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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如何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補償才合理?這四大點需要注意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目的應當表述為“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確定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提供依據,評估被征收房屋的價值”。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目的應當表述為“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計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提供依據,評估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 從上述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被征收人最終能否獲得多少的拆遷補償往往依據的是評估報告。所以,房屋評估環節可以說是征地拆遷中的重頭戲。換言之,如果評估報告合理,那被征收人自然就可以獲得合理的補償,如果評估不合理,拆遷補償自然就會特別地低。 因此,在房屋評估過程中,被征收人一定要提高警惕,倘若發現有不合理,不合法的地方,一定要及時地提出來阻止。那么,如何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才可能會合理呢?必須要注意以下這四點 首先,評估機構需要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 想要評估結果合理,那么就必須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地進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的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評估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評估機構必須是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如果被征收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協商選定成的,那么也需要通過抽簽等方式確定。 實踐中,如果房屋評估機構是由征收方直接選定的,那么可以試想一下,評估報告中的評估結果怎么可能會合理?而且最主要的是,由征收方直接選定評估機構本身就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是不合法的,侵害了被征收人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所以,大家在遇到評估機構并非是自己選定的時,一定要及時地向有關部門舉報。 其次,評估房屋時需要考慮到被征收房屋具體情況 另外,為了能體現出被征收房屋直實的價值,評估機構人員在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時,還需要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也就是說,對被征收房屋評估時,需要入戶評估,詢問查看被征收房屋具體的情況,然后再依法作出評估報告,如果沒有入戶評估,僅憑幾張圖片或是航拍圖就出具評估報告,那評估報告可能就無法體現出被征收房屋真實的價格,并且該評估報告也很難說是合法的。 實踐中,倘若評估機構人員只未入戶查勘,而是僅憑圖片或是航拍圖就出具評估報告,那么建議被征收人一定要對該評估報告申請復核或是鑒定,如果對復核結果和鑒定結果都不滿意,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再者,評估方法應當要有利于被征收人 除此以外,房屋評估還有一個要注意的就是,評估方法一定是要有利于被征收人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的規定,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后,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有交易的,應當選用市場法評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類似房地產有經濟收益的,應當選用收益法評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應當選用假設開發法評估。 也就是說,如果被征收房屋是住宅,那么原則上來說應當要按照市場比較法進行評估,如果是經營性用房,一般需要按照收益法進行評估。因此,實踐中,如果評估機構在對被征收房屋,比如住宅房屋進行評估時,按照成本法進行評估,那評估結果肯定是不合理的。 最后,評估時點應與被征收房屋價值一致 凱諾律師想要說的是,影響拆遷補償的,還有評估時點,一般情況下,評估時點是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而用于產權置換的房屋價值評估時點則要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所以說,如果評估時點不合理,那評估結果自然也就不合理。不過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如果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評估機構幾年后才按照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或者說是幾年后才將評估報告送達給被征收人,倘若這期間房價發生變化,那對被征收人來說則很不公平,此時作為被征收人則可以直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