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州市房屋征收補償實施細則榕政辦〔2021〕112號 鼓樓區(qū)、臺江區(qū)、倉山區(qū)、晉安區(qū)、馬尾區(qū)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 《福州市房屋征收補償實施細則(2021年修訂版)》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1月22日 福州市房屋征收補償實施細則 (2021年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房屋征收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福建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被征收房屋屬個人或單位所有的,以不動產權證書(含房屋所有權證,下同)或建筑許可執(zhí)照(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同一人加層擴建除外)為計戶和補償依據,被征收人應當依據權屬證書記載的房屋用途、性質和面積選擇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 持有建筑許可執(zhí)照(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未建設的不予補償。 第三條 被征收房屋屬出租國有公房的,以公房租賃憑證(租折或租賃合同)為計戶和補償依據,以上國有公房包括福州市國有房產中心管理的國有房產(以下簡稱國有房產)和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等單位管理的房產(以下簡稱單位房產)。 第四條 被征收房屋產權建筑面積以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未經登記房屋的建筑面積按國家標準《房產測量規(guī)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積計算細則》的規(guī)定計算。 利用坡屋頂空間作為閣樓層的建筑形式,閣樓層與原房同時設計建造的,其樓底高度在2.2米以上,閣樓層層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計算建筑面積,閣樓層層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計算建筑面積,閣樓層層高小于1.6米部分不計算建筑面積。 被征收房屋為國有公房,屬成套單元房的,項目已通過首次登記未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的以該幢房屋首次登記的測繪面積為準;未通過首次登記的以測繪單位按《房產測量規(guī)范》測繪面積為準。屬民房的,公房租賃憑證未記載建筑面積的,可按計租面積×1.3,或使用面積+計租面積×0.08計算建筑面積。 第五條 征收下列情形的房屋原則上實行產權調換,不作貨幣補償: (一)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或被征收國有房產的各使用人對補償方式的選擇達不成一致意見的; (二)被征收房屋產權有糾紛、權屬不清或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被征收房屋設有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設立抵押權或抵押人未清償債務的。 第六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門委托依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征收范圍內的被征收房屋進行整體區(qū)位評估。被征收人不同意按整體區(qū)位評估價格簽約的,房屋征收部門應委托依法選定的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分戶評估。 第二章 住宅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機制 第七條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并按整體區(qū)位評估方式結算貨幣補償金額的,貨幣補償金額=確認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區(qū)位補償價+被征收房屋建安綜合單價×成新率)。同時給予貨幣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由房管、財政部門根據征收項目周邊商品房控價情況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定。 被征收人選擇分戶評估的,被征收房屋價格按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第八條 被征收人選擇整體區(qū)位評估方式結算購買安置型商品房(產權調換)差價的,差價(不含層次系數)=安置房面積×安置型商品房銷售均價(存量安置房單價)-確認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區(qū)位補償價+被征收房屋建安綜合單價×成新率)-公攤補償。在簽約期限內簽約搬遷,安置面積與被征收房屋確認的合法建筑面積相等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建安綜合單價結合成新率與安置房建安綜合單價之差給予不超過差價款50%的優(yōu)惠獎勵。 被征收人選擇分戶評估方式結算產權調換差價的,產權調換差價=安置房市場評估價-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 第九條 住宅實行產權調換的,根據被征收房屋確權面積加公攤補償面積后就近上靠標準房型,或按照被征收房屋價格除以安置型商品房(或統(tǒng)建、配建安置房)均價所得面積就近上靠標準房型。被征收房屋價格=(區(qū)位補償價+建安綜合單價×成新率)×確認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區(qū)位補償價×公攤補償面積+優(yōu)惠補差獎勵。 標準房型面積為45、60、75、90、105、120、135平方米。 第十條 就地安置是指在征收項目范圍內進行安置。 就近安置是指征收項目與安置房小區(qū)在同一區(qū)域、同一土地地段等級內,或者征收項目與安置房小區(qū)雖在不同區(qū)域、不同土地地段等級但征收項目與安置房小區(qū)的最短直線距離小于等于3公里。 第十一條 安置型商品房實行“一房一價”,由安置型商品房開發(fā)建設單位按照安置型商品房銷售均價結合層次調節(jié)系數確定每套房屋價格,報市物價局備案。 被征收人結算購房(產權調換)差價時,安置型商品房或產權調換房屋與原住宅確認的合法建筑面積及公攤補償面積相等部分不計層次系數,其余面積按設定的標準層(總樓層的中間層,下同)為0、向下一層每層遞減1%、向上一層每層遞增1%計算層次差價,每層增減的幅度不超過5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選擇分戶評估方式進行計價的,產權調換房屋層次系數按設定的標準層為0、向下一層每層遞減1%、向上一層每層遞增1%計算層次差價。 第十二條 安置型商品房開發(fā)建設單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適時組織被征收人選房,出具選房證明,被征收人未到場選房的,由征收實施單位邀請公證機關代為選房。選房后,被征收人憑購房單、選房證明一個月內與安置型商品房開發(fā)建設單位簽訂購房合同,約定交房時間、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 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且對接安置型商品房的,由征收部門、征收實施單位與相關權利人或房屋使用人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由項目業(yè)主單位向安置型商品房開發(fā)建設單位購買相應的安置型商品房進行對接安置。 就地新建住宅無法滿足安置的舊屋區(qū)改造項目,每戶被征收戶就地限定選擇一套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的住房,其余被征收房屋確認的合法建筑面積實行異地安置或貨幣補償。 第十三條 被征收人購買我市五城區(qū)安置型商品房的,不受商品房限購、限售政策限制,不計入限購政策的居民家庭住房套數范圍。 第十四條 征收合法產權的雜物間,可按雜物間建筑面積的50%折算并入住宅房屋進行補償安置。 第十五條 住宅房屋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搬遷的,按住宅房屋確認的合法建筑面積的10%給予公攤補償(安置房為七層以下多層不帶電梯房屋的除外),但每戶最多不超過10平方米。公攤補償面積并入產權面積計算區(qū)位補償、貨幣獎勵,并給予優(yōu)惠補差獎勵,但不計房屋建安綜合單價。 第十六條 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簽約搬遷的,若區(qū)位補償評估價格不含成套房基礎設施配套費補助的,對被征收的成套單元房可另外給予420元/平方米的成套房基礎設施配套費補助,計入被征收房屋補償價格。 第三章 非住宅房屋征收補償機制 第十七條 非住宅房屋征收原則上按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證)登記的用途實行貨幣補償,具備產權調換安置條件的可實行產權調換,按雙評估方式結算調換差價。 第十八條 被征收房屋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證)登記的用途為工業(yè)倉儲廠房,于2016年5月1日《福州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技術規(guī)定》施行前改為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用房的,認定的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房面積不得超過確權總建筑面積的15%(含已登記為辦公用房部分);超出部分的面積仍按原用途認定補償,未超過的按實際面積認定補償。 第十九條 被征收房屋改作營業(yè)性店面未經規(guī)劃部門批準、不動產登記機關確認,持有效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初始營業(yè)證明或稅務登記證明,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搬遷的,對沿街底層第一自然間(進深按房屋的結構確認,但最多不超過6米)可依據下列規(guī)定進行補償。在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的,一律按原房用途進行補償。 (一)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規(guī)劃條例》生效前,將沿街底層第一自然間非營業(yè)性店面改為營業(yè)性店面的,可按營業(yè)性店面給予貨幣補償。 (二)在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生效前,將沿街底層第一自然間非營業(yè)性店面改為營業(yè)性店面的,可按底層第一自然間建筑面積的80%確認營業(yè)性店面建筑面積給予貨幣補償,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積按原房用途給予補償。 (三)在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關于加強違法占地建設查處工作及責任追究的實施意見(試行)》發(fā)布前,將沿街底層第一自然間非營業(yè)性店面改為營業(yè)性店面的,可按底層第一自然間建筑面積的60%確認營業(yè)性店面建筑面積給予貨幣補償,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積按原房用途給予補償。 (四)在2004年10月26日之后,將沿街非營業(yè)性店面改為營業(yè)性店面的,按原房用途給予補償。 第二十條 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簽約搬遷并按整體區(qū)位評估價計價的,工業(yè)倉儲用房可給予同一項目住宅區(qū)位評估價15%的搬遷獎勵,選擇貨幣補償的,另給予同一項目住宅區(qū)位評估價10%的貨幣獎勵;其他非住宅房屋可給予相應區(qū)位評估價10%的搬遷獎勵,選擇貨幣補償的,另給予區(qū)位評估價10%的貨幣獎勵。舊房補償費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率計算。 被征收人選擇分戶評估方式結算貨幣補償金額的,貨幣補償金額按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在簽約期限內簽約搬遷的,可給予被征收房屋分戶評估價5%的搬遷獎勵,選擇貨幣補償的,可給予被征收房屋分戶評估價5%的貨幣獎勵。 第四章 無產權房屋征收補償機制 第二十一條 對無產權房屋的征收補償原則上以福州市勘測院歷年的航拍圖(矢量圖)為依據,個人建設的無產權房屋經權利人具結、村(社區(qū))、鎮(zhèn)(街道)確認并公示無異議,單位建設的無產權房屋經上級主管部門確認后,根據建設年限區(qū)分處理: (一)屬1984年1月5日國務院《城市規(guī)劃條例》生效前建設的無產權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積給予補償安置。 (二)屬1984年1月5日國務院《城市規(guī)劃條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關于加強違法占地建設查處工作及責任追究的實施意見(試行)》發(fā)布前個人建設的無產權住宅房屋,房屋建造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五城區(qū)范圍內無他處房屋的(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原房屋總建筑面積在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以內的房屋建筑面積按70%給予補償安置,總建筑面積在180平方米至240平方米(含240平方米)以內部分的建筑面積按50%給予補償安置;超過240平方米部分的建筑面積按20%給予補償安置。無產權房屋的建造人其戶籍必須在征收范圍所在村(社區(qū)),無產權房屋的認定以戶為單位,被征收人有多幢房屋(含產權房屋)的應合并計算,房改房、自建房轉讓的按初始所有權人合并計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戶進行補償安置。 直系親屬或胞兄弟姐妹共同住用的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間建造的無產權住宅房屋,房屋征收決定(或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發(fā)布時共同建造人(使用人)年滿18周歲,戶籍在征收范圍內且本市五城區(qū)范圍內無其他房屋(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各自具有廚房、臥室等獨立分戶生活、居住功能,經分戶各方共同具結并出具真實性承諾后,原則上可依據房屋結構按垂直成列或按整層據實分戶,且分戶后每戶確權面積不得少于45平方米,少于45平方米的不予分戶。 (三)屬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間,村集體組織出資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無產權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積的70%給予貨幣補償。 屬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間,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各類企業(yè)出資在自有土地使用權范圍內建設的無產權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積的50%給予貨幣補償。 (四)屬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清理整治違法建設的通告》發(fā)布前建設的無產權房屋,以及私營企業(yè)或個人在1984年1月5日至2006年8月26日間向村(社區(qū))、鎮(zhèn)(街道)租地建設的無產權房屋,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的,可根據不同結構房屋的重置價結合成新率給予補助,另給予重置價結合成新率的50%搬遷獎勵。 (五)屬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間建設的無產權房屋,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的,可給予不超過原房重置價結合成新率的50%自行搬遷補助,裝修不予以補償。 (六)2012年12月31日前建設的豬舍、牛欄及簡易搭蓋的房屋或構筑物,在簽約期限內搬遷的按30~70元/平方米給予補助,在征收期間仍飼養(yǎng)禽畜的,另給予30元/平方米的搬遷補貼。 (七)2012年12月31日后建設的無產權房屋不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對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間建造的無產權雜物間,可按雜物間面積的35%并入住宅房屋進行補償安置;對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間建造的無產權雜物間,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率的50%給予補助。僅征收雜物間的,原則實行貨幣補償。 第二十三條 對在農村集體土地上于2004年10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間建造的無產權房屋以及非本村人于2012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無產權房屋,建造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五城區(qū)范圍內無他處房屋(含商品房、二手房)的,在簽約期限內簽約搬遷,按家庭人口配給無房戶基本住房需求面積標準,基本住房需求面積不得大于原房面積: (一)補助標準。2012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無產權成套集資房,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的,另給予210元/平方米的基礎設施配套費補助。 對于2004年10月26前由當地村委會以上組織牽頭建設的無產權集資房,本村人購買的,可分別按本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一)、(二)項補償,但不得分戶;非本村人購買的,除按規(guī)定給予補助和獎勵外,另按購房指標面積給予安置型商品房銷售均價(產權調換房屋對接價)15%的補助。當地村委會以上組織牽頭建設的無產權集資房由當地鎮(zhèn)(街道)、村(社區(qū))出具證明確認。 (二)購房標準。按照建造人家庭人口數配給基本住房需求面積:戶籍在本村的,按“1人戶45平方米、2人戶60平方米、3人及以上戶90平方米”確定購房面積標準;戶籍不在本村的,按“1人戶45平方米,2人戶60平方米,3人以上戶75平方米”確定購房面積標準,原則上不予增房。 (三)購房價格。建造人戶籍在征收范圍內的,購房價格按對應購買的安置型商品房銷售均價(產權調換房屋均價)的60%計算(未含層次差價);建造人戶籍不在征收范圍內,但原籍在本村或被征收人戶籍在本市其他縣(市)、區(qū)的,購房價格按對應購買的安置型商品房銷售均價的80%計算(未含層次差價);建造人戶籍不在本市范圍,但在福建省范圍內的,購房價格按對應購買的安置型商品房銷售均價計算(未含層次差價)。 (四)過渡補助。正常過渡期限(36個月)內不發(fā)放過渡費,逾期安置的以安置的標準戶型面積(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積小于安置的標準戶型面積的,按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積)為基數按正常標準發(fā)放過渡費。 (五)審查內容。建造人戶籍在征收范圍所在村(社區(qū))的,建造人家庭成員(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需在福州市五城區(qū)范圍內無商品房、二手房、自建房、歷史老宅、征遷安置房、以及房改房、集資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承租的直管公房、單位房、公共租賃房等政府保障性優(yōu)惠住房。由市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公房管理部門、建造人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社區(qū))出具相關房屋登記、公房租賃、批地建房等情況證明材料,經本人具結、所在村(社區(qū))、鎮(zhèn)(街道)確認并公示無異議。 建造人戶籍不在征收范圍內的,家庭成員需在本市五城區(qū)及戶籍所在地范圍內無商品房、二手房、自建房、歷史老宅、征遷安置房,以及房改房、集資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承租的直管公房、單位房、公共租賃房等政府保障性優(yōu)惠住房。同時,家庭成員(不含未成年子女)需提供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今連續(xù)居住在被征收房屋的證明材料(含福州市公安部門出具的暫住證、居住證等)、本市城區(qū)無房證明、無承租公共租賃房證明,戶籍所在地不動產登記機構出具的無房證明及戶籍所在村出具的無自建房(含無產權房屋)證明,經本人具結、被征收房屋所在村(社區(qū))、鎮(zhèn)(街道)確認并公示無異議。 戶籍不在本村的建房人未辦理暫住證、居住證的,可提供水、電、閉路電視、電話、寬帶網絡繳費憑據等其他能用于證明實際長期居住的基礎材料,經個人具結,由征收項目指揮部牽頭成立的專門認定小組及鎮(zhèn)(街道)、村(社區(qū))進行實質審查確認。 (六)建立檔案。無產權房屋用作居住的事實由鎮(zhèn)、村、征收實施單位、區(qū)政府或其委托的指揮部嚴格認定,相關認定材料需存檔備查,并建立房屋征收中已享受基本住房面積的人員檔案。 第五章 公房征收補償安置機制 第二十四條 征收國有直管非住宅公房(實行標準租金),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由產權人和承租人各補償50%的貨幣補償款,裝修(承租人投入)補償費、搬家費、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給承租人。 第二十五條 對于1998年12月1日前將國有直管或國有單位管理的辦公用房、廠房等非住宅公房改作住宅并分配給干部職工居住使用,可視同住宅進行補償安置,不得更名。本細則施行前的項目符合上述情形的,可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以上直管非住宅公房改作住宅,以及單位承租的住宅直管公房分配給干部職工居住使用的,經承租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確認放棄使用權并核定租住職工姓名、面積,報經市國有房產中心審批,職工及其配偶未享受過房改、住房貨幣補貼、經濟適用房、公(廉)租房、解困房、集資房、租住公房、租住公房已拆遷安置等住房保障優(yōu)惠政策(下同),可放棄公房產權給職工。國有單位自管的非住宅公房改作住宅并分配給干部職工居住使用的,由其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監(jiān)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六條 國有直管公房(實行標準租金,下同)承租人及其配偶未享受住房保障優(yōu)惠政策,承租人戶籍在本市五城區(qū)(含正在參軍、異地就學期間戶籍遷出的),市國有房產中心同意將房屋產權放棄給承租人,且租(住)戶在簽約期限內搬遷的,市國有房產中心在收回市政府規(guī)定的住宅產權補償款后,由租(住)戶自行選擇補償安置方式并與征收部門簽訂協議搬遷。 第二十七條 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等單位干部職工(以下簡稱干部職工)承租的單位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移交市國有房產中心管理,移交后的房屋參照直管公房征收補償政策予以補償,但承租人不得更名。 對于1998年12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干部職工,其本人及配偶未享受過住房保障優(yōu)惠政策的,其承租的單位房產,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可放棄產權給該干部職工本人,產權人收回的補償款參照市政府規(guī)定的公房住宅產權補償款標準執(zhí)行。 對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干部職工,其本人及配偶未享受過住房保障優(yōu)惠政策,其承租的所在單位房產系2013年10月1日前經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或職工大會表決等方式批準租住的,房屋征收時由所有權人提出放棄產權意見并公示無異議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監(jiān)管部門審核后,可放棄產權給該干部職工本人,產權人收回的補償款參照市政府規(guī)定的公房住宅產權補償款標準的150%執(zhí)行。 屬單位統(tǒng)建并經單位正式批準給干部職工作為住宅配套使用的座外雜物間,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可放棄產權給承租人,放棄后與住宅合并進行補償安置。 第二十八條 對于已領取住房工齡補貼但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優(yōu)惠政策的國有直管公房承租人(含配偶),在本市五城區(qū)范圍內僅此一處住房且其身份為國有企業(yè)、集體企業(yè)職工的,經公房承租戶本人及配偶具結并提供相關材料由征收實施單位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市國有房產中心核實符合條件后,公房承租戶在簽約期限內簽約搬遷且承諾將本人(含配偶)住房工齡補貼款雙倍退回后,視同其未享受過住房保障優(yōu)惠政策,允許其買斷公房產權進行補償安置。 對于國有直管公房承租人的配偶在婚前按住房補貼發(fā)放條件及相關規(guī)定領取住房補貼,其家庭在本市五城區(qū)范圍內僅此一處住房的,經公房承租戶本人及配偶具結并提供相關材料由征收實施單位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市國有房產中心核實符合條件后,公房承租戶在簽約期限內簽約搬遷且承諾將住房補貼款退回后允許其買斷公房產權進行補償安置。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直管公房長期由承租人的成年直系親屬居住至房屋征收,該直系親屬的戶籍在被征收公房內,征收公告時已年滿18周歲,且該直系親屬(含其配偶)在本市五城區(qū)范圍內無自有私房(住宅和非住宅)、未享受過住房保障優(yōu)惠政策,在簽約期限內簽約搬遷并提出更名申請的,經其家庭內部協商一致后,允許承租人更名至該直系親屬。更名后,更名人和被更名人均不得再享受任何住房補貼和政府優(yōu)惠價政策性住房并出具承諾書。2013年10月1日后將戶籍遷移進該處公房的,不按此項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條 承租人及其配偶未享受住房保障優(yōu)惠政策,市國有房產中心、產權人或其上級主管部門不同意將房屋產權放棄給租(住)戶的,由市國有房產中心或產權人與征收部門簽訂協議,租(住)戶的補償安置及搬遷由市國有房產中心或產權人自行解決。 第三十一條 經審查,住宅公房承租人或其配偶已享受過住房保障優(yōu)惠政策,產權單位應當收回出租的公房,由產權單位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租(住)戶在簽約期限內搬遷的,給予承租人提前搬遷獎勵、裝修補償(承租人出資裝修的)、搬家費。租(住)戶在本市五城區(qū)范圍內確無他處住房的,由產權單位提供相應房源給承租人繼續(xù)承租。 第三十二條 按住宅放棄公房產權的面積以承租人實際租住的面積為準,但不得超過承租人2009年12月31日前可享受的住房控制標準上限。 公房住宅產權補償款標準按區(qū)位評估價的20%計算。 第三十三條 征收公租房,應重新審查保障對象是否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符合條件的,按同等保障戶型另行配租,不符合條件的予以收回,搬家費、裝修費(租戶投入部分)、提前搬遷獎勵補償給承租人。 征收市場租賃行為的國有房產,終止租賃關系,對承租人不予安置,承租人在簽約期內搬離且結清租金的,搬家費、裝修費、停產停業(yè)損失(非住宅)、提前搬遷獎勵補償給承租人,其余房屋征收補償款補償給產權人。 第三十四條 2013年10月1日前已實施的征遷項目,對于已簽約安置但經審查不符合放棄產權進行安置的公房承租戶,按原征遷項目補償方案中確定的就地安置房增房價格買斷公房產權;沒有增房價格的,以原征遷項目補償方案確定的貨幣補償價格買斷公房產權。 第六章 過渡期保障機制 第三十五條 住宅房屋選擇產權調換并自行過渡的,應按確認的合法建筑面積向被征收人發(fā)放過渡費。過渡費標準根據市場行情適時調整公布。 第三十六條 正常過渡費的發(fā)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實際過渡時間為準,即從被征收人簽訂協議并將被征收房屋騰空交房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房之日止,實際過渡時間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在正常過渡費發(fā)放期限之外,對選擇期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另給予增發(fā)3個月過渡費。 對選擇貨幣補償和現房安置的被征收人給予6個月過渡費。 在簽約期限內簽約搬遷的,對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每戶給予2萬元的租房補貼。 第三十七條 安置房超過過渡期限交付給被征收人的視為逾期,自逾期之日起,對自行過渡的被征收人雙倍發(fā)放過渡費,對使用周轉房的被征收人按正常標準發(fā)放過渡費。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搬遷的,過渡期限自簽約期限結束之日起開始計算,36個月后期限結束;超過簽約期限簽訂協議搬遷的,過渡期限自搬遷之日起開始計算,36個月后期限結束。產權調換房屋經單體竣工驗收合格并經消防驗收合格或備案,水、電等小區(qū)配套設施齊全的,即可回遷安置,被征收人拒絕回遷的,不再發(fā)放過渡費。 第三十八條 逾期安置期間遇過渡費標準調整的,應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后標準發(fā)放過渡費。 因延遲交地原因致使逾期交付安置型商品房的,逾期過渡費列入征收成本;土地出讓后因建設原因致使安置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逾期交房責任由開發(fā)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九條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助標準,根據生產經營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凈利潤確定,生產經營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實際生產經營期限的年平均利潤確定。凈利潤根據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后利潤額證明材料確定;稅務部門無法出具證明的,根據具備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yè)年度審計報告確定;停產停業(yè)期限,一般按不低于半年計算。若生產經營者無法提供所得稅證明的,經營性店面可按確認的合法店面建筑面積給予一次性100元/平方米的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助,其他非住宅房屋可按確認的合法建筑面積給予一次性50元/平方米的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助。生產經營者承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依照其與被征收人的約定分配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助。 第七章 其他激勵機制 第四十條 被征收人或其直系親屬為五保戶、低保戶、孤寡老人的,給予每戶3萬元的裝修補助。 第四十一條 征收住宅房屋,下列情形經權利人具結并經村(社區(qū))、鎮(zhèn)(街道)確認及公示無異議后,按補足45平方米進行補償安置,但補足部分不計算舊房建安綜合造價和成套房補助: (一)被征收住宅確認的合法建筑面積小于45平方米,被征收人戶籍在本市五城區(qū),且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在本市五城區(qū)范圍內無其他房屋(含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二手房); (二)被征收人已死亡的,原則上不適用補足45平方米優(yōu)惠政策,但該房屋長期由被征收人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居住使用(一般以戶籍登記為準),該直系親屬(含配偶)在本市五城區(qū)范圍內無其他住房也未享受過住房保障優(yōu)惠政策的,經房屋所有繼承人協商一致的; (三)被征收人原夫妻在2013年5月20日前離婚,法院判決或離婚協議明確房產分割權屬范圍,原夫妻一方分得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小于45平方米,且在本市五城區(qū)范圍內無其他住房也未享受過住房保障優(yōu)惠政策的。 歷史老宅產權分割、自建房或房改房轉讓的、2013年5月20日后離婚或將商品房、二手房轉讓以及2006年7月24日后對房屋進行產權分析,致使產權面積少于45平方米的不適用本規(guī)定。 第四十二條 住宅搬遷補助費為15元/平方米,非住宅搬遷補助費為20元/平方米。搬遷補助費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計算。 第四十三條 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簽約并搬遷交房的,按照下列標準給予提前搬遷獎勵。 征收住宅房屋,確認的合法建筑面積小于等于60平方米的,每戶給予不超過2萬元提前搬遷獎勵;確認的合法建筑面積大于60平方米、小于等于90平方米的,每戶給予不超過2.5萬元提前搬遷獎勵;確認的合法建筑面積大于90平方米的,每戶給予不超過3萬元提前搬遷獎勵。同一幢房屋分戶補償的,按一戶計算提前搬遷獎勵。 征收店面、辦公用房、廠房、倉儲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按確權面積每平方米給予不超過100元的提前搬遷獎勵。 征收同一戶被征收人的住宅和非住宅的,合計確權面積小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按照不超過3萬元給予提前搬遷獎勵,超過300平方米的,按照上述住宅和非住宅標準分別計算提前搬遷獎勵。 第四十四條 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簽約搬遷的,住宅房屋可按確認的合法建筑面積一次性給予50元/平方米的安家補助。 第四十五條 安置房內部未設隔墻、未配置潔具的,應以產權調換房屋標準戶型為基數給予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市房管局、市財政局根據市場行情適時公布。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被征收房屋建安綜合單價、重置價標準和二次裝修項目補償計價標準由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會同福州市財政局核定,每兩年公布一次。 被征收房屋層高超過4米(含4米)的,建安綜合單價或重置價標準提高20%;層高超過6米(含6米)的,建安綜合單價或重置價標準提高40%;層高超過8米(含8米)的,建安綜合單價或重置價標準提高60%。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由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會同福州市財政局負責解釋,本市(含各區(qū))原有規(guī)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本細則執(zhí)行。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適用于鼓樓、臺江、倉山、晉安、馬尾區(qū)房屋征收項目,其他縣(市)區(qū)可參照執(zhí)行。本細則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或發(fā)布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項目,繼續(xù)沿用原有規(guī)定辦理。 本市城區(qū)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參照本細則實施。 來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