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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進行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公平補償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高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濱海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峽山生態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有關具體工作。 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統一安排和統一組織,協助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指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濰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全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有關政策。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實施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八條發改、財政、公安、教育、自然資源和規劃、城管(或行政綜合執法局)、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和職責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九條 建立房屋征收部門聯席會議機制,研究擬訂房屋征收與補償政策,推動房屋征收項目啟動、房屋征收條件審核和征收補償方案審定以及開展房屋征收的統籌協調等工作。 第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改部門負責會同房屋征收部門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對擬征收范圍內的土地面積、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摸底; (三)財政部門負責征收補償費用的籌集,確保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四)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對擬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租賃等情況進行調查摸底,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城管(或行政綜合執法局)等部門,共同對擬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依法進行認定,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擬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進行預評估,落實房屋產權調換房源,做好房屋征收補償費用預算,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內容包括: (一)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二)房屋征收范圍、被征收人、評估期限、簽約期限;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四)補償方式、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標準和評估辦法; (五)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單套建筑面積、戶型、套數,產權調換房屋的選購方法; (六)臨時過渡方式、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費; (七)補助和獎勵等。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是否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擬被征收人提交意見的,應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在征求意見期限內以書面形式送達房屋征收部門,或通過房屋征收部門公布的電子郵箱,以郵件形式附帶有效身份證明一并送達。 第十四 條房屋征收部門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進行匯總,報同級人民政府研究后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過50%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五 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評估工作可委托房屋征收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或委托維穩綜治部門及其他機構組織,并形成評估報告。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300戶以上的,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房屋征收部門書面確認的建設項目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審查意見和符合法定程序的征收補償方案; (二)發改部門書面確認的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審查意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項目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審查意見; (三)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書面確認的建設項目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查意見; (四)財政部門書面確認的房屋征收補償專項資金足額到位的證明; (五)認定房屋征收的風險等級較低或消除不穩定因素的措施可行有效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八 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布房屋征收公告。 房屋征收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收依據、征收目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建設項目名稱、房屋征收范圍、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二)征收補償方案; (三)被征收人不服房屋征收決定的,可以行使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二十條 被征收人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擬征收范圍內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二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析產、租賃; (四)以被征收房屋為注冊地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五)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有關部門和機構受理前款所列事項時,應當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違反規定的補償費用的書面承諾。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要求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并書面通知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市場監管、行政審批服務等部門以及公有房屋出租人。公告和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第三章補償 第二十三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被征收房屋價值中包括房屋裝飾裝修價值以及附屬于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第二十四條 對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經依法備案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二十五條 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門向社會發布征收評估信息; (二)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將協商結果書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門; (三)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投票決定或者通過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采用投票方式時,超過50%的被征收人選擇同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按多數人意見決定;不足50%的,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選定; (四)房屋征收部門公布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或者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第二十六條 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由公證機構依法公證,并可邀請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代表到場。 第二十七條 承擔房屋征收評估工作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與房屋征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不得采取迎合征收當事人的不當要求、虛假宣傳、惡意壓低收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征收評估業務。 第二十八條 同一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可以由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第三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后,選用其中一種或多種方法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第三十一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復核結果報告。 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復核結果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書面鑒定結論。鑒定結論認為評估報告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經鑒定維持復核結果的,鑒定費用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承擔;經鑒定需要重新評估的,重新評估的費用和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第三十二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征收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供應政策和項目規劃。 第三十三條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補償價值由受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結合被征收房屋的用途、結構、成新、建筑面積等因素綜合評估確定。 對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由受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三十四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五條 產權調換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房屋建筑設計技術規范和標準; (二)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質量安全標準; (三)產權清晰。 產權調換房屋應當是新建房屋;提供其他房屋的,應當征得被征收人同意。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委托建設單位建設產權調換房屋的,應當明確建設地點、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筑面積、套數、平面設計圖、建設標準、價格、交房時間、質量和性能要求等事項,并與建設單位簽訂書面合同。 第三十六條 被征收房屋的權屬、面積、結構、用途等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三十七條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前,房屋征收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城管(或行政綜合執法局)等部門,對擬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房屋依法進行認定。 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被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建造成本結合批準期限內的剩余年限給予補償。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三十八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1次搬遷費;被征收人從周轉房遷往產權調換房屋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再支付1次搬遷費。 征收非住宅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拆卸、搬運、安裝生產設備的實際合理開支支付搬遷費。具體由被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三十九條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6個月臨時安置費。 第四十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在過渡期限內,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由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不再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 過渡期限是指從被征收房屋騰空交付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推后3個月止的期間。 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的,6層及以下房屋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7層及以上房屋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6個月。 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四十一條 被征收人自費安裝的有線電視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新裝有線電視一次性建設費給予補償;被征收人自費安裝的固定電話、寬帶、空調、太陽能等移裝費按照市場價格給予補償;被征收人自費開戶的管道燃氣、暖氣等,按照實際繳納的開戶費用給予補償。 第四十二條 被征收房屋已經裝飾裝修的,補償價值由承擔被征收房屋評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結合成新評估確定,在評估報告中體現單項裝飾裝修價值。 第四十三條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房屋征收部門可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給予適當補償。具體數額由被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四十四條 被征收人只有1套住宅房屋且房屋建筑面積低于最低面積補償標準的,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實行最低面積補償,被征收人可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住房困難申請并出示相關證明,房屋征收部門應在新聞媒體或征收現場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公示無異議的,在征收政策上給予照顧: (一)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的金額按照被征收房屋最低面積補償標準確定評估價值; (二)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金額依據被征收房屋最低面積補償標準確定的評估價值,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金額與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進行差價結算; (三)被征收人既符合申請保障性住房條件,又符合最低面積補償條件的,應由被征收人選擇最低面積補償或者保障性住房,但不得重復享受; (四)被征收人已享受政府住房保障政策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證載面積進行補償。 最低面積補償標準為建筑面積45平方米。 第四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四十六條 在規定的征收補償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完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給予獎勵和補助:獎勵的總額最高為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20%,補助數額可結合項目實際在補償方案中明確。 未在規定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完成搬遷的,不享受獎勵。 第四十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八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四十九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催告被征收人履行搬遷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仍未履行搬遷義務的,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對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執行裁定,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內履行搬遷義務;對拒不履行搬遷義務的,依法強制執行。 第五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五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完成后的房屋拆除市場管理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拆除房屋,并將有關資料報送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五十二條被征收人搬遷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征收決定、補償協議以及被征收房屋清單、房屋權屬證書等資料提供給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房屋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且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按規定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 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選擇產權調換,且不繳納產權調換差價的,按規定免征契稅;繳納產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 第五十四條 被征收人在房屋拆除后,需要辦理戶口遷移、郵件傳遞、電話遷移、供水、供電、燃氣、低保、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的,可以憑補償協議到公安、郵政、電信、公用事業、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單位)辦理,相關部門(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辦理。 第五十五條 征收房屋涉及到被征收人子女入學、入園的,被征收人子女可以繼續在原居住地學校或幼兒園就讀,也可以在回遷居住地學校或幼兒園就讀(選擇貨幣補償的除外);選擇本縣市區的臨時居住地學校或幼兒園,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學校或幼兒園學位情況就近統籌協調安排。 第五十六條 征收房屋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歷史文化街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征收房屋涉及古樹名木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其它花木、綠地,由林業、園林、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辦理。 第五十七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過程中,需要遷移公共設施或者各種管線的,電信、電力、廣播電視、國防光纜、供水、燃氣、熱力、消防等產權單位按照城市規劃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遷移。 第五十八條 被征收房屋拆除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二)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第五十九條 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濰坊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會公布。第四章罰則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二)采用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的; (三)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 (四)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 第六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 涉及到國有土地上非公共利益項目拆遷,可通過協商購買的方式解決,當事人達成協議后,按有關規定,到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濰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濰政發〔2020〕5號)同時廢止。來源:濰坊市人民政府 上一篇曲周縣雙河片區城中村房屋擬征收公告下一篇征收土地預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