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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行政復議決定維持相關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怎么辦?行政復議是當我們老百姓的合法權益被侵害時,我們老百姓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查該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比如在征地拆遷中,征收方以被征收房屋未辦理審批手續為由,針對被征收人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或是在未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依據補償安置方案作出補償決定等,如果當事人認為相關部門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或是補償決定不合法,或是認為限期拆除決定或是補償決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那么我們被征收人則可以針對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或是補償決定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行政復議是法律賦予我們老百姓的權利,如果遇到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那么,我們便可以在知道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的60日內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但是,從實踐過程中來看,當我們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后,通常會遇到有的復議機關往往會作出維持原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或是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作任何答復的情形,那么面對這種情況時,我們被征收人應當如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呢?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也就是說,如果被征收人認為補償決定、限期拆除決定等文件不合法,侵害了自己合法權益,而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但復議機關維持了相關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或作出不予處理,甚至超期沒有答復時,我們被征收人則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之日或是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按理說,行政復議機關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要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于符合規定的復議申請,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要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這是他們的法定職責。 但實踐中,卻常常有個別地方,以被征收人的申請不符合復議的范圍等為由,通常作出不予處理的決定,有的甚至是置之不理。所以,凱諾律師再次提醒大家,如果申請行政復議后,復議機關并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作出復議決定,那么被征收人則及時地向法院起訴。 被征收人如何申請行政復議呢? 無論是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還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都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所以在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時,可以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啟動相應的法律程序。 一般而言,申請行政復議可以以書面的形式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應當要向誰申請行政復議呢? 《行政復議法》中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不過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如果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了,或是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是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 除此以外,如果對補償決定或是限期拆除決定不服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且人民法院也已經依法受理的情況下,也是不可以再申請行政復議的。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告訴大家,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或是復議機關未作出任何的決定時,一定要向法院及時地提起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