有相關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征收方與被征收人簽訂協議后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協議里面約定的全面履行義務?扇粑窗凑占s定的期限交付安置房或是支付補償款,那征收方就存在違約的嫌疑,此時,被征收人就可以采取法律措施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他們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