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福縣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安福縣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縣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江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和實施辦法》(省政府令214號)、《吉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吉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及吉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機構選定和評估技術細則等三個配套文件的通知》(吉府發〔2017〕1號)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縣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單位或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安置的,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規范、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本縣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部門(以下簡稱縣住建局),負責組織實施本縣范圍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并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擬定我縣縣域范圍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有關政策; (二)審核房屋征收與補償協議; (三)存儲和發放房屋征收與補償資金; (四)負責安置房的建設、管理、辦證等相關工作事項; (五)監督和指導我縣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六)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縣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公室受縣住建局委托,具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管理工作。縣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公室依法履行職能所需的人員及公用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根據房屋征收工作實際情況,縣住建局也可以委托相關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派駐機構及其他相關單位(開發商、拆遷公司或其他企業、建設單位以及與房屋征收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除外)作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縣住建局負責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行為實施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縣住建局應當對從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員,進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的培訓,做到規范上崗、文明服務。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的有關工作: (一)縣發改委負責對擬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全縣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進行審核,并出具預審意見。 (二)縣自然資源局符合規劃的應出具擬建設項目房屋征收規劃紅線圖,并配合辦理安置房的相關用地及規劃審批手續,同時配合縣城管局對違反規劃的建設行為進行處理。 (三)縣紀委監委、縣審計局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的政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并對征收補償費用的支付、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四)縣財政、市監、城管、公安、司法等有關部門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七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列入年度考核范疇,對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參照我縣出臺的相應政策給予獎勵。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八條 為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政府根據城市規劃,需要對城市區塊連片建設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基本程序 (一)由建設單位或項目實施單位提出申請。 (二)縣發改委、縣自然資源局及其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分別就擬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進行預審批。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項目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并報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三)縣住建局對確需征收房屋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會同縣自然資源局合理擬定房屋征收范圍,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并予以公告。 (四)房屋征收范圍公示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或改變房屋用途等可能增加補償費用的不當行為。違反規定實施以下行為的,不予補償。 1.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物,對房屋等不動產進行裝飾、裝修; 2.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3.變更房屋和土地權屬登記; 4.公證、析產、典當、贈予、買賣、租賃、抵押房屋和土地; 5.其他增加補償費用的不當行為。 縣住建局應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自然資源、市監、公安、城管等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自通知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五)縣住建局委托實施單位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開展調查登記工作,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對房屋征收范圍內已依法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應當以產權證書(土地證、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等)為準。縣住建局應依據調查結果統計所需安置地及安置房的數量,并將統計結果呈報縣人民政府。 (六)縣住建局依據調查統計結果擬定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七)縣人民政府組織發改、自然資源、財政、住建、房管等相關部門對征收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論證,并將論證后的補償安置方案在征收范圍內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征求意見結束后,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八)縣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決定前,對于申請縣法院強制拆除或拆遷戶數200戶以上的,可按照中共江西省委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第三方輔助評估主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暫行規定>的通知》(贛穩發[2015]2號)的規定,在維穩部門的配合下,引進第三方輔助評估主體(與評估主體沒有行政隸屬關系或經濟利益關系,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取得相應資質證書,具備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能力的機構或者社會中介組織)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出預警評價。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提出可實施、暫緩實施或者不可實施的意見。對可實施房屋征收的項目,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社會穩定風險的防范、化解和處置預案。 (九)縣人民政府作出征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征收補償費用包括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房屋建設(含安置房采購)等資金。 (十)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 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60日內可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后,被征收人應在規定期限內與縣住建局訂立補償安置協議。補償安置協議訂立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安置協議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不履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的一方當事人,可由另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縣住建局與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縣住建局報請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應在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 補償安置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以土地使用權證(以下簡稱土地證)、房屋所有權證(以下簡稱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為合法依據。土地證與房產證登記名字不一致的,以房產證為準。 第十四條 補償安置方式包括: (一)房屋產權調換補償。 (二)貨幣補償。 (三)土地置換補償(僅限集體產權)。 被征收人可根據擬征收房屋的產權形式自主選擇一種或幾種組合補償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選擇補償安置后,其被征收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權收歸國家所有。 第一節 房屋產權調換補償 第十五條 政府提供不同面積和戶型的成套商品房用于被征收人的房屋產權調換補償。被征收人按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先后順序,在可供選擇的房源中選擇安置房的具體樓層、戶型、面積和套數。 第十六條 安置房由縣人民政府統一規劃、建設或公開采購。 安置房應符合以下標準: (一)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二)安置房裝修程度為:水泥砂漿地面,內墻、頂板水泥砂漿粉刷,水電燃氣等按設計接至預留接管位置,排氣煙管及排污主管安裝到位,每戶安裝防盜門一扇,外窗安裝鋁合金窗。 (三)安置房為國有產權。 第十七條 被征收人選擇的產權調換安置房,按被征收正房的建筑層數、面積和規定比例調換。 被征收人調換安置房置換標準為:被征收房屋建筑層數為1層的,按被征收正房總建筑面積1︰1.5比例置換;建筑層數為2層的,按被征收正房總建筑面積1︰1.4比例置換;建筑層數為3層的,按被征收正房總建筑面積1︰1.3比例置換;建筑層數為4層的,按被征收正房總建筑面積1︰1.2比例置換;建筑層數為5層及以上的,按被征收正房總建筑面積1︰1.1比例置換。 第十八條 被征收的正房建筑總面積扣除所選安置房總面積,仍有剩余的,該部分建筑面積稱為剩余面積,可按1:1換算成安置房面積;被征收人被征收的土地面積扣除正房建筑占地,仍有剩余的,該部分土地稱為剩余土地,剩余土地也可按土地市場價計算總價值,以等值購買的原則按照房屋建筑成本折算可購買的安置房面積;涉及下列情況的,由被征收人自主選擇一種補償方式: (一)剩余面積按1:1換算成安置房面積,如其面積達到可供選擇的房源最小戶型面積50%的,被征收人可選擇換購安置房,購買方式實行等面積置換。換購安置房不足面積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場價格向政府購買。 (二)剩余土地折算安置房面積,如面積達到可供選擇的安置房房源最小戶型面積50%的,或與剩余面積換算的安置房面積之和達到可供選擇的安置房房源最小戶型面積50%的,被征收人可以選擇換購安置房,購買方式實行等面積置換。換購安置房不足面積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場價格向政府購買。 (三)剩余面積按1:1換算成安置房面積,與剩余土地折算的安置房面積之和仍無法達到可供選擇的房源最小戶型面積50%的,其剩余面積由縣住建局按政府安置房成本價的1.5倍作貨幣補償,剩余土地由縣住建局按土地市場價進行貨幣補償。 第十九條 政府安置房成本價由安置房所在區位的住宅用地基準地價、建筑安裝成本和配套設施費用三部分組成。縣人民政府建立房屋建筑成本價定期調整機制,由縣住建局根據不同的區域、地段和市場行情等綜合確定,并報縣政府批準,在發布征收決定時一并公告。 土地市場價格包括國有土地市場價格和集體土地市場價格,由縣自然資源局按照不同地類和地段等因素綜合確定,并報縣政府批準,在發布征收決定時一并公告。 第二十條 同一征收項目中被征收的房屋建筑新舊程度不同的,采用年限法確定成新率,由被征收人按規定價格補差。 (一)計算方式:成新率=(耐用年限-實際使用年限)/耐用年限×100%。 (二)補差標準:成新率在80%以上的不補差;成新率在70-79.99%間的,由被征收人按30元/平方米的價格補差;成新率在60-69.99%間的,由被征收人按50元/平方米的價格補差;成新率在50-59.99%間的,由被征收人按100元/平方米的價格補差;成新率在40-49.99%間的,由被征收人按150元/平方米的價格補差;成新率在30-39.99%間的,由被征收人按200元/平方米的價格補差;成新率在20-29.99%間的,由被征收人按250元/平方米的價格補差;成新率在20%以下的,由被征收人按300元/平方米的價格補差。 第二十一條 征收成棟(套)房屋中含有經營性商鋪,被征收人選擇實物補償(產權調換)時,應當剔除該經營性商鋪的占地面積和建筑面積后,再按規定的方案進行實物補償(產權調換)。 第二十二條 征收部分產權且不符合房改政策轉換為全部產權的房改房,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依據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的評估金額按各自的產權比例補償。但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補償時,也可以按照個人擁有的產權比例和相關規定進行房屋產權調換。單位擁有的產權份額,只作貨幣補償。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人辦理安置房產權證時,只能辦理被征收人本人姓名。如屬特殊情況確需辦理給直系親屬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縣住建局審核同意,由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辦理。安置房辦證費用只繳納工本費。 第二十四條 集體產權補償的安置房三年內不得入市交易。三年后如入市交易,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繳交稅費。 第二節 貨幣補償 第二十五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當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含房屋裝修裝飾)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縣人民政府批準的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投票多數(50%以上)決定或通過搖號方式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評估結果應當進行公示。被征收人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發生的費用,由縣住建局在征收補償費用中支付。 第二十八條 經營性商鋪用房原則上采用貨幣補償方式,根據被征收商鋪所處區域、地段和房產證載明的面積,按照市場價格予以補償。 經營性商鋪用房,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在規劃建設報批時明確為商業用途;辦理了相應的用地手續;房產證載明為商業用房。 對被征收房產證載明為住宅,但依法辦理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并持續經營至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且超過一年以上的,征收時只對30平方米以內(含30平方米,超出的計入住宅面積,不足的據實計算)部分按經營性商鋪用房予以貨幣補償。 不同區域和地段的經營性商鋪用房的市場價格,根據市場行情,由縣人民政府確定,與征收決定一并公告。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人貨幣補償款按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三節 土地置換補償 第三十條 土地置換補償的安置用地由縣自然資源局根據規劃提出具體選址意見,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一條 被征收的房屋為集體產權,且土地證載明的面積必須在60㎡以上(含)方可選擇土地置換補償方式。被征收的房屋土地證載明的面積不足60㎡的,不予土地置換,被征收人可按照本辦法規定自主選擇貨幣補償或房屋產權調換補償方式。 被征收人應從縣政府提供的可供選擇的統一安置地塊中選擇安置地進行建設。 第三十二條 土地置換補償實行“一戶一宅”,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只能合并計算為一戶置換一宗安置地: (一)同一棟房屋(包括院落、附屬建筑物和構筑物等,下同)有多本房產證或土地證的; (二)同一棟房屋為多人共有的; (三)同一宗土地有多棟房屋且只有一個戶口的; (四)同一宗土地有多本房產證的; (五)同一宗土地為多人共有的; (六)具體工程項目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另有規定的; (七)違反規定分戶的。 第三十三條 土地置換實行等面積置換,被征收人土地置換后多出的土地,可以按土地市場價格計算總價值,按照房屋建筑成本折算可購買的安置房面積,購買方式實行等值購買。涉及下列情況,由被征收人自主選擇一種補償方式: (一)被征收人土地置換后,多出的土地折算安置房面積達到可供選擇的安置房房源最小戶型面積50%的,可以選擇換購安置房。換購安置房不足面積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場價格向政府購買。 (二)被征收人土地置換后,被征收正房總建筑面積超過安置地建房規劃總建筑面積,其正房建筑面積超出部分可按1:1換算成安置房的面積,如面積達到可供選擇的安置房房源最小戶型面積50%的,或與土地超出部分折算安置房面積之和達到可供選擇的安置房房源最小戶型面積50%的,可以選擇換購安置房。換購安置房不足面積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場價格向政府購買。 (三)被征收人土地置換后,多出的土地折算的安置房面積與擬征收正房總建筑面積超出安置地建房規劃總建筑面積按1:1換算成安置房面積之和仍不足可供選擇的安置房房源最小戶型面積50%的,則其多出的土地由縣住建局按土地市場價作貨幣補償,超出的正房建筑面積縣住建局按政府安置房成本價的1.5倍作貨幣補償。 (四)被征收人土地置換后不足安置地面積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場價格向政府購買。 第三十四條 安置用地按100—140平方米的用地標準進行規劃布局,由被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簽訂的先后順序選擇安置地。被征收人選定安置地后原則上不得調換,其土地(含購買土地)使用權性質與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性質一致。 第三十五條 被征收人土地置換后,其被征收正房面積不超出安置地建房規劃總建筑面積部分及附屬建筑,由縣住建局按以下房屋重置建造成新折算價格進行貨幣補償。 房屋重置建造補償的方式和標準 (一)計算方式:現時補償價格=重置建造成本價格×(耐用年限-實際使用年限)/耐用年限×100%。 (二)房屋結構、等級、耐用年限和重置建造成本如下: 項目 類別結 構門窗及 墻面設 備耐用 年限重置 價格 鋼混 結構一級八層及八層以上的全框架結構,梁、柱承重,現澆或預制樓板,有電梯,室內一般粉刷鋁合金,外墻高級裝修設備齊全,每套(層)有上下水、電,有獨用浴、廁等60年1200 二級七層及七層以下的全框架結構,梁、柱承重,現澆或預制樓板,無電梯,室內一般粉刷鋁合金,外墻高級裝修設備齊全,每套(層)有上下水、電,有獨用的浴、廁等60年1000 磚混結構一級鋼混基礎,部分鋼筋混凝土梁、柱承重,鋼筋混凝土圈梁、構造柱,上部眠砌承重墻,鋼混樓面及屋面,一般內粉刷,水泥地面鋁合金,外墻高級裝修設備齊全,每套(層)有上下水、電,有獨用浴、廁等50年900 二級鋼混基礎或磚基礎,鋼筋混凝土圈梁,內外墻均為眠砌承重墻,鋼混樓面及屋面,一般內粉刷,水泥地面鋁合金,外墻部分裝修設備齊全,有上下水、電,有獨用的浴、廁等50年850 三級磚石基礎,內外墻均為二眠一斗承重墻或外墻眠磚,大部分二眠一斗墻,鋼混樓面及屋面或鋼混樓面瓦屋面,一般內粉刷,水泥地面木門窗,外墻一般粉刷設備基本齊全50年800 磚木結構一級外墻為眠磚的房屋,木柱排山屋架,瓦木屋面,假樓或普通板壁天棚,水泥地面或磚地面,室內一般粉刷木門窗,外墻一般粉刷設備基本齊全40年750 二級外墻厚度在二磚以下或二眠一斗磚墻到頂,瓦木屋面,假樓或普通板壁天棚,水泥地面或磚地面,室內一般粉刷木門窗,外墻一般粉刷設備不齊全40年700 三級部分磚墻或亂磚墻到頂,瓦木屋面,無天棚,磚地面或原土地面,粗粉刷木門窗,外墻無粉刷設備不齊全40年650 簡易結構磚勒腳,木板墻,土坯墻,亂磚墻,簡易屋面,無天棚,磚地面或原土地面,粗粉刷門窗簡陋設備不齊全10年600 (三)假樓的補償以重置價乘以假樓的面積為基數,層高0.8~1.5m(含1.5m)補償不超過50%;層高1.5~2.2m(不含2.2m)補償不超過80%。 第三十六條 被征收房屋為基腳的,其土地置換后,基腳按500元/平方米的價格給予補償。 第三十七條 被征收人土地置換后,安置地僅限于本人建房,其房屋和土地只能辦理本人姓名。如屬特殊情況確需辦理給直系親屬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縣住建局審核同意,由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辦理。安置地辦證費用只繳納工本費。 第四節 其他補償 第三十八條 關于房屋裝飾、裝修補償的規定 被征收房屋的裝飾裝修由房地產估價人員根據裝修材料的市場行情以及結合相關裝飾裝修定額標準評估確定。 (一)住宅房屋裝飾裝修2年內(不含2年)按裝飾裝修費的100%給予補償。 (二)住宅房屋裝飾裝修2-4年內(不含4年)按裝飾裝修費的90%給予補償。 (三)住宅房屋裝飾裝修4-6年內(不含6年)按裝飾裝修費的80%給予補償。 (四)住宅房屋裝飾裝修6-8年內(不含8年)按裝飾裝修費的70%給予補償。 (五)住宅房屋裝飾裝修8-10年按裝飾裝修費的50%給予補償,10年以上給予40%補償。 (六)房屋裝飾裝修材料價格表(材料費的綜合價格中包含制作安裝費)如下: 裝 飾 裝 修 材 料綜合價 地 面水磨石普通80元/平方米 多彩鑲銅條100元/平方米 油 漆乳膠漆20元/平方米 地面漆15元/平方米 地 磚普通80元/平方米 墻面磚100元/平方米 刨光地磚130元/平方米 防滑地磚100元/平方米 花崗巖150元/平方米 大理石150元/平方米 地板條復合180元/平方米 實木300元/平方米 地角線6元/米 墻 面仿 瓷15元/平方米 噴 涂25元/平方米 墻 紙60元/平方米 木質裝飾板150元/平方米 墻 布60元/平方米 壁 柜500元/平方米 吊 柜280元/平方米 櫥 柜300元/平方米 頂 部石 膏一級40元/平方米 二級80元/平方米 鋁塑板180元/平方米 玻 璃180元/平方米 塑料扣板60元/平方米 鋁天板80元/平方米 羅馬柱雜木500元/根 石膏400元/根 復合集成150元/平方米 門 窗包門、門套420元/平方米 窗 套40元/平方米 鋁合金窗180元/平方米 塑鋼窗180元/平方米 防盜網不銹鋼100元/平方米 鋼筋60元/平方米 方管60元/平方米 雨 棚白鐵皮70元/平方米 玻璃鋼50元/平方米 白鋁板75元/平方米 不銹鋼120元/平方米 衛生設施臺 板石材300元/平方米 博古架200元/平方米 樓梯扶手不銹鋼150元/米 鐵 藝250元/米 鋼架棚220元/平方米 屋頂及陽臺護 欄混凝土150元/米 裝飾裝修材料價格表中不明確的裝飾裝修材料由縣住建局估價人員結合市場行情確定其補償價格。 第三十九條 關于附屬建筑和附屬物、配套設施補償的規定 (一)附屬建筑(指雜物間、豬圈、廁所等):150元/平方米。 (二)曬谷坪(水泥坪):80元/平方米 。 (三)水井:壓水井1500元/口,明井(含水井、水泵、儲水箱、水管)5000元/口。 (四)院內外果樹:無掛果50元/株,掛果樹1.5米高以上的200元/株,1.5米高以下的120元/株。 (五)大門門襟:磚混3000元/座,磚木1500元/座。 (六)化糞池(沼氣池):1500元/個。 (七)圍墻、護坡、擋土墻:1.5米高以上250元/米,1.5米高以下、1米高以上180元/米,1米以下100元/米。 (八)空調、太陽能或電熱水器遷移:350元/臺。 (九)大棚:鋼構大棚85元/平方米,簡易棚50元/平方米。 (十)灶臺:有瓷板300元/臺,無瓷板200元/臺,簡易100元/臺。 第四十條 關于搬遷和臨時過渡補償的規定 (一)被征收人實行自行搬遷和自找過渡房,給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搬遷和臨時過渡補償10000元/戶。 (二)征收單位(包括行政及企事業等單位)公房的,承租人在規定期限內搬遷完畢的,憑相關證明,給予承租人一次性搬遷和臨時過渡補償5000元/戶。 (三)固定電話、有線電視、獨戶水、電表、管道燃氣等的拆、裝和遷移等,由縣住建局按規定標準直接支付給相關單位,由其在規定期限內拆除或者遷移重裝。 1.固定電話:158元/戶。 2.有線電視:158元/戶。 3.電腦網絡:158元/戶。 4.電力:158元/戶。 5.自來水:500元/戶。 6.管道燃氣:500元/戶。 第四十一條 因房屋征收造成停產、停業造成損失的,以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為準,按同類地段市場租金標準給予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權人)一年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四十二條 征收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房屋重置價格結合剩余使用期限結算給予補償,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選用假設開發法評估進行貨幣補償。 征收生產、經營性用房的可移動設備、設施,按評估價的20%予以補償,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設施、構筑物按重置價結合成新予以貨幣補償。 第四十三條 關于對被征收人簽約獎勵的規定 為鼓勵被征收人盡早簽訂補償協議,及推動我縣無土安置政策的實施,對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的,實行分段、分片、產權調換補償及貨幣補償獎勵。 (一)分段獎勵 被征收人(不含公產房)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簽訂補償協議的,縣住建局將按時間段及標準對被征收人給予獎勵。 1.房屋征收決定公告起10日內簽訂補償協議的,給予30000元獎勵; 2.房屋征收決定公告起30日內簽訂補償協議的,給予20000元獎勵; 3.房屋征收決定公告起60日內簽訂補償協議的,給予10000元獎勵。 (二)分片獎勵 根據建設項目的大小、被征收房屋(不含公產房)的多少等因素,在征收過程中劃定多個片區,片區內所有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起60日內完成補償協議簽訂的,每戶可再獲10000元的獎勵。 (三)產權調換補償獎勵 鼓勵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補償。對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自動放棄土地而選擇產權調換補償并完成搬遷的被征收人,一次性獎勵120000 元。 (四)貨幣補償獎勵 鼓勵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對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約選擇貨幣補償并完成搬遷的被征收人,給予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20%的獎勵。 第四十四條 征收單位公房,屬黨政群機關和縣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其土地和房屋均不予補償安置;屬財政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按撥款比例給予補償安置;屬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企業等非縣財政撥款或補助單位的,給予全額補償安置。 第五節 其他規定 第四十五條 關于安置地建房的規定 (一)建設單位根據縣自然資源局批準的用地紅線,商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和縣自然資源局進行征地。 (二)安置地供地由縣自然資源局按規定程序報批。 (三)安置地的土方平整,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在房屋征收公告發布之日起180日內完成。 (四)安置地的道路硬化、綠化、供水、供電、排水、排污、管線遷移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費用由縣財政統一負責,縣城規劃區內由縣住建局組織實施,其他地方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五)安置地建房必須按照規定的建筑設計方案建設,如違反建筑設計方案確定的層次、層高、立面風格或外墻顏色等規劃指標,由縣城管局或相關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處置,未經處理的,相關部門不予辦證。 (六)被征收人在安置地建房由鄉鎮人民政府統一報建,縣自然資源局進行用地及規劃許可。被征收人在開工前,應向縣自然資源局申請驗放灰線。未經驗放灰線擅自施工或不按規定的灰線施工的,由縣自然資源局依法鏟除。 (七)被征收人在安置地建房,符合規劃且應由被征收人繳交的相關行政性收費予以全免,只收辦證工本費。水、電、有線電視、寬帶網絡等,原已開戶的,相關部門不得收取初裝費(增容費、開戶費)等。但違反規劃且已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的,不享受房屋征收安置優惠條件,須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 (八)安置地征地、報批、土方平整、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資金,由相關鄉鎮人民政府和各職能部門編制預算,經縣政府投資評審中心審核并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相關鄉鎮人民政府和各職能部門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實施。工程完工后,經審計決算,由縣財政支付。 (九)被征收人在安置地建房,房屋未取得縣自然資源局依法核發的相關合法證明文件材料,相關部門不得進行產權登記或抵押質押登記。 第四十六條 關于權屬的規定 (一)產權不明或無主建筑物在進行證據保全并按程序評估后,補償資金留存在縣住建局賬戶上,被征收建筑物由縣住建局負責拆除。 (二)對被征收房屋無任何有關權證或僅有部分權證,則應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認定,視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在1998年12月31日《土地管理法》修訂施行前由世居戶村民建成的正房,且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唯一的一處住房的,經鎮、村(社區)證明并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可按征收公告發布當年的規定價格購買1宗安置地,或按實測正房面積進行房屋產權調換。 2.對認定為違法違規建筑且未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的,不予補償安置。 3.對征收決定公告發布前已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的土地和建筑,可按規定方案進行補償安置。 (三)根據《安福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縣城規劃區內違法違規用地違法違規建筑集中清理處罰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府辦發〔2012〕12號)的規定,對2011年6月24日縣人民政府發布通告以后在縣城規劃區內動工建設的違法違規建筑,其房屋建筑和土地政府不予補償或置換,由房主在限期內自行拆除,否則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四)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的,由租賃雙方自行解除租賃關系;設有抵押的,由產權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自行解決(在規定的征收期限內無法解決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先行協商確定補償安置方式,縣住建局予以留存保全)。縣住建局不承擔因房屋租賃、抵押以及產權糾紛所產生的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關于房屋正房與附屬建筑界定的規定 (一)結構和層高完整、合理、獨立且以住人為主的房屋為正房;其它功能的為附屬建筑,如廚房、廁所、牛欄、雜物間等。 (二)原以住人為主的房屋,由于各種原因,人已搬出,仍為正房,但現已燒毀、倒塌、不完整的房屋或危房不能視為正房。 (三)凡購買村級等集體房產的,如木器社、篾器社等,均為附屬建筑。 (四)凡設在正房內的、且結構一致的廚房、衛生間、雜物間等仍為正房。 (五)位于成棟房屋一樓且僅為成套商品房配建的雜物間、車庫視為正房。 第四十八條 被征收人子女上學依據就近入學原則,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既可按照被征收人的安置房或新居住地所在學區安排,也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在學區安排。 第四十九條 被征收人及單位自管公房承租人,符合保障性住房條件的,經個人申請,并通過“三審三公示”后,可不參加輪候(搖號),按房屋搬遷的先后順序分房。 第五十條 被征收房屋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統一實施拆除,縣住建局應當根據拆除工程規模大小,依法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確定施工企業,并與其簽訂施工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房屋拆除工程嚴格執行國家《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147-2004)等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拆除工程費計入征收補償費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的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工作職責。對違反工作紀律、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十二條 被征收人應當配合縣住建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工作職責。對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以及故意擾亂、煽動鬧事、嚴重影響正常征收工作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鄉鎮人民政府、縣住建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鄉鎮人民政府、縣住建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對舉報事項進行核實、調查并及時處理。 第五十四條 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過程中,對違法搶建房屋行為管控失職的工作人員,由組織、人社和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問責、追責。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由縣住建局負責解釋。特殊情況、個案情況、未盡事宜由縣住建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研究,報縣人民政府決定。 縣住建局可以依據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建設項目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細則,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21日縣人民政府公布的《安福縣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實施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本實施辦法實施前已經作出征收決定的項目,適用原有的補償安置規定。本實施辦法實施后與國家、省、市新出臺的法律、法規及政策不一致時,按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執行。 來源:安福縣人民政府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