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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關街道十一小周邊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為消除居民居住安全隱患,確保轄區居民人身財產安全,區政府擬對埇橋街道轄區危房拆除項目范圍內的房屋、建筑物、構筑物、附屬物等進行拆除,并按照宿州市現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政策予以征收補償安置。為使征收工作依法有序進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統一征收補償標準,根據《安徽省城鄉自建房屋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宿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規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圍 東關街道范圍內17戶(具體詳見危房摸排標號) 二、征收機關 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門 宿州市埇橋區房屋征收管理服務中心 四、征收實施單位 東關街道辦事處 五、簽約期限 自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10 日: 2022年8月17日至2022年8月26日 六、補償標準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與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模、建筑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的市場價值計算。被征收房屋價值和用于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價值由依法選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七、房屋價值評估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間,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評估價值有異議的可以書面申請復核評估。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市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八、被征收房屋認定 被征收房屋的權屬、結構、用途和面積由征收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認定,認定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公示,接受群眾監督、舉報。被征收房屋的面積和用途按以下原則進行認定: (一)房屋面積 1.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權屬證明或有效建房批準手續的,按有效權屬證明、有效建房批準手續記載的面積結合實際丈量認定面積,予以補償安置; 2.被征收房屋無有效權屬證明或有效建房批準手續,但2000年3月航拍圖上有標注的房屋,在本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搬遷的,可結合實際丈量認定面積,予以補償安置。 3.被征收房屋無有效權屬證明或有效建房批準手續,且2000年3月航拍圖上無標注,但在2008年5月航拍圖上有標注的房屋,在本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搬遷的,一層可按100%、二層(含二層)以上可按30%認定面積,予以補償安置。 4.被征收房屋無有效權屬證明或有效建房批準手續,且2008年5月航拍圖上無標注的房屋,不予補償安置。 (二)房屋用途 1.有有效權屬證明或有有效建房批準手續載明用途的,按載明的用途進行認定。 2.沿街底層房屋(住改商),確屬歷史形成,2008年1月1日連續經營至今,能提供有效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及納稅憑證的,沿街第一自然間面積按住宅的1.3倍認定。 3.沿街底層房屋(住改商),確屬歷史形成,2003年1月1日連續經營至今,能提供有效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及納稅憑證的,沿街第一自然間按商業用房認定。 4.凡是在2000年3月以后政府新建成或新拓寬的道路兩側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無論有無工商稅務證照,均認定為住宅。 5.沿街底層房屋改作生產辦公及倉儲用房的,認定為住宅。 6.沿街二層(含二層)以上房屋,除有合法產權證照載明外,一律認定為住宅。 7.居民區內改變房屋用途、用作生產經營的,認定為住宅;居民區內用作生產、加工、養殖的建筑物達到住宅建筑標準的認定為住宅,達不到住宅建筑標準的認定為構筑物或附屬物。 九、補償原則、方式及安置地點 (一)補償原則 1.對于認定為合法的房屋依法給予補償和安置,對于認定為違法建設的房屋不予補償、不予安置。 2.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質根據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用途確定。 3.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征收機關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4.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屬證明的企業,土地和房屋按照市場評估價進行貨幣補償。 5. 簽訂協議后,如果本項目同類情況補償安置標準提高,征收部門對已經簽訂協議的被征收人按照提高的標準進行追加。 (二)補償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產權調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 1.貨幣補償。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評估價格,結合認定面積給予補償。 2.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根據認定結果,在安置區內按照“征一安一、互找差價”的原則安置,按市場評估價結算。 (三)安置地點 馬號安置區、邱莊安置區、國購廣場安置區 (以上安置區具體安置房源見征收安置現場辦公室圖示) 十、過渡方式及相關費用標準 (一)過渡方式。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采取自行過渡的方式。過渡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6個月,超過36個月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規定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費。(二)補助標準。被征收人的搬家費、臨時安置費、非住宅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以及裝潢附屬物補償費等按《宿州市埇橋區房屋征收裝潢與附屬物補償補助標準》執行。《宿州市埇橋區房屋征收裝潢及附屬物補償補助標準》沒有規定的裝潢及附屬物,參照相類似的標準執行。 十一、優惠政策及獎勵辦法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時間搬遷交房的,享受以下優惠及獎勵。被征收人未在本方案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協議或簽訂后未按協議約定時間搬遷交房的,不享受下述優惠及獎勵。 (一)積極配合獎勵 1.被征收房屋無有效權屬證明,無有效建房批準手續且2000年3月航拍圖上無標注、但2008年5月航拍圖上有標注的房屋,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積極配合征收工作的,按下列方式獎勵: 在本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的,給予二層(含二層)以上總面積50%的獎勵。 2.被征收房屋無有效權屬證明或有效建房批準手續,且2008年5月航拍圖上無標注的房屋,但在本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的,給予每平方米300元的舊料回購費。 (二)貨幣補償獎勵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以下方式獎勵: 在本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的,住宅給予每平方米200元的獎勵,商業經營用房(住改商除外)給予每平方米2000元的獎勵。 (三)產權調換獎勵 1.差價優惠 考慮被征收居民的實際經濟條件,本著讓利于民的原則,對被征收房屋同面積部分的安置差價實行優惠獎勵(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高于安置房評估價格除外): 在本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的,不補交差價。 2.面積獎勵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住宅和商業用房均按以下方式給予面積獎勵: 在本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的,獎勵認定面積的10% 。 (四)先簽先搬先選房 簽訂協議后,搬遷完畢且交付舊房的,按照搬遷先后順序選擇安置房。 被征收人搬遷完畢后,告知征收工作人員組織驗收,被征收人憑“交房驗收單”領取征收補償、補助和獎勵,并以交房順序確定為安置房選擇順序,被征收人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選擇安置房。 被征收人只能選擇與被征收房屋面積就近的安置房,選擇安置房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被征收房屋面積的10%,實際選擇安置建筑面積大于應安置建筑面積且差額在10平方米以內的,按照安置房屋市場評估價的八折結算差價;差額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市場評估價結算差價。選擇小于應安置建筑面積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進行貨幣補償。 選擇安置房在2套(含2套)以上的,按照高低層相互搭配的原則選擇。 十二、法律責任 (一)測繪、評估等工作人員入戶調查、勘察、丈量時,被征收人應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相關審批文件等對補償有利的各種證件材料,逾期不提供或者不配合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九條規定,自行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被征收房屋范圍內占用的土地取得方式、面積、性質,以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為準,登記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登記部門依法糾正存在的錯誤即注銷權利證書。 (三)在協議簽訂前,被征收房屋存在被抵押、已出租、被查封、權屬有爭議、出售后尚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繼承或遺贈糾紛等情形的,被征收人應當如實向房屋征收部門書面報告,由征收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逾期不報告的,自行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被征收人交房驗收時,必須保持房屋主體、門窗等設施完好,禁止私自拆卸,否則,從征收補償金中扣除相應損失。 簽訂協議后逾期未搬遷交房的,協議中各項獎勵根據逾期時間相應減少,每逾期1天減少10%,直至取消全部獎勵,并視為被征收人自愿拋棄未搬離物品、同意由征收部門處置。 (五)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 1、對于有有效權屬證書或有有效建房批準手續的合法房屋,由區人民政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在征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被征收人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但應當進行雙向評估后結算差價,土地使用權一并收回不再另行補償。逾期沒有明確選擇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進行貨幣補償。 產權存在爭議的房屋,在補償資金依法提存公證后先行拆除,產權依法界定后再補償安置。 2.對無有效權屬證書、無有效建房批準手續的房屋或無合法土地使用權的違法建設及地上附屬物,由規劃執法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拆除處罰決定,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城管、辦事處等部門強制拆除并處罰款。 (六)對于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對其司法拘留,也可以在有關部門配合下實施強制拆除,強制拆除的,被執行人承擔執行費和實際執行支出。 (七)為促進征收工作,相關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1.紀委監察或者檢察機關對公職人員加大職務犯罪預防及財產核查力度; 2.公安機關對被征收企業抽逃注冊資金加大打擊力度; 3.公安機關對企業和經營者非法經營加大打擊力度; 4.公安機關對被征收人偽造證件加大打擊力度; 5.稅務機關對企業和經營者加大稅收監管和稽查力度; 6.市場監管、教育、衛生、生態環境等部門在職權范圍內加大打擊違法的力度。 (八)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1.以自焚、自殘、自殺等方式相威脅,以及對征收工作人員進行毆打、恐嚇、侮辱、謾罵以妨礙依法征收的; 2.在家存放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放射性物質的; 3.散放惡犬妨礙依法征收的; 4.故意制造謠言、散播虛假消息的; 5.煽動、組織、策劃違法信訪的; 6.采取偽造或者虛構手段騙取征收補償的; 7.其他方式違法對抗依法征收的。 十三、附則 (一)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評估報告、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決定、限期收回土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強制拆除決定、裁定等法律文書可以采取直接送達、委托送達、公證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在征收范圍內或登報公告送達等方式送達。 (三)在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應當加強安全措施防范,防止水、電、煤氣等安全事故發生,妥善保管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宅基地使用證、準建證、房屋權屬證書等辦理相關手續的重要證件和材料,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的,應當辦理委托授權手續,避免上當受騙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被征收房屋拆除過程中,征收部門可以通知自來水、電力、燃氣等部門停止供應,以防止造成安全事故。 (四)本方案未盡事宜,由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充規定。 關于對東關街道十一小周邊項目范圍內房屋進行征收的決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規定,經區政府研究,決定對東關街道十一小周邊項目范圍內房屋進行征收。 一、征收目的 消除居民居住安全隱患,確保轄區居民人身財產安全 二、征收范圍 東關街道十一小周邊項目范圍內17戶。(具體征收區域詳見征收界限圖) 三、征收部門 宿州市埇橋區房屋征收管理服務中心 四、征收實施單位 宿州市埇橋區東關街道辦事處 五、房屋被征收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六、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具體補償方式及補償標準見《東關街道十一小周邊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七、被征收人應按照征收決定和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在2022年 月 日至2022年 月 日期限內與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并騰空房屋交付給征收部門,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與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的,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政府將依法作出補償決定或履行房屋拆除程序。 八、被征收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本決定發布之日起60日內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來源:樂活宿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