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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律師:2022年征地中,對于未登記及搶建的房屋,一般會如何處理?房屋征收過程中,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并不都是有證,且辦理了審批手續的合法建筑,而有部分房屋仍是處在無證的狀態下,尤其是在農村區域,因為常有一些村民在未獲得相關的審批手續下,未獲村委會同意的情況下,就翻建房屋或是擅自占用耕地建設房屋。 而且實踐中,還常常存在這樣一種情況,就是有的村民在聽到要村里要被征收時,為了多拿一些征地拆遷補償款,則會偷偷地擴建、翻建或是改建。那么,在征地拆遷中,面對無證房屋,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以及搶建的房屋,一般如何處理才合法呢? 發布征收預公告后不得搶建 一般情況下,不論是村民建房還是開發商占地搞建設,均需要依法審批。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而且《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也明確規定,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在《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中也有相關的規定,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標準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收的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從以上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獲得村委會或是相關部門的批復文件,是建設房屋,實施征收的前提條件,如果村民或是相關部門、開發商在未獲得批準的情況下就建設房屋、征收等,那么該建設行為或是征收行為一定是不合法的,且還會面臨著被限期拆除的局面。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所以,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建設房屋之前,一定要先向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在獲得審批之后再進行建設,否則在被認定為違法建筑時,不僅會被拆除,而且還可能會沒有相應的補償。 那么在征收范圍內的無證房屋、搶建房屋又是如何處置的呢? 一般而言,對征收范圍內的這類房屋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進行。根據土管法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無證房屋要是在征收范圍內,那么相關部門在拆除時就不能由著他們的性子了,而是需要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獲得法院的準許后,方可拆除或清除,否則違法。 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是在什么情況下作出的? 一般情況下,相關部門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通常是發生在未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談妥的情況下。但是,在土地征收中,相關部門作出責令交出土地必須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 (二)市、縣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已經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實施征地行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經影響到征收工作的正常進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條件。 若未滿足以上四個條件,就對被征收人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那么該決定書就涉嫌違法。 因此,凱諾律師在這里要提醒大家,在補償不合理而拒絕與征收方簽字,或是在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時,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或是審查該份文件是否合法,如果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中的落款日期不正確,不是有權機關作出的(比如是街道辦等),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依法、理性的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