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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律師:是不是違法建筑不能一概而論房屋是不是違法建筑,要不要拆除,遇上拆遷時應不應該給予補償,或是給多少補償,都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確定,不能一概而論。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從上述的法律規定中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知道,在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房屋,征收方首先需要在作出征收決定之前就應當組織人員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征收方若是在作出征收決定,甚至是在補償事宜未談成功的情況下,才將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那這很明顯是不合理的,很明顯存在促進拆遷的嫌疑,也就是說相關部門的執法具有不正當性。 基于對相關部門的信賴而建的無證房屋不宜認定為“違建” 而且,最主要的是,認定房屋是不是違法建筑,不能只憑幾張圖片和有無證照來認定。對于無證建筑、臨時建筑是否構成違法建筑的審查,除對無證建筑、臨時建筑是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進行審查之外,還要綜合考慮有無非因當事人一方過錯的行政因素、歷史因素、實際建設和使用狀況等作出全面審查。 如果房屋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是基于當地相關部門的書面承諾,比如承諾當事人在什么時間內為其辦理好建房手續,但后期相關部門卻因各種原因未能實現承諾導致加工廠或是房屋未能及時辦理土地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那么這類房屋就不宜認定為違法建筑。 就算相關部門以“違法建筑”為由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那么,只要當事人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啟動了法律程序,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那么行政處罰決定書就有可能被法院依法撤銷。 除此以外,因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的無證房屋,同樣也不宜認定為違法建筑,這在之前我們都有說過。 實踐中,如果相關部門以未辦理審批手續為由,在未實地調查、未考慮到房屋的實際情況,直接將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那么則是不合法的,當事人可以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并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依法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在6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被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