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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衡政辦發〔2021〕1號 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衡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駐衡國省屬企業: 《衡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衡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拆遷人等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衡陽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征收或征用集體土地及拆遷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青苗、附屬設施等的補償。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涉及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征地拆遷工作,并負責市本級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為本行政區域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主管部門。 各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相關工作。 第四條市征地拆遷事務中心負責市本級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具體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前款規定設立征地拆遷機構,負責其行政區域內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具體工作。 第五條建立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退出宅基地補償使用費標準動態調整機制,適時調整方案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征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拆遷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青苗、附屬設施等的補償費歸所有權人所有。 第二章征收程序 第七條發布土地征收預公告。需要征收土地的,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公開欄或者村民小組顯著位置公開發布土地征收預公告。 第八條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授權其他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內容包括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信息。 第九條開展風險評估。開展擬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擬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出具社會結論性意見報告。 第十條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村民小組公開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公告不少于30日。 第十一條申請聽證。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期內,二分之一以上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該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聽證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 第十二條補償登記。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其他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明等相關資料辦理補償登記。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補償登記的,以土地現狀調查確認的結果為準。 第十三條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征拆實施單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四條發布土地征收公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自征收土地批準后發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進行公布,接受監督。 第十六條被征收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或征地拆遷補償協議約定的期限內騰地。 征地拆遷補償費用足額支付后,被征收人在規定或協議約定的騰地期限內拒絕騰地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限期騰地決定;逾期拒不履行的,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三章補償與安置 第十七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第十八條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后,在擬征地上搶插、搶栽、搶種的青苗,搶搭、搶建的建(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和搶裝飾裝修的,不予補償。 自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之日起,在擬征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手續: (一)新建、改建房屋; (二)以擬拆遷房屋為經營場所的工商、稅務登記; (三)特種養殖證; (四)其他有增加征地拆遷成本的。 征拆實施單位應將土地征收預公告送達相關部門,告知不得辦理前款規定的各項手續。 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辦理上述手續并增加征地拆遷成本的,不得作為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十九條被征收土地的補償費按區片綜合地價進行補償,費用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其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 征收專業菜地、專業魚池補償標準修正系數分別為1.25、1.15。專業菜地、專業魚池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認定。 落實和完善社保安置,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按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非農業建設經批準使用國有農場、林場、牧場、漁場的土地,以及鄉鎮(街道)、村(社區)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集體所有的土地,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補償。 第二十一條對被拆遷人房屋的補償包括: (一)房屋結構補償和裝飾裝修補償; (二)因拆遷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第二十二條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合法房屋: (一)已依法取得不動產登記權屬證書的房屋,以權屬證書為準;沒有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以用地批準文件和規劃相關批準文件為準; (二)通過繼承取得的房屋; (三)戶籍遷出前取得的合法房屋。 第二十三條合法房屋結構補償標準按附件1,房屋裝飾裝修補償標準按附件2。 第二十四條房屋拆遷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房屋拆遷補償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貨幣補償。 拆遷房屋的被拆遷人只能選擇上述一種方式進行補償。市本級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城市開發邊界線內),只能選擇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 第二十五條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需要符合村莊規劃要求,按附件1、2規定的標準補償。 宅基地的平整費用等列入征地拆遷成本由征拆實施部門負責;如自行負責平整宅基地的給予被拆遷人補助費200元/㎡。 第二十六條選擇提供安置房的,以拆遷合法住房面積按1:1補償安置房面積,被拆遷房屋裝修按附件2規定的標準補償。成套安置房面積超出安置補償標準10%以下(含10%)的,由被拆遷人按成本價格購買,超出10%以上的部分按市場價格購買。 第二十七條市本級拆遷合法住房選擇貨幣補償的,按附件1、2規定的標準補償后,被拆遷人退出宅基地使用按合法住房底層面積給予5000元/㎡的補償費。 第二十八條拆遷學校、寺廟、鄉鎮(村、組)集體辦公用房等,按附件1、2規定的標準補償,再按房屋補償總額(結構補償+裝修補償)的50%給予貨幣補貼。 第二十九條對所得補償不足以購買或自行建設房屋的特困供養戶,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將其納入保障房等受助范圍,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保證其住有所居。 第三十條拆遷住房給予搬遷費20元/㎡/次,按其拆遷合法住房建筑面積計算。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期房的搬遷費按2次計算;提供安置房現房、貨幣補償按1次計算。 附屬用房不予以計算。 第三十一條拆遷住房造成臨時(過渡)安置費用的按下列規定補償: (一)臨時(過渡)安置費標準按合法住房建筑面積給予6元/㎡/月; (二)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臨時(過渡)安置費的計算時間為18個月。 (三)提供安置房的臨時(過渡)安置費的計算時間為簽訂協議之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再增加3個月。 (四)貨幣補償的按合法住房建筑面積給予臨時安置(過渡)補償費72元/㎡; 第三十二條青苗和附屬設施實行包干與分類補償相結合的方法。 農用地上的青苗和附屬設施按附件3-1的標準進行包干補償。果園、茶園等按附件3-2的標準進行補償。 苗圃的移栽按附件3-3、3-4的標準進行補償。 第三十三條對被拆遷人房屋內外的設施和房前屋后的青苗,除按附件3-3、3-4、3-5所列項目外進行包干補償(含移裝、移植費或砍伐費等)。其包干補償費以被拆遷合法住房底層面積為準,補償標準為200元/㎡。 第三十四條墳墓的遷移補償按本辦法附件4的標準補償。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應當給予補償的,協商確定補償標準。不能協商一致的,以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作為補償依據。 第四章獎勵 第三十六條被征收人積極主動配合入戶測量、提供產權證明等相關資料并在規定期限內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和在規定期限內主動搬遷的,可以按下列規定給予被征收人獎勵,逾期未簽訂協議的不予獎勵。具體如下: (一)按期簽約、搬遷獎勵。 根據被征收人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公布或簽約公告規定時間內簽約、搬遷的,按時段、分檔次給予被征收人獎勵。拆遷合法住房根據簽約、搬遷時間分3個檔次按房屋補償總額(結構補償+裝修補償)的20%、15%、10%獎勵; 拆遷學校、寺廟、鄉鎮(村、組)集體辦公用房、附屬用房等根據簽約搬遷時間分3個檔次按房屋補償總額(結構補償+裝修補償)的10%、8%、6%獎勵。具體分段時間和分3個檔次標準在各項目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二)拆遷住房選擇貨幣補償的獎勵。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給予合法住房補償總額(結構補償+裝修補償)的20%獎勵。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七條采取暴力、威脅或偽造、變造相關物證書證等方法妨礙征地拆遷安置工作,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中,對不嚴格執行本辦法的單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征地時依法享有該集體土地承包權、承擔該集體義務的居民。 第三十九條各縣(市)、南岳區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執行,如自行制定辦法標準的,不得低于本辦法規定標準的80%。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辦法實施前,已實施征地拆遷工作的,按原規定的標準執行。 來源:衡陽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