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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征收新規9月1日起施行!征收程序發生變化,未簽約人數超過這個比例不得批準征地自2020年、2021年新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以后,不少地區為了更進一步地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規范集體土地征收程序,根據上述兩部法律法規及當地實際情況制定、修改了地方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比如南京市,《南京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從今天開始,征收集體土地的需要按照新的補償安置辦法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安置。下面我們就結合該《補償安置辦法》中的規定來為大家淺析一下,今后的集體土地征收都是如何進行的 首先,集體土地征收程序方面 想必大家都知道,自新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施行后,集體土地征收程序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從之前的先批后簽改為了先簽后批,也就是要先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之后才能向有關部門報批。 而且,在確定征收范圍之后,還需要在擬征收范圍內發布擬征收土地公告,即土地征收預公告,公告時間不能少于十個工作日,該擬征收公告內容應當要包括擬征收土地范圍、擬征收土地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 擬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后,征收方應當要開展擬征收土地的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擬征收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以及人口等情況。 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土地現狀調查結果需要與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予以確認,并要在村民小組范圍內公示至少五個工作日。 另外,在開展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時,還應當邀請被征地農民或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聽取意見。如果相關部門未實地調查,也未讓被征地農民或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參加,那么則是不合法的。 在前述的征收工作完成后,相關部門就需要依據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組織農業農村等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內容應當包括擬征收土地的范圍和目的;土地權屬、地類、面積等現狀情況;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安置對象、方式和社會保障;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 如果征收中還涉及房屋,那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內容還應當包括擬征收房屋總戶數、總建筑面積以及相關權利人等基本情況;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征收安置房價格、建設地點和預計交付時間;簽約期限,搬家費、過渡費等有關費用和獎勵標準;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需要在征收范圍內進行公告,征求老百姓意見,如果絕大多數被征地農民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那么相關部門還需要組織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的情況修改補償安置方案并公告。 其次,與被征地農民簽訂補償協議 等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征收方就需要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簽訂協議。該《補償安置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區人民政府審核確定后,按照規定產生安置人員名單,開展簽訂征地補償安置有關協議等工作。第十七條規定,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簽訂征地補償安置有關協議。 不過,需要大家注意的是,被征收人中有的是土地所有權人,有的則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或是其他權利人,但不管與誰簽訂協議,只能是在取得被征收人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進行,不能強迫農民簽訂補償協議,如果簽約比例不到90%,也就是超過10%的被征收人沒有簽訂補償協議的話,那么就不能申請征地。 根據南京市《補償安置辦法》中的規定,個別確實難以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比例不得超過應當簽訂協議總數的百分之十,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實踐中,如果征收方違反規定,在未達到簽約比例,未得到批準征地的情況下,強制占用老百姓土地,那么征收行為就是不合法的。此時,作為被征收人則可以向上一級有關部門舉報,要求他們查處違法行為,如果相關部門未查處,建議被征收人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最后,對未達成協議的依法作出征地補償決定 該《補償安置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個別未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后,由區人民政府根據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補償安置登記結果等依法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送達被征收人。 這里需要提醒大家,收到補償安置決定后,廣大被征收人就需要提高警惕了,如果不及時地就征地補償安置決定采取有效措施,那么就有可能被強征、強拆,甚至是被司法強拆。 不過,行政強拆、強征是不合法的,一般情況下,只有司法強拆才是合法的,所以,大家千萬別等到被司法強拆,否則就會對自己極為地不利。 總之,凱諾律師想要說的是,無論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還是地方制定的新的補償安置辦法都進一步地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在集體土地征收中,還遇見了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那么建議被征收人盡早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啟動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