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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組織、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進行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征收個人住宅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第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以下統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具體工作可以委托負責房屋征收的機構承擔。 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區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指導。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區縣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第七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房屋征收部門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八條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關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依法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測繪、預評估、評估、房屋拆除、房屋權屬證書注銷登記、法律服務等專業性工作。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九條市、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出具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文件,負責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二)財政部門或者政府確定的出資單位負責征收補償費用的籌集,提交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房屋征收補償資金證明。 (三)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負責出具建設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 第十條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管、大數據、稅務、銀行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協助房屋征收部門查詢被征收房屋的有關信息,并出具查詢結果。 第十一條依法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確定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啟動房屋征收程序,說明房屋征收范圍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并提交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除提交前款規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交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門經審查,對房屋征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提出審查意見,報市、區縣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房屋征收程序的,應當將確定房屋征收范圍的事項公布,并抄送有關部門、單位。 第十二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征收范圍內的組織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析產、抵押; (四)新設立和變更企業工商登記和社會組織登記; (五)其他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違反以上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事項書面通知相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征收范圍內的下列事項: (一)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的房屋所有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析產、抵押等手續,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生效的判決、裁決執行的除外; (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辦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以及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等批準手續; (三)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辦理的企業工商登記、社會組織登記。 (四)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的外商投資企業工商登記。 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占地面積以及租賃、抵押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使用權人和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權屬登記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請市、區縣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發展改革、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鐵路,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部門單位,根據職責分工,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對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進行復核、處理。 第十四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進行預評估,落實產權調換的房屋房源,做好征收補償費用預算,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 第十五條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二)房屋征收范圍、征收依據、征收目的、征收期限、評估期限、簽約期限等;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四)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和評估辦法; (五)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單套建筑面積、套數,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認定; (六)過渡方式和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標準; (七)補助和獎勵等。 第十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七條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進行匯總整理,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過半數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八條市、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信訪部門、房屋征收部門及相關單位對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補償費用保障、風險化解措施、應急處置預案等內容進行評估論證,形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市、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二十條房屋征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市、區縣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同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超過1000人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超過10萬平方米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一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自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3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布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同時在同級政府門戶網站上發布。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收依據、征收目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建設項目名稱、房屋征收范圍、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二)征收補償方案; (三)被征收人不服房屋征收決定的,可以行使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區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自區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將該決定以及相關資料,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三章補償 第二十三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補償內容應當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臨時安置補償;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被征收房屋價值中包括房屋裝飾裝修價值以及附屬于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第二十四條征收個人住宅,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前,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且提出申請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被征收人不再輪候。 第二十五條對被征收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對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貨幣補償標準為被征收房屋所處同一行政區域內同一區位新建商品住房市場評估價格的90%。 第二十六條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和用途,以房屋權屬證書和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未記載用途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進行確認。 被征收人有證據證明房屋權屬證書和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建筑面積確有錯誤的,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公布之日起10日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申請,由房屋征收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不動產測繪機構對房屋的實際合法建筑面積進行測量,并出具測量結果報告,房屋建筑面積以測量結果報告為準。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組織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協商選擇。超過50%的被征收人共同簽字認可的評估機構,視為共同協商選定。 協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組織采取逐戶征詢、集中投票或者通過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組織被征收人集中投票的,得票最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當選。 采取集中投票、公開抽簽、搖號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邀請被征收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代表等進行現場監督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書面鑒定意見。經鑒定維持復核結果的,鑒定費用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承擔;經鑒定需要重新評估的,重新評估的費用和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第二十九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該房屋建筑面積低于47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人進行最低套型建筑面積補償,最低套型建筑面積標準為47平方米。 按照最低套型建筑面積進行補償所增加的費用,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承擔。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圍內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收人不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 (一)被征收人(含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征收范圍外另有住宅房屋的; (二)有出售等轉讓房改房行為的; (三)被征收人已享受過最低套型建筑面積標準待遇的; (四)公示有異議,經查實不符合條件的。 第三十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第三十一條征收個人住宅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保障辦法應當根據被征收房屋與產權調換房屋的戶型、套內建筑面積等因素,在征收補償方案中確定。 第三十二條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雙方結清差價后,該產權調換房屋的所有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三條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積最多不得超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30%。但被征收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房屋建筑設計技術規范和標準; (二)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質量安全標準; (三)產權清晰。 市、區縣人民政府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應當是新建房屋;提供其他房屋的,應當經被征收人同意。 市、區縣人民政府委托建設單位建設產權調換房屋的,應當明確地點、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筑面積、套數、平面設計圖、建設標準、銷售價格、質量和性能要求以及建成后移交購買等事項,并與建設單位以合同方式約定。 第三十五條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時,利用住宅房屋從事合法經營活動的,對具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并有納稅記錄,且房屋權屬證書、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注明的營業地點一致的住宅房屋,對實際用于營業的建筑面積部分,應當結合實際經營年限在住宅房屋評估價值的基礎上,按照下列標準增加補償: (一)經營期限在1年及以下的,按照房屋評估價值的1%增加; (二)經營期限在1年以上的,每滿1年,按照房屋評估價值的1%增加。 第三十六條被征收人自費安裝的固定電話、有線電視、信息網、空調、多管太陽能等,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屆時規定的移動安裝費用或者市場價格給予補償。 第三十七條被征收房屋已經裝飾裝修的,補償價值由承擔被征收房屋的同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結合成新率評估確定,并出具單項裝飾裝修評估報告。征收當事人對裝飾裝修補償價值協商一致的,按照協商價值確定。 第三十八條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搬遷的,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者選擇產權調換房屋為現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搬遷補償費;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兩次搬遷補償費。 第三十九條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6個月臨時安置補償費標準,給予一次性臨時安置補償費。 第四十條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在過渡期限內,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按月支付給被征收人臨時安置補償費,直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房屋征收部門解決周轉用房的,不發給臨時安置補償費。 過渡期限是指從被征收房屋交付驗收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止的期間。 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的,6層及以下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7層及以上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6個月。 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從逾期之日起房屋征收部門按月支付給被征收人的臨時安置補償費增加一倍;房屋征收部門解決周轉用房的,從逾期之日起房屋征收部門按月支付給被征收人臨時安置補償費。 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使用時,臨時安置補償費按照實際過渡期限一次結清,不足半個月的按半個月發放,超過半個月的按1個月發放。 第四十一條因征收非住宅房屋對被征收房屋的合法使用權人造成停產停業損失,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一)房屋權屬證書記載或者經認定,房屋用途為生產、經營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并有納稅記錄,且房屋權屬證書、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注明的營業地點一致; (三)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仍正常生產經營的; (四)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且被征收人的非住宅房屋系自用的,房屋征收部門按照以下方式向被征收人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一)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6個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標準,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二)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照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三)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雙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且被征收人的非住宅房屋系租賃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征收時關于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處理辦法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按照6個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標準,向承租人支付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第四十二條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完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給予下列補助和獎勵: (一)一次性搬遷補助費; (二)搬遷獎勵費的貨幣獎勵不得低于10000元,根據簽訂補償協議并完成搬遷的時間先后遞減。 逾期不簽訂補償協議未完成搬遷的,不予補助和獎勵。 第四十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法進行建設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發展改革、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鐵路,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部門單位,根據職責分工,依法調查處理。 第四十四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法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時,房屋征收部門同時收回被征收人的房屋權屬證書。 第四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具體情形: (一)產權不明晰的; (二)所有權人死亡后,無法確定繼承人、無繼承人的; (三)所有權人下落不明且又無合法代理人的。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補償決定送達被征收人。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和被征收人可以行使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 區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自區縣人民政府補償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將該決定以及相關資料,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縣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四十七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搬遷義務,催告書送達10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搬遷義務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八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山東省建筑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山東省揚塵防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將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承發包合同,明確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將落實施工安全措施費用、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預算。 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確定被征收房屋拆除施工單位的,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確定。 第五十條被征收人搬遷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征收決定、被征收房屋清單提供給不動產登記機構。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房屋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五十一條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按照民法典有關擔保物權的規定和《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十二條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以貨幣補償金額購買相同用途房屋的,或者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成交價款中相當于貨幣補償金額的部分,免交契稅。 第五十三條被征收人可以憑補償協議書向公安、郵政、電信、公用事業、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或者單位申請辦理戶口遷移、郵件傳遞、電話遷移、供水、供電、燃氣、低保、勞動和社會保障、社會保險以及轉學、轉托手續,相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辦理。 第五十四條征收房屋涉及的初中生、小學生,需要異地就學、過渡臨時就學或回遷就學的,由就學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學生居住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安排辦理已在校學生的轉學工作。 第五十五條征收房屋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征收房屋涉及古樹名木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其他花木、綠地,按照城市規劃不能保留的,園林、林業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移栽、移植。 第五十六條征收房屋需要遷移公共設施或者各種管線的,電信、電力、廣播電視、國防光纜、供水、燃氣、熱力、消防等所有權人按照城市規劃在市、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完成遷移。 第五十七條被征收房屋拆除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二)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第五十八條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擬定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和一次性搬遷補助費的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每兩年調整一次。 第四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所稱商品住房,是指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開發建設,向社會公開銷售的住宅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第六十條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或者不動產權證書。 第六十一條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來源:淄博市人民政府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