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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師:征收占用土地卻不用,農民還能不能重新在土地上繼續耕種?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不過,征收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要是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話,還需要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事實上,自新的《土地管理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相繼施行后,用地審批手續只能是在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向有關部門報批,在未完成征收前置工作的情況下,也就是有絕大多數被征收人未簽訂協議,那么就無法報批,就無法拿到審批手續。 換句話來說就是,征收方一般想要拿到用地審批手續可能往往要很長的一段時間,所以,在拿到用地審批手續之后,應當要盡快展開具體的征收工作?墒菍嵺`中,卻出現了一種這樣的情況,就是有的征收方在獲得批準之后,遲遲未動工,也未展開相關的征收工作,那么在這種情況下,農民還能不能在土地上重新耕種? 答案是,可以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從上述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首先,無論是誰都不可以閑置荒地。其次,如果已經辦理了農用地審批手續,但是在一年內沒有實際使用的話,那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是農民則是可以繼續耕種的,且也可以由用地單位耕種,總之就是不能讓土地荒蕪。 如果在獲得批準文件之后,超過了一年未動工建設的話,那么就需要按照相關的規定繳納閑置費,倘若兩年以上仍然未動工建設,那么該土地就會被相關部門無償收回,且交回原集體經濟組織耕種。 簡單點來說就是一句話,征收方征收土地后,沒有實際占用,農民還是可以要求繼續耕種土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