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房屋拆遷律師:拆遷中,選擇產權置換的,這三個問題你一定要問征收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從上述的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到,土地征收或是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既可以選擇產權置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農村拆遷還可以選擇宅基地遷建的方式進行補償安置。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原則上來說征收方應當一次性支付補償款,且只要征收方能按時履行補償職責,那么在拿到補償款后,征收就與被征收人沒有多大關系了。 被征收人選擇宅基地遷建的,這里凱諾律師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這一種補償方式并非被征地農民能自主選擇的,如果集體土地范圍內沒有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居民點,那么,被拆遷人就只能從貨幣補償或是產權置換中選擇其中一種,從而獲得補償安置。 對于被征收人選擇產權置換的,一般是按照拆一還一的原則進行補償安置。 就上述這三種補償方式而言,絕大多數被征收人通常都會選擇產權置換,即安置房。不過,選擇產權置換這種方式也是具有很大風險的。因為,一般情況下,安置房都不是現房,而是期房。所謂的期房就是指還沒有建好的房屋,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被征收人想要拿到安置房就等。 從實踐過程中來看,從被征收人與征收方簽訂完補償協議之日起到真正拿到安置房可能需要兩年、三年、五年,甚至是十年的時間,而且拋開安置房期限問題,就算有的被征收人在短時間內拿到了安置房后,也會產生各種問題。所以,被征收人在選擇產權置換這一種補償方式時,為了減少沒必要的麻煩,一定要在簽訂補償協議之前詢問征收方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否能夠提供現房 事實上,原則上來說提供給被征收人的安置房應當是現房。 根據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聯合發布的《關于統籌規范住宅房屋征收中安置房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規定,各區人民政府征收住宅房屋,提供的安置房一般應為具備入住條件的現房。 住宅房屋征收中,確需使用在建、待建安置房源安置時,外遷安置的應取得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回遷安置的安置房應建設規劃穩定;各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組織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前,在建、待建安置房源規劃建設進度應符合選房條件,明確地址、樓號、單元號、門牌號、戶型、面積等房源信息和竣工日期。 所以,在簽訂補償協議之前,一定要問征收方安置房是不是現房,如果是現房,那更好,但如果不是現房,而是期房,需要被征收人等,那么,建議廣大被征收人最好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與征收方就補償事宜再次進行協商,將房源信息和竣工日期以及安置房地址、樓號、單元號、門牌號、戶型、面積等明確在拆遷協議中,以免征收方違約、反悔。 二、安置房是否存在公攤面積 所謂的公攤面積是指由整棟樓的產權人共同所有的整棟樓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積。包括: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等。 所以,這里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簽訂補償協議之前弄清楚自己家房屋有沒有公攤面積,如果自己家的房屋是沒有公攤面積的,房屋使用面積就是xx平方米,但是征收方提供的安置房雖然也是120平方米,但是使用面積卻不足xx平方米,也就是安置房的使用面積遠比被征收房屋的使用面積小,這就很不合理了。 因此,大家在簽訂補償協議時,一定要詢問清楚安置房有沒有公攤面積,如果有,而自己家沒有,則補償就需要與征收方重新協商,如果征收方拒絕談判,建議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時地啟動法律程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交付期限屆滿仍未拿到安置房怎么辦 征地拆遷中,有的征收方在簽訂完補償協議、拿到土地之后,會以各種理由拒絕履行補償協議,而有的則是因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在約定的期限內交付安置房。 所以,凱諾律師提醒大家,為了避免自己長時間拿不到安置房,保障自己在拿到安置房這期間的生活水平不降低,被征收人在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時,一定要與征收方就交付安置房期限屆滿但仍未拿到安置房等事項進行協商,協商好之后要白紙黑字的明確在拆遷協議里,避免日后征收方賴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