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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貫徹執行《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的若干意見
滬房規范〔2022〕3 號 第一條 制定依據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及《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政府職責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嚴格按照《實施細則》明確的基本原則,執行各項規定程序,做到過程全透明、結果全公開。 區人民政府建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信評議制度,成立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塊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委的干部以及律師、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組成的房屋征收評議監督小組,并可以吸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推薦或者選舉的代表參加。評議監督小組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全過程實行監督評議。 區人民政府嚴格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信訪工作條例》及《上海市信訪條例》,切實做好信訪接待工作,對信訪中反映的問題要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條 組織領導與部門分工 區人民政府成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領導、協調和推進。領導小組組長由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擔任,成員單位包括房屋行政管理、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規劃資源、財政、公安、市場監管、監察等部門,辦公室設在房屋行政管理部門。 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部門,按照《實施細則》負責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房屋征收部門設立房屋征收事務中心(其性質為事業單位),具體承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事務性工作。各區負責為房屋征收事務中心配備相應的人員和編制,保障其正常開展工作。 區相關部門按照《實施細則》規定履行職責,互相配合,確保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進行。 第四條 信息化管理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化管理系統,加強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信息化監督管理。 各區房屋征收部門和房屋征收事務所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年度計劃 本市實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計劃管理。各區房屋征收部門會同區發展改革等部門擬訂本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計劃,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計劃的內容包括,擬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項目性質、項目名稱、擬征收范圍、項目審批辦理情況、被征收戶數、被征收房屋類型、建筑面積、補償費用籌措情況、擬啟動時間等。 第六條 房屋征收啟動 符合《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圍應當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確定。 符合《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建設項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區規劃資源部門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確定的范圍告知房屋征收部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列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計劃后,房屋征收部門可以開展房屋調查登記和補償方案擬訂等工作。 符合《實施細則》第八條第(四)、(五)項規定,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列入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計劃后,房屋征收部門可以開展房屋調查登記和補償方案擬訂等工作。 符合《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區人民政府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目的和擬征收范圍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和專家進行論證。經論證符合《實施細則》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確定房屋征收范圍。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列入房屋征收年度計劃后,房屋征收部門可以開展房屋調查登記和補償方案擬訂等工作。 第七條 舊城區改建的就近地段范圍 《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就近地段范圍”,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的過程中確定。在確定就近地段范圍時,可以考慮下列因素: (一)被征收房屋位于外環線以內的,就近地段范圍可以為被征收房屋所在的行政區域或者相鄰行政區域范圍內; (二)被征收房屋位于外環線以外的,就近地段范圍一般為被征收房屋所在的街道、鎮行政區域范圍內。 第八條 居住困難戶的保障補貼 居住困難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向區住房保障機構提出居住困難審核申請,由區住房保障機構會同房屋征收部門進行審核。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向區住房保障機構提出居住困難審核申請的,要如實填報申請文書,提交房地產權屬、租用公房憑證、身份證、實際居住等相關證明材料,并簽署同意接受住房狀況核查且將核查結果予以公示的書面文件,由區住房保障機構按照《實施細則》規定進行核查、認定和公示。 第九條 企事業單位房屋征收的協同 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不再辦理征收范圍內涉及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審批事項或相關行政備案登記;在房屋補償決定作出前,應當配合房屋征收部門對企事業單位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實。 房屋補償決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補償決定書面告知相關職能部門,征收范圍內涉及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審批事項或相關行政備案登記,自相關職能部門收到書面告知之日起即中止。 第十條 企事業單位征收事項的告知 在房屋征收計劃備案后,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將征收事項書面告知涉及的企事業單位及其上級單位,以便做好被征收準備。 房屋征收決定發布后,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將房屋補償的相關情況書面告知涉及的企事業單位及其上級單位。上級單位可以根據企事業單位發展方向,提出補償方式建議,協同推進房屋補償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企事業單位房屋補償的方式 企事業單位房屋補償一般以貨幣補償為主,也可以在符合規劃控制、節約集約用地、產業發展導向的前提下,結合企業發展需要,在協商一致、操作可行的情況下,采用提供商業用房或工業用房(用地)等其他補償方式。 第十二條 企事業單位早簽早搬的獎勵措施 為鼓勵企事業單位早簽約、早搬遷,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給予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搬遷獎勵。具體獎勵標準應當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第十三條 企事業單位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企事業單位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現行規定標準的,由評估機構對企事業單位在征收范圍內生產經營活動所產生的效益,結合企事業單位所屬行業特點進行評估。停產停業期限根據企事業單位實際停產停業時間確定,最長不超過1年。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企事業單位在征收范圍內繼續生產經營的,對其由此產生的損失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 企事業單位市場租賃關系的處理 征收范圍內企事業單位房屋依照市場租賃關系出租的,企事業單位應當自行處理市場租賃關系,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簽訂補償協議,補償協議中應當明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作為租賃關系處理內容的事項。 第十五條 報請作出補償決定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作出補償決定的報告; (二)被征收房屋的權屬及租賃關系的調查資料、房屋評估報告及房屋評估鑒定結果; (三)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具體補償方案; (四)用于補償決定的產權調換房屋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屬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需要提交協商記錄(協商記錄應當由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的,由現場見證人簽名); (六)屬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需要提交房屋勘察記錄、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據保全法律文書及相關情況說明; (七)其他與補償決定有關的材料。 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的,應當同時將作出補償決定的報告內容告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第十六條 審理程序 區人民政府在作出補償決定前,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審理: (一)聽取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陳述,核實相關證據材料,查清房屋征收補償的事實,并制作筆錄; (二)組織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審理終止; (三)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經兩次通知不出席審理調解,或者經審理調解達不成協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于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補償決定;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延長30日作出補償決定。補償決定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張貼。 第十七條 審理中止 在審理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中止審理并書面告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一)發現新的需要查證的事實的; (二)補償決定需要以法院判決或相關裁決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未結案的; (三)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終止,需要變更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 (四)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書面提出居住困難審核申請的; (五)其他因特殊情況需要中止的情形。 中止審理的情形消除后,應當恢復審理。 第十八條 居住困難戶的補償決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能符合居住困難條件,但未提出居住困難審核申請,且與房屋征收部門不能達成補償協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委托相關部門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進行居住狀況的核查、認定后,報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在作出補償決定前,應當征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是否需要提出居住困難審核申請的意見。征詢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征詢,也可以在審理調解時當場征詢。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書面征詢發出之日起5日內不提出書面審核申請,或者在當場征詢時,不提出書面審核申請的,視作放棄居住困難保障補貼。 第十九條 補償決定的內容 補償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包括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二)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三)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四)具體補償方案(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補償、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以及《實施細則》中規定的應當補償的項目); (五)告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及期限; (六)區人民政府名稱、補償決定日期并加蓋公章。 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第二十條 補償決定文書送達 補償決定文書(包括作出補償決定的報告、審理調解通知、補償決定書等)應當送達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并留有送達的證據。 補償決定文書的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電子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采用公告送達的,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房屋征收范圍內的公告欄及區人民政府網站等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二十一條 補償決定的執行 補償決定送達后,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執行補償決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區人民政府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依法書面催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履行搬遷義務。 第二十二條 組織實施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對補償決定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對企事業單位的強制執行 房屋補償決定書送達后,企事業單位應當停止在征收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履行搬遷義務;法院準予強制執行裁定書送達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告知相關公用事業單位不再提供生產經營業務用電、用水、用氣等。 法院準予強制執行裁定書送達后,企事業單位在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拒不搬遷的,企事業單位負責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區人民政府對企事業單位房屋組織實施強制執行的,可以依法采取停止生產經營的強制措施,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負責強制執行時的秩序安全。 第二十四條 參照適用 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項目所涉行政裁決的強制執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以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強制執行,其執行模式參照適用本意見。 房屋拆遷行政裁決的強制執行,由裁決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強制執行,由拆遷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強制執行,由房屋征收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 第二十五條 實施日期 本意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來源:行政執法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