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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遷律師:房屋被強拆后,都是怎么賠償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土地管理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在被征收人與征收方就補償事宜在簽約期限內沒有協議的,征收方需要先對被征收人作出補償安置決定,如果當事人在收到補償安置決定后,沒有搬遷,沒有在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也沒有在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那么征收方要想盡快拿到土地,就得向人民法院遞交相關的材料,申請強制執行,在獲得法院的強制執行裁定書之后,才可以實施強拆行為。 但是實踐中,有的征收方在被征收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為了盡快實現征收目的,常常會在與被征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標準、違約責任等事項無法簽訂補償協議時,直接在半夜或是趁當事人不在家便強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這種強拆行為肯定是不合法的。 房屋被拆除后,當事人首先要做的就是及時報警,讓警察出警針對他們的行為進行查處,并要求他們出具出警回執單,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報警時需要對報警電話進行錄音,以免他們以各種理由出警后,想要起訴手里卻沒有證據。 其次,房屋被強拆后,需要對強拆后的房屋進行拍照,錄像,如果強拆時被征收人在現場,則要盡量將強拆人員拍攝進去,以更好地確認強拆主體。 在做完上述兩項工作后,那么建議被征收人應當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盡快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他們因強拆給自己合法財產造成的所有損失。 不過,在要求賠償之后,被征收人需要先確認強拆行為違法。在確認強拆行為違法之后,被征收人可以依據生效的強拆行為違法判決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 申請賠償之后,如果賠償義務機關沒有作出賠償決定,或是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之訴。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二項和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對其勞動權、相鄰權等合法權益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所以,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房屋被強拆后,大家千萬不要以暴制暴,可以及時地通過法律途徑向他們要求國家賠償。 那么,房屋被強拆后,被征收人可以獲得哪些賠償呢? 一般情況下,房屋被強拆后,給予被征收人的賠償需要按照直接損失進行賠償,這里的“直接損失”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賠償、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費、搬遷費、裝修費、屋內家具等物品的賠償費。 除此以外,今年年初施行的《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還明確,給予被征收人的賠償還有利息、補貼等。 根據《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的規定,下列損失屬于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的“直接損失”:(一)存款利息、貸款利息、現金利息;(二)機動車停運期間的營運損失;(三)通過行政補償程序依法應當獲得的獎勵、補貼等;(四)對財產造成的其他實際損失。 也就是說,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強拆之后,被征收人除了可以主張被征收房屋價值的損失等之外,還可以主張獎勵費及補貼費用等。 實踐中,如果征收方以各種理由不予這些賠償的話,那么則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就需要提高警惕了。 房屋被強拆后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再者就是還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之后,法院判賠的標準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可以通過正常合法拆遷所獲得的補償權益。 根據《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違法行政行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害,不能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發生時該財產的市場價格計算損失。市場價格無法確定,或者該價格不足以彌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違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賠償,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應當獲得的安置補償權益。 實踐中,如果拆遷賠償低于這一標準,那么則是不合法的,則就無法保障被征收人以后的生活,此時,作為被征收人,則可以再次過通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