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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律師:村委會以村民自治理由騰退房屋?必須要這樣來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城市建設不斷地推進,征地拆遷項目可謂是越來越多,即越來越多人的房屋、土地被征收。相信廣大被征收人都知道,征地拆遷的前提條例都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項目還要符合各項規劃和計劃。 但是在眾多征地拆遷項目中,有一些卻是村委會以“村民自治”等為由展開的騰退搬遷活動。這里需要提醒大家一點,房屋騰退和征收搬遷有著較大的區別,因公共利益而展開的征地拆遷是有法律依據的,比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據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集體土地征收依據的則是《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相關的法律規定,而房屋騰退則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完全屬于我們自己的行為。 一般情況下,房屋騰退由村委會制定方案,由村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便合法有效,也就是說,一旦表決通過,那么補償是多少就是多少了。 那么什么是房屋騰退呢? 所謂的騰退指的就是房屋使用權人沒有合法理由占有使用房屋所有權人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有權利要求使用權人搬離房屋而采取的一種方式。 不過,這里凱諾律師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房屋騰退既然是由村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即合法的話,所以必須要協商進行,不能強迫村民。而且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還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根據《村民自治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因此,實踐中,如果村民會議違背了憲法等其他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那么原則上來說則是不合法的,明顯侵害了村民的權益。此時,村民便可以向上一級有關部門反映、舉報,要求相關部門查處他們的違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