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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征收拆遷中,有三條原則是雷打不動的我們經常說,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不僅僅關系到國家和社會的利益,而且還關系到被征收人的利益,因此,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征地拆遷除了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保障被征收人相關權利之外,還必須要給予被征收人補償。 可是,近日有老百姓通過平臺咨詢我們律師說,自己家的土地因修路被占了,但是沒有給予任何的補償要怎么辦? 首先,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也就是說,如果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相關部門是可以征收農民的土地和國有土地的。不過,征收集體土地的,必須要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國有土地的,需要按時支付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以及獎勵費等。 所以,實踐中,如果有征收方占用自家土地和房屋后,就是不給予任何的征收補償,那則違反了上述的法律規定,此時,被征收人可以及時地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并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啟動相應的法律程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事實上,無論是集體土地征收還是國有土地征收,都直接關系到被征收人的權益,所以老百姓一定要記住以下幾點,避免自己在征地拆遷中吃虧 1、有征收必有補償,無補償則無征收 征收補償應當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驟,遵循及時補償原則和公平補償原則。補償問題未經征收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解決前,被征收人有權拒絕交出房屋和土地。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 因此,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前,如果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未協商成功,且達成協議,或是未作出補償決定的話,那么征收方則是不能實施征收的,被征收人也有權拒絕交出土地或房屋。 實踐中,倘若征收方強迫自己交出土地或房屋,甚至強拆,那被征收人可以直接報警。 2、禁止任何形式的逼遷、強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換句話說就是,就算被征收人與征收方簽訂了補償協議,但只要補償安置沒有真正地落實到位,征收方就不能采取斷水、斷電,甚至強拆等行為逼迫被征收人搬遷,否則強拆行為仍然是違法的,被征收人仍然可以采取法律措施維護自己的權益。 3、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不能低于原有的生活水平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邊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所以,實踐中,如果征收補償遠遠低于上述兩個原則,那么建議被征收人可以先拒絕簽訂補償協議,但是在拒絕簽訂協議后,建議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并在律師的幫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爭取自己應得的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