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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鳴公園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山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有關規定,文水縣人民政府已組織有關部門對《鳳鳴公園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收補償方案》)進行了研究論證。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現將該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補償方案》內容見附件。 二、被征收人、相關單位和個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山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規定的,可以在2022年10月20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一)現場反映:文水縣興華路文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三、提出意見的文書落款須注明姓名(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住址、聯系電話或方式等基本信息,并簽字捺印(蓋章)。 文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2022年9月20日 附件: 鳳鳴公園建設項目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征求意見稿)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山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征收范圍內的實際情況,制定鳳鳴公園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圍 東至電影公司辦公樓東墻,西至鳳凰路,北至飲食服務公司宿舍通道,南至則天大街。(不含西街村集體土地)。前述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及附屬物依法征收,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二、征收主體及實施單位 征收主體:文水縣人民政府。 征收實施單位:文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三、征收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山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四、征收補償方式 本次征收實行貨幣補償方式,具體如下: 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建筑面積、新舊程度等因素,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對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構筑物等進行評估作價,以貨幣形式一次性補償給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五、征收時間 具體征收時間自《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至征收結束止,具體簽約期限以現場發布的公告為準。 六、過渡期限與方式 (一)過渡方式為自行過渡,自被征收人搬遷之日起計算。 (二)過渡期限六個月。 七、征收補償內容及標準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法對被征收人實行補償,具體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與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屬性質、規模、建筑結構等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補償 按照一次性貨幣補償的方式,支付一次搬遷補助費。具體搬遷補償標準如下: 1、征收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的標準為12元/平方米。 2、征收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的標準為:商業營業用房40元/平方米,生產用房60元/平方米,辦公用房30元/平方米,倉儲用房40元/平方米。 3、機器設備的搬遷補助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三)臨時安置補助 按照一次性貨幣補償的方式,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過渡安置補助費;被征收人自行過渡,臨時安置補助費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按月計算,標準為10元/平方米/月。 (四)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給予被征收人補償,可以協商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確定補償金額: 1、按被征收房屋評估總價的一定比例計算; 2、按被征收人上一年度納稅的稅后月平均凈利潤計算; 3、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計算。 協商不成的,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五)附屬物及其他補償 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附屬設施、花卉樹木等價值,依法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八、征收評估 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山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執行。 九、認定 (一)權屬已登記的建筑,被征收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為準,如用途發生改變,以主管部門的批準文書認定;對房屋建筑面積有異議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請,以有資質測繪單位現場測量的實際面積為準。 (二)權屬未登記和擅自改變用途的建筑,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會同縣自然資源局等相關部門進行認定。 經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按照認定結果區分情況進行評估,予以相應補償;認定為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重置價格和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認定為違法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三)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十、補償決定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應就補償金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臨時安置補助、搬遷補償、支付期限、搬遷期限、過渡期、違約責任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如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在發布的公告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報請文水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十一、其他規定 (一)本方案中被征收不動產價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條件下的市場評估價值。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征收時,其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縣人民政府同時收回。 (二)被征收人騰空房屋后,須保持房屋結構完整,房屋門窗、裝飾裝潢、附屬物等已補償的項目不得損毀和拆除,涉及專業部門拆除的水、電、燃氣等在被征收人結清水費、電費和燃氣等費用后,由專業部門負責拆除。擅自拆除造成損失的,在補償費中予以扣除。 (三)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的,由租賃雙方自行解除租賃關系;設有抵押權的,由產權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解決。征收主體不承擔房屋租賃、抵押及產權糾紛所產生的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 (四)為保證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積極配合,按期搬遷。對逾期未遷出者,按相關規定處理。在征收過程中,對無理取鬧,阻撓、干擾征收工作人員正常工作的,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懲處。 (五)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文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2022年9月20日 來源:文水縣人民政府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