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土地律師:土地外租或是開墾的荒山被征收后,地上附著物應該歸誰?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我們總會遇到一些問題,比如有的被征收人因自己及家人常年不在村里生活,遂將土地租給別人,可是沒成想,自己家的承包地因建設需要被政府征收了,可能有個別出租土地的村民在遇到這種情況時,就會認為,所有的補償費(包括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助費)應當是自己的,畢竟自己才是真正的被征收人...那么土地被征以后,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究竟是誰的呢?下面我們就結合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相關的法律規定就這個問題來說一說 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在弄清集體土地征收后補償款歸誰的問題之前,我們先來了解一下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憲法》、《民法典》中的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那也就是說,一般農村村民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權,而不享有所有權,包括宅基地。 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款項 了解了所有權和使用權之后,我們再來看看土地征收都給予被征收人哪些補償。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收土地時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給被征收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費、其他地上附著物(包括水井、水塔、廁所等)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補償標準 其中征收農用地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這個征地區片綜合地價需要考慮到當地的人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等因素確定(因每個地方的情況都有所差異,所以這個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也都是不一樣的,具體的可從百度上搜一下當地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 對于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也是由當地相關部門在對土地現狀調查之后,結合實際的情況來制定的(一般在具體征收之前相關部門會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大家一看便知)。 從上面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土地征收一般有土地的補償、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費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助費,社會保障費等這幾項。 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所有人所有 那么,如果土地租出去之后被政府征收了,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助費應當要給誰呢?我們來看一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并制定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分配辦法。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歸其所有權人所有。 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款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款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 那也就是說,假如王某與李某是同村村民,后來王某將自己的土地承包給李某,隨后李某在耕地上種上了蘋果樹,土地被征收以后,那么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自然就歸李某所有,而非王某。 對于開墾后的荒山,在被征收以后,如果地上種有玉米或是果樹等,那么該部分的補償費同樣也是歸所有人所有。 2014年,因當地政府修建水利工程征收土地,案涉土地由原告1986年開墾,開墾后一直由原告王某種植玉米,2011年改種桃樹果園。王某與曹某等三人系同村村民,案涉土地被征收后被告曹某等三人認為該地塊在1976年曾被集體指定作為他們三戶燒草灰的荒山。雙方因案涉土體被水利站征收,且因案涉土地上種植了農作物,原告王某與被告曹某等三人因被征收土地上的附作物補償款發生爭議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對被征收土地上的附作物補償款進行分配。 法院審理認為,因涉案補償款系原告種植的桃樹等附著物在土地被征收時獲得的補償款,原告系涉案附作物及青苗的所有權人,故補償款應當歸王某所有。 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重要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其中地上附著物更是涉及農民基本生活生產需要的重要財產。因此,大家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如果遇到類似的法律問題,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