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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推進法治政府升級版建設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22〕17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2021〕26號)要求,以貫徹好行政處罰法為重要抓手,加快推進“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改革,打造法治政府建設升級版,助力我省共同富裕示范區和法治中國示范區建設,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全面提升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意識將行政處罰法學習貫徹情況納入法治建設等考評體系,作為組織考察使用行政機關干部重要內容。提高行政處罰法在領導干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執法人員資格培訓考試、行政機關新進人員法律學習考核中的比重。2022年6月底前,縣級以上政府常務會議會前至少開展一次行政處罰法專題學習,行政執法人員至少參加一次行政處罰法專題學習。全面落實行政處罰案件出庭應訴規定,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每年至少旁聽一次行政處罰案件庭審。(責任單位:省司法廳、省委組織部,省級各行政執法機關。列第一位的為牽頭單位,下同。各市、縣〔市、區〕政府為責任主體,不再列出) 二、常態化開展行政處罰法普法宣傳深入貫徹省級“八五”普法規劃,全面落實“誰主管誰負責、誰執法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主要行政執法機關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與行政處罰相關的普法宣傳活動。全面落實行政復議人員、行政執法人員、律師等法律服務人員以案釋法制度和典型案例發布制度,在開展各領域以案釋法典型案例評選活動時,要把行政處罰案件作為重要內容。充分運用各類媒體傳播平臺,重點圍繞食品藥品、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平臺消費、城鄉建設等公眾關注度高的領域開設行政處罰全民普法公開課,針對企業、村(社區)等開展定制化宣傳教育。(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司法廳,省級各行政執法機關) 三、規范開展行政處罰制度“立改廢釋”制定地方性法規案和政府規章時,要嚴格遵守立法法、行政處罰法和我省地方立法條例等關于設定或具體規定行政處罰的要求。省司法廳和有關實施單位要定期開展立法后評估,將行政處罰實施情況納入立法后評估主要內容,并根據評估情況及時對有關規定提出修改廢止建議,最大限度減少不必要的行政處罰事項。嚴格落實政府規章每5年全面清理、行政規范性文件每3年全面清理的要求,把涉及行政處罰制度的審查清理作為重要內容。對政府規章中的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屬于行政處罰有爭議的,要依法及時予以解釋答復。(責任單位:省司法廳,省級各行政執法機關) 四、健全清晰高效的行政處罰權責體系省級機構編制部門、行政執法機關要明確省市縣鄉四級行政執法職責,省市兩級主要負責統籌協調、監督指導及跨區域案件和重大復雜案件執法,縣級負責日常執法檢查和一般違法案件查處,鄉鎮(街道)承接高頻多發、易發現易處置、專業要求適宜的行政執法事項。明確系統內部層級管轄清單,壓縮優化行政執法層級,設區市和市轄區只設一個執法層級,除生態環境、交通運輸領域外,其他領域原則上實行以區為主的執法體制。進一步優化擴展綜合行政執法范圍,制定省綜合執法事項統一目錄和地方綜合執法事項擴展目錄,形成綜合執法事項“基礎庫+自選庫”。(責任單位:省級各行政執法機關,省委編辦) 五、加強行政處罰統籌管理細化落實政府統一領導、協調指揮、考核監督的行政處罰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司法行政機關和綜合執法指導機構作用,加強行政執法跨部門、跨區域、跨層級協作配合。建立健全聯合執法機制,全面推行“綜合查一次”,大力開展“監管一件事”,推動綜合監管,防止監管缺位、以批代管。探索建立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協同審核機制,整合共享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法制審核力量。鼓勵建立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統一管理機制,逐步實現本地區本系統行政執法輔助人員招聘標準、招聘程序、考核評價、層級晉升等相統一。統籌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及執法人員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促進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等行政執法基礎設施統建共享。(責任單位:省司法廳、省委編辦、省財政廳) 六、完善行政處罰工作標準省級行政執法機關要編制完善本系統行政處罰辦案指引等業務指導文件,制定行政處罰文書基本格式標準,推動行政執法裝備配備標準化,依法設置、規范使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等數字化基礎設施,明確電子技術監控等設備記錄的采集、固定、審核要求,規范非現場執法。省司法廳要組織同級行政執法機關制定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及其他較重行政處罰等的聽證標準。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細化、量化并向社會公布行政處罰裁量范圍、種類和幅度,列明處罰各個裁量階次的基準或者明確計算方法,依法調整適用后導致個案處罰明顯不當的裁量基準。綜合行政執法指導機構要研究制定違法線索移送機制及證據材料、處理結果的互通、互認標準。省級行政執法機關要與同級司法機關會商,研究明確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案件移送、證據轉化等標準。(責任單位:省級各行政執法機關,省司法廳) 七、優化行政處罰方式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杜絕以罰代管、一罰了之等問題。廣泛運用釋法說理、警示勸誡以及行政指導、行政獎勵、行政和解等非強制行政手段,健全輕微違法告知承諾制,推行首次違法預警提示、社會服務折抵罰款等方式,開展包容審慎執法。規范運用“浙政釘”掌上執法,健全簡案快辦、電子送達、電子支付繳納罰款等機制。完善“信用+執法監管”機制,對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監管對象適當減少抽查頻次,對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專業公示系統上公開,完善有利于當事人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信用修復機制。省級行政執法機關要對本系統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等情形進行全面梳理,對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配套建立健全本系統對當事人的教育機制,豐富教育形式、規范教育內容、注重教育結果。(責任單位:省級各行政執法機關) 八、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全面落實對當事人告知的規定要求。嚴格遵守行政處罰辦案期限規定,明確辦案期限中止、終止、延期等情形。細化5年追責時效期限適用情形,明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和金融安全的危害后果認定標準。加強反壟斷、反暴利、反天價、反惡意炒作、反不正當競爭等領域處罰工作,加大對食品藥品、公共衛生、生態環境、安全生產、勞動保障、野生動物保護、知識產權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行政處罰力度。(責任單位:省級各行政執法機關) 九、加強行政處罰監督檢查加強省市縣鄉四級全覆蓋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體系建設,健全政府與人大、政協、紀委監委、法院、檢察院等機關、單位的協同監督工作機制,強化司法行政機關、綜合執法指導機構、行政執法機關工作合力,共同研究解決行政處罰工作中存在的體制性、普遍性問題。縣級以上政府要加大對所屬部門、下級政府及街道辦事處行政處罰的監督力度,將行政處罰法實施情況作為行政執法專項監督、案卷評查、行政執法評議等主要內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提高行政處罰監督社會參與度,探索向社會征求監督選題意見、公開處罰監督過程和結果,每年至少組織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參與2次監督活動。在行政處罰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違法不當行為的,采取限期整改、監督約談、通報批評等方式進行監督處置,發生行政執法過錯并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責任單位:省司法廳,省級各行政執法機關) 十、推進行政執法監管數字應用建設加快推進“大綜合一體化”執法監管數字應用建設和使用,統一相關數據標準、用戶體系、業務應用,推動全省執法監管一網通管、一體運行,構建整體智治、高效協同的行政執法體系。優化在線監管檢查、處罰辦案、協同指揮和執法監督工作,完善日常巡查、“雙隨機”監管、證據共享、案件移送、協同處置、指揮調度、效能評價等功能。全面貫通行政檢查、行政處罰、“兩法銜接”(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執法監督、責任追究等執法全流程,打破各領域各環節執法信息孤島。各地、各部門要配合開展業務梳理、系統對接和數據貫通工作,省市縣鄉四級行政執法主體、執法人員全部納入平臺管理,全部行政處罰活動實現在線運行,形成“審批—監管—處罰—監督評價”的大執法全流程閉環。(責任單位:省司法廳、省紀委省監委機關、省市場監管局、省大數據局,省級各行政執法機關)各市縣政府和省級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行政處罰法貫徹實施工作,細化落實國發〔2021〕26號文件及本意見提出的各項任務。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適時對行政處罰法貫徹落實情況開展督導,督促提升行政執法水平。 各地、各部門要全面梳理總結行政處罰法貫徹落實過程中的經驗做法及存在問題,并及時將重大情況報送省司法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日 來源:行政執法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