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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征收律師:合法房屋被強制拆除后怎么辦?
征地拆遷中很容易發生矛盾、糾紛,且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因補償不合理所引起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原則上來說是不能低于被征收房屋周邊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可實踐中,有的被征收人在看到補償標準后往往會覺得不合理,于是便拒絕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但征收方為了盡早完成征收工作,實現征收目的,通常會在被征收人沒有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采取一系列逼遷行為,比如對被征收人家里斷水、斷電,挖斷周邊道路,恐嚇威脅被征收人簽訂協議,甚至是直接強拆被征收人房屋等。 事實上,合法建筑被征收方強制拆除并非個例,但是這里凱諾律師需要告訴大家的是,如果強拆行為是在沒有獲得法院允許,被征收人沒有獲得補償安置的情況下發生的,那么強拆行為則是不合法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被征收人與征收方在簽約期限內未達成協議的,相關部門需要依據補償安置方案作出補償決定。 倘若被征收人在收到補償安置決定后并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就補償決定啟動法律程序的話,那么征收方若想拿到土地,還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不得擅自強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此,實踐中,如果征收方在未獲得法院允許的情況下就強制拆除房屋,那么建議被征收人可以在6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強拆行為違法,并給予因強拆給自己合法財產造成的一切損失。 |