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補償標準已定!十堰這一片區房屋征收9月16日 茅箭區人民政府發布公告 事關十堰東城經濟開發區老莊片區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590號令)、《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省政府380號令)和《十堰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十政辦發〔2016〕55號)的規定,區政府決定對十堰東城經濟開發區老莊片區土地收儲項目范圍內的房屋實施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一、征收目的:保障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二、征收范圍:位于東城經濟開發區鴛鴦村、回船村。 三、房屋征收部門: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 四、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十堰東城經濟開發區。 五、征收補償標準及安置方式: 《十堰東城經濟開發區 老莊片區土地收儲項目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六、簽約期限:被征收人應于征收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評估時間和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依照評估結果和征收補償方案與房屋征收部門或其委托的實施單位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騰空房屋,完成搬遷。 七、被征收人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區政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的規定期限內不搬遷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八、本決定公告之日起,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營業執照、水、電、煤氣、網絡、戶籍分戶及遷入等手續;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及搶栽、插種花卉苗木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一律不予補償或安置。 九、被征收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本決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本決定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政府 來源:十堰發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