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靈璧縣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安置工作,維護征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宿州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城規劃區范圍內因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并對房屋所有權人給予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集體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應當遵循“依法規范拆遷、合理補償安置”的原則,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有利于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區域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安置工作。 縣紀委監委、財政、住建、市場監管、自然資源和規劃、人社、發改、民政、公安、稅務等部門依照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的征收人是指縣人民政府。 本辦法所稱征收實施機構是指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組織實施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安置工作的部門。 本辦法所稱的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人。 第六條征收實施機構可以委托非經營性單位實施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具體工作。 征收實施機構對被委托單位實施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按縣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八條在征收集體土地依法報批前,征收人應當公布《擬征地告知書》,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 第九條《擬征地告知書》公布后,征收實施機構應當會同鄉鎮(經濟開發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對擬征地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狀況、宅基地及房屋的權屬、面積、房屋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當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確認,并在擬征地范圍內公布。 第十條《擬征地告知書》經公布后,各有關部門在征收范圍內不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房屋和土地用途變更手續; (三)房屋所有權過戶和宅基地使用權轉移手續; (四)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五)分戶或入戶,但因婚嫁、出生、軍人復轉退或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等按規定可以辦理的除外; (六)核發工商營業執照和辦理稅務登記; (七)其他不當增加補償安置費用的行為。 征收實施機構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縣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稅務、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征收時,擅自辦理本條所列事項的,不予認定和補償。 第十一條 集體土地征收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征收人應及時將征地通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經濟開發區)、村公示。征地通告應包括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范圍、面積、征地補償標準、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標準和方式、簽約期限等事項。 第十二條 征收實施機構應當與被征收人根據本辦法規定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應當載明補償標準和金額及其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用房地點和面積、安置用房交付期限、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臨時安置費、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它條款。 第十三條 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征收實施機構應當建立和健全征收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征收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十五條 征收實施機構應當建立征收管理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來信來訪地址和其他聯系方式。收到舉報后,應當落實專人負責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舉報人。 第三章拆遷補償 第十六條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的補償; (二)被征收房屋裝修、附屬物補償,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及停產停業損失費的補償; (三)被征收房屋所占集體建設用地的補償。 第十七條 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按認定的房屋面積、用途、安置人口及所占土地面積確定。 第十八條 征收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房屋,按照以下原則認定被征收房屋面積: (一)有有效權屬證明或建房批準手續的,按有效權屬證明或建房批準手續記載的面積,結合實際丈量認定面積。 (二)無有效權屬證明或建房批準手續的房屋: 1.2012年航拍圖上有標示的房屋,可按實際丈量認定面積; 2.2012年以后建設的房屋,在征地調查時,經征收實施機構認定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一戶一宅”規定,且宅基地面積和房屋建筑面積均不超過220平方米的,經公示無異議,可按實際丈量認定面積; 3.位于無2012年航拍圖區域的房屋,經征收實施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或轄區鄉鎮(經濟開發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調查核實房屋的建造時間,并經公示無異議的,可按照本條第(二)項第2點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被征收房屋用途按有效權屬證明或建房批準手續記載的用途認定。被征收房屋用途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住宅用房是指在集體所有土地上建設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非住宅用房是指在集體所有土地上建設的除住宅用房以外的生產性、經營性、公益性房屋。 第二十條 被征收人安置人口是指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且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有承包地的人員,以及隨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長期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原為當地戶籍的在校大中專學生、現役義務兵、士官(符合國家軍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人員等應計入安置人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戶可增加1個安置人口: (一)被征收人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 (二)被征收人生育兩個女孩并已落實絕育措施的; (三)被征收人獨生子女死亡的; (四)被征收人持有“革命烈士證明書”的。 其他人員,符合有關規定應予以安置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征收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選擇實物補償、貨幣補償以及兩種方式相結合的方式補償。 第二十二條 征收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選擇實物補償的,按以下規定補償: (一)按照被征收人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的面積安置。 (二)被征收人應享受安置面積,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價與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價結算差價。 (三)被征收房屋面積超過應享受安置面積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價予以貨幣補償。 (四)被征收房屋面積不足應享受安置面積部分,被征收人要求補足的,按安置房屋建安成本價格購買;被征收人放棄補足的部分,按安置房屋建安成本價格與被征收房屋重置價的差額給予貨幣補償。 (五)協議安置面積與安置房實際面積差額部分,按安置房屋建安成本價格結算差價。 第二十三條 征收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價的2倍予以貨幣補償。征收實施機構應當與被征收人簽訂貨幣補償安置協議,協議中應載明被征收人放棄實物補償安置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征收有效權屬證明或建房批準手續載明用途為商業用途的房屋、集體土地上生產企業或單位具有合法證照的非住宅房屋,不予實物補償,按市場評估價格予以貨幣補償。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的附屬設施和裝飾費用,由征收實施機構給予相應貨幣補償。 第二十六條 征收實施機構應當支付被征收人搬遷費;實行實物補償需要臨時過渡的,征收實施機構應當支付兩次搬遷費。 第二十七條 征收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需要臨時過渡的,補償安置協議中應當明確過渡期限和過渡方式,并由征收實施機構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選擇實物補償的,過渡期限多層安置不超過18個月,高層(含小高層)安置不超過24個月。征收實施機構超過規定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規定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九條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遷人停產、停業以及搬遷、過渡的,征收實施機構應當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結合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地段、經營狀況等因素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助。利用自有合法住宅用房,在2012年1月1日之前連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至今,能提供有效營業執照的,征收實施機構除按照本章的規定對住宅房屋予以補償安置外,還應當對停產、停業的經濟損失予以適當補助。 第三十條征收出租(出借)的住宅或非住宅房屋,對使用人不予補償,由房屋所有權人自行處理相關關系。 第三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所占集體建設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參照征收農用地補償標準執行。 第三十二條 被征收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提前搬遷的,征收實施機構可以給予適當的獎勵,具體獎勵措施由征收人另行制定。 第四章安置保障 第三十三條 征收人應根據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等部門相關總體規劃要求組織編制安置房建設規劃。規劃編制應充分考慮被征收人的生活習慣和生產需要,科學確定安置房區位、類型。 第三十四條 征收人應在本辦法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完成安置房建設。安置房建設應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第三十五條 征收人應按不低于安置房屋總面積5%的比例配建商業用房。配建的商業用房為安置區被征收安置農民集體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補貼被征收安置農民物業管理費用、社會保障費用等。 第三十六條 被征地農民剩余耕地面積人均不足0.3畝,且年齡等符合規定的,征收人應將其納入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范圍。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停止征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被征收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集體土地征收方案未經批準而實施征收的; (二)未按集體土地征收方案確定的范圍和標準實施征收的; (三)未按時將征收補償安置資金及其他補償資金交付被征收人的; (四)將征收補償安置資金挪作他用的; (五)提供的安置用房和過渡用房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設計規范要求和工程質量標準,或者未按有關規定驗收合格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規定,損害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 第三十八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接受賄賂、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照相關規定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九條 被征收人在房屋權屬證明、建房批準手續等方面弄虛作假的,由相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對弄虛作假取得的補償,責令限期退回;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2019年8月1日)起實施。縣政府之前發布的規范 性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來源:魅力靈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