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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征地拆遷中,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是不是最后一步?房屋征地拆遷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對許多被征收人來說,征收方的征收行為是否合法,征收補償標準是否合理,則是他們審查的重要對象,而與征收方就補償事宜進行談判,則是整個征收中最為重要的一個環節。 但是,雖然雙方就補償事宜進行談判是很關鍵的,可是事實上,簽訂補償協議也是很關鍵的一個環節,如何簽訂補償協議,則與被征收人實際獲得的補償有著很大的關系。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征收方與被征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置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費、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不過實踐中,有的被征收人認為,在與征收方就上述補償事項簽訂完補償協議之后,就算是征收的最后一步了,征收就與自己沒有多大的關系了。那么,只要簽訂完補償協議,征收就真的與自己沒有多大關系了嗎? 其實不然。 我們先來看一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前置的一些工作程序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征收項目必須要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時還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另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還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除此以外,房屋征收部門還要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征收補償安置方案需要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能少于30日。 如果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規定,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還應當要組織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聽證會,并且要根據聽證會的情況修改補償方案。 不過,征收方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前,需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評估機構需要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征收方擅自選定評估機構是不合法的,就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更是侵害被征收人選擇權的行為。 但最最主要的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要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谩 完成上述程序之后,那么,征收方便與被征收人可以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對被征收人來說,那么簽訂完補償協議之后真的就是最后一步了嗎? 事實上,很多被征收人在簽訂完補償協議之后,就啥也不管不顧了,直接搬出被征收房屋,認為,只要簽了協議就一切都萬事大吉了,征收方肯定及時支付補償款、交付安置房屋的,肯定會按照協議中約定的做,不會怠慢了自己。 但其實,征收并非是表面上那么地簡單,對于簽訂完補償協議且已經拿到全部補償款或拿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來說可能是最后一步,但是,對于簽訂補償協議后,征收方并沒有按照協議中約定的支付補償款、交付安置房,支付過渡費等的被征收人來說就絕不是最后一步。 因為,只要征收方沒有落實補償安置,只要自己沒有拿到補償款等,那么就算已經簽訂了補償協議,征收方也不算真正意義上的完全履行了自己的補償義務,如果征收方拒絕履行補償義務,那么作為被征收人,可能后續還要繼續與征收方交涉,甚至不得不對簿公堂。 總之呢,凱諾律師最后想要提醒廣大被征收人的是,在簽訂完補償協議之后,千萬不要放松警惕,一定要有居安思危的心理準備,在補償安置沒有真正落實之前,最好不要提前搬離被征收房屋,將房屋交出,就算已經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也不要搬遷,否則一旦搬遷,將房屋交給征收方拆除,那日后萬一征收方毀約或是違約,拒不履行補償義務,就會給自己的利益造成很大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