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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遷律師:拆遷補償協議已經簽了,被征收人還有反悔的機會嗎?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雙方簽訂安置補償協議之后,必須要按照協議中約定的履行各自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能毀約、違約,擅自更改協議。可實踐征收中,有的征收方則會擅自毀約,不履行補償義務,不對被征收人補償安置,面對這種情況,被征收人可以直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他們繼續履行補償協議。 不過,簽訂完補償協議就想反悔這種事,不光會發生在征收方身上,有的被征收人在簽訂完補償協議之后,也會非常地后悔,其原因是發現自家的補償比別人家的低,補償不合理,所以想要撤銷、確認協議無效,重新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 但是,凱諾律師需要告訴大家的是,雙方就補償事宜協商妥當并簽訂完補償協議后,如果所簽協議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礎上,那么,無論是被征收人還是征收方都是不可以隨意反悔的,需要按照協議中約定的履行各自的義務。但是,如果簽訂補償協議的過程中,存在以下幾種情況,那么被征收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確認無效或是撤銷。 一、協議簽訂主體不合法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一般能組織實施征收土地的主體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以,與我們簽訂補償協議的人一般也只能是市、縣級人民政府的相關工作人員,如果是其他主體,則需要有市、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書面委托書,如果沒有書面委托書,直接代替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那么該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則就有待商榷了。 與此同時,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的主體也只能是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權人或是土地使用權人,倘若是其他人在沒有被征收人的委托下代替房屋所有權人或是土地使用權人簽訂補償協議,那么事后若得不到被征收人的追認,那么,該補償安置協議就沒有法律效力,被征收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撤銷或是確認無效。 二、簽訂補償協議時存在威脅等行為 想必大家都知道,無論是行政協議還是其他合同,一般都是建立在雙方自愿、公平、合理的基礎上,在此基礎上所簽的協議,一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如果在簽訂協議時存在威脅、強迫等違法行為,那么所簽協議則就不合法,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協議無效或是撤銷該協議。 不過,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想要確認協議無效或是撤銷所簽的協議,被征收人手里必須要有可以證明是征收方強迫或是威脅自己簽訂協議的證據。因此,建議大家在征收過程中要及時地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比如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等,只要有證據,那么我們就有很大的把握獲得勝利。 三、土地征收本身就不合法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相關部門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必須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但是,實踐中,有的征收方為了節省時間,為了能在規劃的期限內完成征收工作,便在未獲得相關部門批準文件的情況下,就展開征收工作,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但沒有征地批復文件,明顯屬于未批先占的情況,屬于違法行為,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所簽訂的補償協議原則上來說也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撤銷或是確認無效。 如果認定所簽協議是合法的,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必然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簽訂的協議應當認定無效。 四、所簽協議不公平、不合理 《土地管理法》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能低于被征收房屋周邊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所以,如果補償標準明顯低于上述補償原則,那么所簽訂的補償協議自然也就存在不公平、合理的情形。 在《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行政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情形的,經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可撤銷情形的,可以依法判決撤銷該協議。 所以,在補償明顯不合理的情況下,就算已經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那么被征收人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撤銷補償協議或是確認協議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