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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寧區房屋征收(動遷)安置房購買、管理與使用辦法》
長寧區房屋征收(動遷)安置房購買、 管理與使用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本區房屋征收(動遷)安置房的購買、管理與使用等工作,加強監督管理,根據《上海市動遷安置房管理辦法》(滬府發〔2011〕44號)等相關文件,結合本區房屋征收(動遷)安置房購買、管理與使用的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管理范圍、部門及模式 第一條 安置房 本辦法所稱的房屋征收(動遷)安置房,是指以區政府資金購買或因政府行為而產生的歸屬政府的市屬配套商品房、本區(外區)的區屬配套商品房和商品房等各類房源,用于本區舊城區改建、市重大工程、本區公益性建設項目或工程等房屋征收(動遷)基地居民安置,以及區化解辦化解用房和區政府決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條 適用范圍及原則 本辦法適用安置房的購買、日常管理、下撥與回收、居民安置使用、資金結算等各環節的管理。 安置房管理遵循分級審批、管用分離、流程規范、職責清晰、責任到人原則,即管理部門、區房屋征收中心、用房單位三級審批,管理部門、區房屋征收中心管理與用房單位用房分離,安置房購買、管理、使用工作流程規范操作,各部門職權責任清晰。 第三條 實施部門 區房屋征收中心是區房管局所屬的事務性工作部門,負責安置房購買、管理、下撥、回收、供應單審核等具體事務性工作。 用房單位負責安置房使用過程中的協議簽訂、購房人(產權人)審核、打。ㄌ顚懀┕⿷獑、進戶管理、資金結算等具體工作。用房單位指征收事務所、區信訪辦(區聯席辦)或其他使用安置房的部門。 受區房管局委托的專業公司(以下簡稱“受委托單位”)負責安置房的日常巡查、維修處理及安置房產權轉移手續辦理等工作。由于受托業務量過大造成受托單位在要求日期內無法承擔全部工作的,由用房單位承擔剩余部分工作。 第四條 管理部門 區房管局負責對上述實施部門安置房購買、管理與使用具體事務性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區財政局負責安置房購買、使用、管理各環節的預算保障、要件審核、資金撥付、成本核算等與資金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 安置房信息化管理 建立本區安置房購買、管理與使用一體化信息系統,并與“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電子協議系統”進行數據共享。通過上述雙系統實現對安置房庫存管理、下撥回收、分配使用等各環節的全面管理。 安置房一體化信息系統設置在區房屋征收中心。 第六條 資金結算管理 安置房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即用房資金(征收項目除外)、維修費用、產權轉移產生的各類稅費由區財政局安排;安置房分配使用后所取得的收入全部上繳區財政局。 二、安置房購買及價格管理 第七條 安置房需求計劃批準及購買 區房管局負責制定年度安置房需求計劃,報區舊區改造與房屋征收工作指揮部同意后,按照“申請市級大居”、“自主開發建設”、“市場自行購買”等多種渠道籌措安置房。 區房管局做好購買安置房的資金申請、合同簽訂、房源接收、設立賬冊、清算資金等工作,區房屋征收中心做好相關事務性工作。 第八條 安置房調價管理 安置房安置居民時價格需調整的,由區房管局與市房源管理部門協調,擬定價格調整方案報區政府同意后,督促實施部門實施具體工作。實施過程中安置房產權轉入區房管局名下,涉及稅費、代辦勞務等費用支出的,由區房管局專報區政府,進行資金申請。轉移過程中產生的合同、票據等相關材料由區房屋征收中心存檔管理。 第九條 安置房使用價格 1.配套商品房采用略低于同期市場評估價格作為分配價格。 2.普通商品房采用市場評估價格作為分配價格。 第十條 安置房成本構成 在征收項目核算項目成本時,以下各項應列入房源成本: 1.原始購入價格。 2.各類一次性稅費,例如契稅、土地增值稅、交易過戶費、房產登記費、維修費等一次性發生的費用。 3.后續連續性發生費用,例如空關費等會定期發生的費用,則視情況分攤計入成本。 第十一條 其它費用處理 維修基金等代墊類型的費用,在安置房辦理供應單蓋章或產權轉移前由用房單位收回。 三、安置房日常管理 第十二條 空置費申請與支付 區房屋征收中心根據供應單開具、進戶辦理、產權轉移等情況,對各物業公司提交的空置費申請進行審核后報送區房管局。區房管局向區財政局申請空置費。 第十三條 安置房日常巡查及維修管理 受委托單位負責安置房日常巡查管理工作,管理費用經區房管局審核后專報區政府申請資金。 受委托單位發現影響安置房正常使用問題且屬于責任單位維修保修范圍的,協調責任單位解決。超出范圍的,受委托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維修方案和費用報區房屋征收中心。每處安置房(按每一小區計)維修費用金額在30萬元以下的,經區房管局審核同意后進行維修,費用納入房源使用征收基地成本支出;超出30萬元的,經區房管局審核同意后專報區政府,經區政府同意后進行維修。 區信訪辦(區聯席辦)使用安置房時發生上述維修情況的,維修費用從區化解專項資金中列支。 四、房源下撥及安置使用管理 第十四條 安置房需求報送 用房單位向區房管局報送安置房需求計劃,區房管局對安置房用房需求情況進行審核。審核同意或經調整后報區舊區改造與房屋征收工作指揮部。 第十五條 安置房下撥 安置房用房情況經區舊區改造與房屋征收工作指揮部審核同意后,區房屋征收中心根據下撥房源的區域、房型、數量、價格等,制作房屋調配單及房源清單,向區房管局、區舊區改造與房屋征收工作指揮部報請批準。批準完成后由區房屋征收中心向用房單位下撥,同時向區財政局報送安置房評估價格清單。 第十六條 供應單管理 安置房安置居民實行“供應單”審核管理制度,一房一單,涂改無效,合法有效的供應單為安置房使用的唯一憑證,用房單位憑供應單辦理居民進戶。 用房單位(征收事務所)嚴格執行“供應單”審核制度,依法依規確定安置房產權歸屬,通過系統打印供應單。系統未開通打印的,對產權歸屬審核后向區房屋征收中心申領紙質供應單。用房單位(區信訪化解辦或其他部門)使用安置房安置居民的,憑會議紀要或其他證明材料,向區房屋征收中心申領紙質供應單。 用房單位向區房屋征收中心、區財政局申請供應單蓋章時,提交申請并附清單(含電子協議編號、原征收動遷房屋地址、安置房地址、供應單編號)。區房屋征收中心、區財政局對供應單進行審核辦理蓋章手續。政府投資征收項目使用安置房的,區財政局根據項目第三方監理人員提供的安置房使用情況統計表核對供應單信息;原動遷基地及信訪化解用房的,區財政局根據相關規定核對各申請要件;經核對無誤后,區財政局最后蓋章確認。 安置房使用情況發生調整的,用房單位退回原已蓋章全部供應單并重新提交申請附清單辦理蓋章手續。 第十七條 原動拆遷基地安置房使用時的資金收回 原動拆遷基地安置房使用時需收回房價款等費用的,區房屋征收中心對用房單位需支付的房價款等費用審核確認后報區房管局,區房管局收取款項與區財政局進行資金確認后上繳。收回資金后,區房屋征收中心依據本辦法第十六條辦理紙質供應單發放與蓋章審核。 第十八條 墊付資金及安置房期轉現資金結算 用房單位申請供應單蓋章前,向區房屋征收中心申領政府墊付維修基金等費用的票據憑證,完成資金結算收取及上繳工作,制作結算清單一式兩份報區房屋征收中心、區房管局。 安置房由期房轉為現房,用房單位根據區房屋征收中心確定的現房面積、價格,進行房價款結算,做好房價款盈余支付或不足情況下資金申請工作,制作結算清單一式兩份報區房屋征收中心、區房管局。同時有政府墊付資金需收回的依據本條前款辦理。 依據本條完成墊付資金收回及房價款結算后,區房屋征收中心、區財政局依據本辦法第十六條辦理供應單蓋章審核。如辦理居民進戶時,安置房產權尚未完成辦理至區房管局名下手續的,之后辦理安置房產權轉移至居民前,用房單位依本條第一款完成資金收回工作。 第十九條 安置房產權轉移至安置居民相關手續管理 受委托單位負責安置房產權轉移至安置居民名下的手續辦理,用房單位做好配合工作。產權轉移過程中需原產權單位提供相關材料的,受委托單位(或用房單位)報區房屋征收中心申請并附清單(含電子協議編號、安置房地址),相關稅費、合同成本費用等計入安置房使用基地成本支出。 被征收戶雖簽訂補償協議但對安置房產權歸屬未做約定或約定不符合法定條件,受委托單位或用房單位不得擅自辦理產權從區建交委或區房管局轉至安置居民名下手續,分配安置房權屬。安置房產權仍在原建設單位名下的,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暫緩辦理產權轉移。 五、安置房回收、統計管理及責任 第二十條 安置房收回程序 用房單位根據安置房使用情況,應當及時清理未使用房源,填寫房屋調配單及安置房清單報區房屋征收中心。經區房屋征收中心催促仍不交回的,由區房屋征收中心向用房單位發出收回安置房通知單,限期交回。仍不交回的,由區房屋征收中心上報區房管局,區房管局通知相關單位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電子協議系統內對安置房進行強制收回。 第二十一條 數據統計報送與資金核對 區房管局與區財政局對安置房使用情況實施事前審核、實時核對、事后復核管理。區房管局每季度向區財政局提供安置房價格、稅費等信息,配合區財政局資金支付情況核對。 用房單位、受委托單位每季度將安置房使用情況報區房屋征收中心,區房屋征收中心匯總報表后報區房管局。區房管局與區財政局對季度內安置房使用情況進行復核核對。 區房屋征收中心每季度對安置房空置費支付、政府墊付資金結算、期房轉現房房價款結算、原動拆遷基地安置房使用資金收回、安置房產權轉移等情況進行匯總。 第二十二條 責任承擔 用房單位違反本辦法,未嚴格遵守執行供應單審核制度、先結算后進戶(辦理產權轉移)制度等規定,造成資金損失、引發信訪矛盾或訴訟敗訴等后果的,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用房單位統計數據、退回房源發生錯誤、造成后果的,承擔相應責任。 受委托單位或用房單位違反本辦法辦理產權轉移,引發信訪矛盾或訴訟敗訴等后果的,承擔相應責任。 區房管局視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程度,對受委托單位、用房單位的勞務費酌情扣減。 六、附則 第二十三條 監督部門 區審計局對本辦法規定的安置房購買、管理與使用進行監督審計。 第二十四條 檔案管理 區房屋征收中心負責安置房購買、管理與使用過程中各類材料收集齊全,滿五年后移交區房管局檔案信息中心永久保管。 第二十五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由區房管局、區財政局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長寧區政府資金購入動遷房源管理辦法(暫行)》(長府〔2008〕48號)于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來源:網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