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蒼南縣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實施辦法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縣房屋征收與補償政策,拓寬房屋征收安置補償渠道,加快房屋征收安置速度,滿足人民群眾對安置形式的多樣化需求,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參照《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市區房屋征收補償房票安置的實施意見》(溫政辦〔2020〕24號)等文件相關規定,結合我縣房屋征收工作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總要求是按照我縣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長效機制工作方案,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房票安置制度,推進以市場為導向提供安置房源的安置模式改革,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環境和住房條件,切實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縣全域范圍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 包括征收住宅用房、商業用房、工業用房、倉儲用房等補償安置。集體土地征收涉及房屋補償、危舊房解危改造、無房戶安置可參照適用。 房票用于購買我縣范圍內政府商定商品房。 第四條 縣住建局負責房票安置政策解釋及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征收實施單位具體執行房票安置政策;負責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定接受房票安置的條件、房源及優惠幅度;負責公布政府商定房票安置的房地產銷售項目、房源信息、優惠幅度等。 縣資規局負責在土地出讓前,征求房屋征收部門的意見,可將房票安置的有關條件設置在出讓公告中,并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將房票安置商定條件一并簽訂協議。 縣財政局負責房票核發結算系統平臺建設等結算相關事項。 縣金融辦負責做好各大銀行的監督與協調工作。 征收實施單位負責房票發放、登記等執行事項,負責補償資金相關保障及與銀行對接工作。 縣發改、稅務、司法、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房票實施相關工作。 第五條 房票是房屋安置補償權益貨幣量化后的票據載體,是征收人出具給被征收人重新購置房屋的結算憑證。房票樣式統一制定。 第六條 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比照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政策,將相應的安置補償權益貨幣量化,以房票形式核發給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購買政府商定商品房的房屋征收安置行為。 第七條 房票票面金額包括:安置補償權益金額(下稱權益金額)+房票獎勵。 權益金額按照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計算所有權益;其中臨時安置費與搬遷費可由被征收人選擇領取貨幣不計入權益金額。 第八條 權益金額按被征收房屋不同類型確定。 (一)住宅征收權益金額根據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方式量化后的金額就高確定,但兩種量化方式不得混用。 以產權調換方式量化的,權益金額可采取擬安置地塊住宅期房安置的形式(不含套型差)扣減應繳購房款確定。 擬安置地塊住宅期房價格以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或補償方案公布之日的市場評估比準價為準。 (二)非住宅征收權益金額按貨幣補償方式量化。 (三)實行房票安置的,臨時安置費一次性計算6個月、搬遷費計算一次。 第九條 被征收人按期簽約騰空房屋交付驗收合格,并申請房票安置的,給予不超過權益金額15%的房票獎勵;征收實施單位在本意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可再增加不超過權益金額5%的房票獎勵。 第十條 被征收人購買政府商定住宅商品房可按購房時間段享受購房補助,購房時間以商品房銷售合同網簽時間為準。自房票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購房的,一次性給予權益金額購房使用部分不超過10%的補助;第7至9個月內購房的,一次性給予權益金額購房使用部分不超過8%的補助;第10至12個月內購房的,一次性給予權益金額購房使用部分不超過6%的補助。自房票出具之日起超過一年購房的,不再享受購房補助。 房票獎勵和購房補助可累計使用。 第十一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票安置的同時,可以選擇一套安置房進行產權調換安置。所領取的房票票面金額為扣除產權調換安置比例后剩余的權益金額及房票獎勵。 第十二條 房票實行實名制,對象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不得買賣、抵押、非法套現。 第十三條 房票自出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2個月,征收實施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延長12個月。 第十四條 對使用房票票面金額購房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可以申請商業銀行貸款,符合本縣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申請公積金貸款或組合貸款。 第十五條 房票安置程序: (一)提出申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若申請房票安置的,應在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生效后60日內向征收實施單位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的視同放棄房票安置權利。 (二)出具房票。征收實施單位根據《貨幣補償協議》或《產權調換協議》和《房票安置申請》,根據規則計算房票票面金額,經審核無誤后出具房票。 房票應當記載補償方式及補償協議編號、房票編號、被征收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房票票面金額、有效日期、購房補助標準等內容。 (三)選定商品房。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選擇政府商定商品房,確定購房戶型和面積,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并提交房票。 (四)資金結算。被征收人選定商品房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憑房票、《商品房銷售合同》、銷售合同備案證明等材料與征收實施單位進行房款結算。結算后,房票由征收實施單位收回。 第十六條 房票根據補償安置協議發放。一份補償安置協議出具1張房票。被征收人可在選房后7日內根據購房需要向征收實施單位申請拆票,一套商品房只能申請拆票一次。 第十七條 被征收人用房票購買政府商定商品房,購房款(配套的儲藏室、車庫等價款可以計入)不得低于未拆票前房票票面金額50%。對使用房票購房后剩余部分,被征收人可以向征收實施單位申請領取貨幣,領取的貨幣為購房后剩余部分的房票票面金額(扣除房票獎勵)及其持有期間利息(按房票出具之日銀行存款基準利率一年期計息),房票票面金額已使用部分不計息。 第十八條 被征收人到期未購買政府商定商品房退還房票的,按貨幣補償方式領取貨幣補償款,貨幣補償款按房票出具之日銀行存款基準利率一年期計息,被征收人不再享受房票獎勵及購房補助;如征收實施單位房源充足,被征收人退回房票后可選擇產權調換方式安置。 第十九條 被征收人用房票購房后經房屋征收部門審查解除購房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需原路退回房票票面金額及購房補助。 第二十條 房票安置房地產銷售項目準入條件由縣住建局公布,采用公開報名形式接受全縣正在銷售的房地產項目開發企業的申請,經審查確定最終名單并公示。擬出讓地塊可采用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一并簽訂房票安置準入協議。 第二十一條 縣財政局依托商業銀行票據系統,組建房票核發結算系統平臺。各征收實施單位提出房票發行計劃和額度申請,縣財政部門核發房票額度,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通過票據系統開具房票。房票執有人和收受單位可以通過系統查詢核驗房票,辦理結算。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票安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及《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契稅具體適用率等事項的決定》(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4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等相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人以房票購買政府商定住宅商品房的,住建部門網簽備案的商品房銷售合同視同產權證明,可以作為其子女入園入學的資格依據。 被征收人子女戶籍未遷出的,仍保留被征收住宅片區所在學區的入學資格。 第二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和征收實施單位要嚴格執行征收安置相關政策,對弄虛作假,套取安置補償資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標準,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二十五條 參與房票安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誠實守信,合法經營,嚴禁與被征收人合謀對房票進行套現。對存在弄虛作假、提供不實信息等行為的,由住建部門記入該企業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六條 征收實施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房票安置具體操作規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5日起施行。2020年8月26日發布的《蒼南縣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實施辦法》(蒼政辦〔2020〕36號)文件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之前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征收實施單位未組織認購選房的,征收實施單位可以制定相應規則,經批準可適用本辦法實行房票安置。 來源:蒼南縣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