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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征地拆遷律師:房屋征收調查應當如何進行?在征地拆遷中,房屋調查和土地現狀調查都是法定程序,也是必須要進行的征收行為,只有通過調查程序,才能反應出土地現狀和房屋價值的真實情況。不過,需要大家注意的是,不管是土地現狀調查還是房屋調查,一般情況下都需要實地進行,如果未實地調查,那則是不合法的,而且也無法反應出土地現狀和房屋的真實情況。那么,在征地拆遷中,對被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或是都需要調查些什么呢?下面我們結合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告訴大家 征收集體土地 一般而言,如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要征收農民土地的,在土地現狀調查階段,應當要根據《土地管理法》中規定的,依法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 征收國有土地 征收國有土地的,征收部門需要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 對于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現狀調查,地方規定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及各省出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基礎上作出的具體的規定,例如今年2月起施行的《金華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中就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房屋、被征收人情況組織調查登記,確定相關文書的送達地址、受送達人及聯系方式等,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登記內容包括: (一)被征收人基本情況; (二)房屋的地址、權屬、用途、結構、建筑面積等情況; (三)房屋所占土地的權屬、用途、面積等情況; (四)房屋裝飾裝修、附屬設施、附屬物情況; (五)未經登記建筑和臨時建筑等情況; (六)房屋出租、抵押、查封情況; (七)被征收人擬選擇的補償方式; (八)征收范圍內及就近地段房屋交易價格情況; (九)因房屋征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等情況; (十)被征收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調查登記的情況。 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稅務等部門以及不動產登記、檔案管理等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戶籍、市場主體設立登記、納稅、不動產登記、歷史資料等信息。 從上述的規定中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征收方需要對被征收房屋就上述事項進行調查,調查期間,被征收人需要積極地配合,如果被征收人以各種理由不配合調查,那么征收方就會以其他方式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調查登記,完成此項工作。 例如《金華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中第十七條就規定,被征收人不配合調查登記的,房屋征收部門依法進行證據保全后,可以通過查閱不動產權屬登記檔案、現場勘測等方式進行調查登記。 也就是說,在被征收人拒絕配合調查的情況下,征收方就會通過調查房屋登記檔案以及現場查勘等方式認定房屋具體情況。 不過,這里凱諾律師需要提醒廣大被征收人的是,無論征收部門是以什么方式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調查登記的,在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調查登記后,都需要將調查結果、認定結果在征收范圍內進行公布,公布時間不能少于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