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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師:土地征收中,強制執行必須要具備哪些條件?一、被征地農民具有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有阻撓國家征收土地的行為。其實,在土地征收中,有的被征收人之所以出現拒絕簽訂補償協議、拒絕交出土地的情況,很有可能是征收過程中相關部門有違法征收的行為,有侵害被征收人的行為。因此,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所以法律上明確要先對被征收人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不過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也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征收土地方案已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 2、市、縣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已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實施征地行為; 征地行為開始表現為征地方案、補償方案的公告、征地補償登記等,如果方案沒有公告,那么即使獲得了省政府或是國務院的批復,相關部門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也不具有合法性。 3、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的,已經影響到征收工作的正常進行。 4、遵循了先補償、后搬遷原則,補償安置已經落實 實踐中,如果相關部門在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時并沒有遵循先補償、后搬遷原則,未將補償提存或是未真正落實補償安置,那么相關部門相關部門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是不具備強制執行條件的。 二、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這在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62條中有明確規定,大家可翻看上面的內容。實踐中,如果被征收人收到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是村委會或是街道辦等其他沒有權力的部門作出的,那么該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是不合法的,且也不具備強制執行的條件。 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都是有前提條件的,不是說你作出了責令交出土地決定,該決定就一定是合法的,或者說是就可以依據該決定立即強制占用農民的土地了,也不是說你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就一定可以順利地獲得法院的強制執行裁定書了。 而且,相關部門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后,也需要給予被征收人相應的救濟時間,不能說你今天早上作出責令交地決定,今天下午就依據該決定強制征收農民土地,那么這顯然是不合法的。因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因此,被征地人在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后,如果對該決定不服,那么一定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相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一旦相關部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且獲得了法院的準許,那就只能眼睜睜地看著土地被強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