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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專業拆遷律師:房屋拆遷中,哪種評估方法對被征收人有利?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一般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事項有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費、搬遷費、獎勵、補貼費等。其中,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評估機構需要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不是征收方決定的,如果評估機構是由征收方擅自決定的,那么則是不合法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的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屋被征收關系到被征收人的利益,而房屋評估環節對被征收人又會產生巨大的影響,被征收人最終能獲得多少補償,往往依據的就是評估報告,所以,被征收人從房屋評估機構選定開始,到房屋真正由評估機構評估,一定要積極地參與到其中,同時也要及時地審查評估機構評估程序是否合法,評估方式有沒有選擇等。 說到房屋評估方式,都有哪些評估方式來對被征收人房屋價值進行評估呢?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的規定,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后,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從上述的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出,房屋價值的評估方式主要有市場比較法、收益法、成本法以及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機構人員需要根據房屋具體的情況選擇對被征收人最有利的評估方式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 那么,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評估應當要用哪種方式來評估呢?下面我們就簡單地就這幾種評估方式為大家來淺析一下,大家可以審查一下征收方選用的評估方法是否對自己有利。 1、市場比較法。市場比較法是最具有說服力且有利于被征收人的一種評估方法,因為這種評估方法最能直接反映出評估對象的市場價格。不過,采用市場比較法的前提條件是必須有同類房屋的交易實例可供比照。 但需要大家注意的是,采用市場比較法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必須要考慮到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然后參與周邊的市場成交價格,給予被征收人補償。 2、成本法。成本法一般是根據評估對象的重新購建價格來求取估價對象價值的方法。也就是說,就是求取估價對象在估價時點的重新購建價格和折舊,然后將重新購建價格減去折舊來求取估價對象的方法。不過,需要的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 3、收益法。收益法是預計估價對象未來的正常凈收益,選用適當的資本化率將其折現到估價時點后進行累加,以此估算估價對象的客觀合理價格或是價值。 一般而言,收益法針對是經營性房屋,比如商鋪、工廠等之類,不過具體會采取什么方式對這類房屋進行評估,仍然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 4、假設開發法。假設開發法是指預計估價對象開發完成后的價值,扣除預計的正常開發成本、稅費和利潤等,以此估算估價對象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的方法。在運用現金流量折現法時,不用扣除利潤部分。 上述幾種房屋評估方法是最常見的,但凱諾律師再次提醒大家,如果是住宅拆遷,那么對廣大被征收人最為有利的則是市場比較法。而且,按照法律上規定的,市場評估法也應該是各地最先采納的方法。 《國有土地上房屋評估辦法》中規定,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有交易的,應當選用市場法評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類似房地產有經濟收益的,應當選用收益法評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應當選用假設開發法評估。 可以同時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的,應當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并對各種評估方法的測算結果進行校核和比較分析后,合理確定評估結果。 實踐中,如果有評估機構采取成本法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那么評估結果一定會非常的不合理,此時被征收人就需要及時地提醒評估機構人員,如果評估機構人員執意要以成本法進行評估,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上一級有關部門舉報,或是直接采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