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房屋征收律師:征收非住宅的房屋如何補償?在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有的是住宅,有的是養殖場,有的則是用于做生意,也就是經營性用房。一般而言,征收國有土地上住宅的,原則上來說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邊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征收人就產權置換、貨幣補償兩種補償方式任意原則,被征收人選擇產權置換的,原則上來說是按拆一還一的原則進行。 對此,可能會有許多朋友問了,那征收的要是住改非,或是其他經營性用房呢?一般會有幾種補償方式?一般應當要如何補償? 事實上,關于征收補償這一塊,每個地方都會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更為詳細的規定,將征收補償以及征收程序等進行細化。換句話來說就是,每個地方關于房屋征收,如何補償,補償方式都是不一樣的。 比如《<長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辦法》中就將住宅如何補償、住改商如何補償以及非住宅房屋征收如何補償、公房征收如何補償給出了具體的規定。 對于住改商、經營性用房拆遷,該《辦法》第十九條中規定,在本市市區范圍內,住宅房屋用于經營活動的,按照住宅房屋進行補償。在房屋征收部門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前已依法取得經營權且實際用于經營的,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經濟補助: (一)從事服務業等活動的,按照房屋評估金額的20%給予補助; (二)從事工業生產等活動的,按照房屋評估金額的15%給予補助; (三)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的,按照房屋評估金額的10%給予補助。 從上述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原本是住宅,后來因地理位置較好,改為經營性用房的,一般是按住宅進行補償。但是,如果在相關手續暫停辦理通知發出前,如果已經取得了經營權的,一般則是需要給予補助。實踐中,如果相關部門不予補助,那則是不合理的。 那么,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有沒有停產停業損失費呢? 是有的。《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本市市區范圍內,用于經營的非住宅房屋因征收造成停產停業,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一)不動產權證書記載或者經認定,房屋用途為生產、經營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或者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且營業場所為被征收房屋; (三)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仍正常生產經營的; (四)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從上述的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征收經營性用房的時候,只要有合法且有效的營業執照,或是經營許可,那么征收方就需要給予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費的,倘若征收方告訴被征收人“沒有停產停業損失費”等,那么其就是有意降低拆遷補償,這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依法主張這部分的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